张健,男,江苏省泗洪县峰山乡财政所原副所长。2016年3月,张健驾驶轿车超车时,将在路边毛某甲、毛某乙撞倒,造成毛某甲当场死亡,毛某乙受伤,车辆损坏,后毛某乙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为此,张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