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汉谟拉比法典》发现于1901年至1902年初,法国学者希勒率法国考古队在伊朗古埃兰地区作考古发掘时,使记载着《汉谟拉比法典》的石碑重见天日,同时还出土有这部法典的泥板抄本。而后汉谟拉比法典石碑被运往法国,存于巴黎罗浮宫博物馆内。法典刻于一根高2.25米的黑色玄武岩柱上,岩柱顶部周长1.65米,底部周长1.9米。在岩柱顶端有精致的浮雕,展现的是太阳神、正义神沙马什授予汉谟拉比王权标这一画面。浮雕之下是用楔形文字镌刻的铭文,共计三千行,因此亦有石柱法之称。铭文内容是由前言、主体、结论三部分构成的。汉谟拉比在序言中对他所做的伟大贡献进行了总结和赞扬,并明确指出,他创立《民法典》是为了“发扬正义于世”“为人民造福”。结语部分则着重阐述了汉谟拉比本人以及那个时代法的神圣、永恒的观念。这部法典具有三个鲜明特点:神秘性、阶级性与宗教的现世报应(即以割耳朵、割手、挖眼睛乃至砍头等现世报应手段来代替“下地狱”等来世报应的训诫)。也正因为这些特点,使谢特鲁克·纳洪递(Shutruk—Nanhhunte I,又译作苏特鲁克·那惛特一世,古埃兰国王)顾虑重重,唯恐咒语应验在自己身上,最终放弃了毁坏法典又或是以自己名字取代汉谟拉比的想法,使《汉谟拉比法典》幸免于难,流传至今。
《汉谟拉比法典》是两河文明的标志性里程碑,同时也是古代中东最重要的法律汇编。法律是社会秩序和公民权利的保证,有了它,社会就浑然有序,人的生命、财产及应该享有的各种权利就会得到保障。《汉谟拉比法典》对各种社会关系采取了现实主义态度,对私有财产,商业贸易,租佃信贷关系等经济事务都有精密细致的规定,所体现的法治精神殊为可贵。《汉谟拉比法典》的制定是历史发展的一大进步,古巴比伦王国社会发展、经济繁荣的这一景象,也与《汉谟拉比法典》的制定与施行密切相关。
出土发掘
《汉谟拉比法典》石碑与泥板抄本
20世纪初,汉谟拉比法典石碑并未于美索不达米亚区域出土,而是在伊朗的苏萨遗址中被人发现。这是因为在公元前12世纪时,古埃兰王国谢特鲁克·纳洪递在巴比伦王国崩溃之际,率兵入侵巴比伦城,汉谟拉比法典石碑及泥板抄本因而被谢特鲁克·纳洪递掠夺到埃兰首都苏萨。谢特鲁克·纳洪递一方面企图毁掉这部法典,另一方面又想用自己名字取代汉谟拉比的名字。但当他想到法典结语中的咒语,不禁毛骨悚然浑身发抖,不得不放弃初衷,才使这部法典幸免于难,留传至今。
1901年至1902年初,法国学者希勒率法国考古队在伊朗古埃兰地区作考古发掘工作时发现了汉谟拉比法典石碑与其泥板抄本。石碑被发现时裂成了三块,但都保存得相当完整,经过拼合后方是如今卢浮宫内展示的模样。汉谟拉比法典石碑呈柱形,高2.25米,柱顶周长1.65米,底部周长1.9米。顶端精刻有精致的浮雕,展现的画面是汉谟拉比从太阳神、正义神沙马什手中接过权标,这与柱身铭文前言与结论部分所大肆宣扬的“王权神授”观念相贴合。汉谟拉比法典石碑后被运往法国,保存于巴黎卢浮宫博物馆内直至今日。而汉谟拉比法典泥板抄本断片则是在伊拉克政府和法国有关方面的多次艰苦谈判后,于1980年1月2日达成协议,以互借的方式交换各自所需的文物。法方同意将法典泥板抄本断片借给伊方,条件是伊方把反映两河流域文明的其他文物的重复部分借给法方。汉谟拉比法典泥板抄本断片现存放在巴格达博物馆里。

苏萨遗址与德·摩尔根
1891年,德·摩尔根(J.de Morgan,1857~1924年)参观了波斯的胡齐斯坦省苏萨遗址。摩尔根在这里发现四座巨大的土墩,且在土墩的边缘上采集到了燧石器和彩陶片,因而他极力向法国政府申述苏萨遗址在考古研究上极为重要的地位。于是在1897年,法国政府向波斯国王购下了独家在波斯国土上发掘古物的权力。同年,以德·摩尔根为首的法国驻波斯代表团出发,着手在苏萨开始发掘。这也标志着法国西亚科学考古学的诞生。
在发掘苏萨以前,德·摩尔根已经闻名于世,他本身就是一个工程师和一个具有实际经验的地质学家。而苏萨的发掘工作证明了他不但是一位出色的自然科学家,同时也是一位杰出的考古学家。在他之前,西亚考古方法主要是在遗址的某一处挖一个或同时在不同位置挖几个探坑或探沟。摩尔根并没有采取这种传统方式,他采取的方法是:1.选定发掘目标和范围——他选择了“城堡丘”;2.铲除耕土—-把无数吨耕土移往他处;3.全面揭露,直至生土为止。这样,各文化层从上到下,一目了然。他采取了新的方法,注意到各文化层的关系,确立了各层建筑和遗物的年代关系,这在西亚考古史上是划时代的。
颁布背景
奴隶制经济快速发展
自乌尔那木(约公元前21113—前2096年在位)统一南部两河流域,建立起乌尔第三王朝(约公元前211—前2006年),一直到汉谟拉比再度统一两河流域,建立巴比伦第一王朝(巴比伦第一王朝又称古巴比伦王国),奴隶制私有经济迅速发展,社会关系日趋复杂。
在汉谟拉比建立起巴比伦第一王朝前,苏美尔地区处于乌尔那木所建立的乌尔第三王朝的统治之下。乌尔第三王朝时奴隶制经济迅速发展。国王直接控制着国家3/5以上的土地,王室的农场、牧场和手工业,其中主要的劳动者是奴隶和依附于王室经济的自由民,这些依附民与奴隶的地位相差不大,只能领取一点维持生活的口粮。私有奴隶制同样有所发展,当时使用与买卖奴隶的现象是比较普遍的,一般的牧人、手工匠、商人和士兵都有奴隶以供驱使,有的商人可能以买卖奴隶谋取利益。有份文书记载到:“商人乌尔·努斯库从奴隶主人乌尔·额处以银11舍克勒(合92.4克)买了一个名叫……鲁姆的男奴来。”私人奴隶比王室奴隶的处境要稍微好一些:他们有自己的家庭,能够赎身和出席法庭作证。
乌尔第三王朝严格保护奴隶主对奴隶的占有权,对奴隶反抗行为的制裁十分严厉。《乌尔纳木法典》中第14条规定:“倘若(……)有男奴(或女奴从主人家逃跑)并越出城界,(他)人将他(或她)带回,则该奴隶的主人应付给替他带回者银2舍克勒。”第23条规定:“倘若有人的女奴把自己与其女主人相比,对她出言不逊,则应以1夸脱盐擦洗其嘴。”即便如此,奴隶逃亡现象依旧很普遍。
乌尔第三王朝时迅速发展的奴隶制经济,使大多数自由民处境日益恶化,其中有较多的自由民甚至被迫自卖为奴,加剧了自由民内部的分化。大批自由民破产后被迫自卖为奴,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国家兵源。与此同时,乌尔第三王朝内部阶级矛盾日益尖锐,外部埃兰人与阿摩利人侵袭不断,最终乌尔王伊比辛(约公元前2029—前2006年在位)被埃兰人俘获,乌尔第三王朝至此宣告灭亡。
汉谟拉比的专制统治
乌尔第三王朝灭亡后,埃兰人不久之后便退回了东方山地,而阿摩利人却在两河流域定居了下来。阿摩利人初到两河流域时尚处于原始社会末期,但其很快接受了苏美尔·阿卡德文化,由此进入阶级社会,一些阿摩利人的国家在这时兴起了,例如苏美尔地区的拉尔萨、阿卡德地区的伊新、幼发拉底河中游的马里、底格里斯河中游迪亚拉河流域的埃什嫩那等。为争夺两河流域的统治权,这些国家陷入长期混战,最终是位于幼发拉底河中游的巴比伦,在其第六代国王汉谟拉比(约公元前1792—前1750年在位)的带领下从中胜出,统一两河流域,建立起巴比伦第一王朝(又称古巴比伦王国)。
汉谟拉比在统一两河流域的过程中建立起来了中央集权专制制度:设立中央政府机构,派遣专人管理地方,建立其庞大的官僚机构;组建由他直接掌管调动的常备军,并从经济方面保证这些士兵的地位,令之成为专制统治的支柱,使国家有一支随时可以征召的军队;对地方征收各种赋税,同时将水利系统置于国家的统一管理之下;审察地方神庙账目,控制地方神庙经济等等。
汉谟拉比极力宣扬王权神授,他说:“安努(即天神)与恩利尔为人类福祉计,命令我,荣耀而畏神的君主,汉谟拉比(意为伟大的主人、伟大的先生),发扬正义于世,灭除不法邪恶之人,使强不凌弱,使我有如沙马什(即太阳、正义之神),昭临黔首,光耀大地”,他还自称为“众神之王”,专制王权和神权趋于统一。
法典内容
《汉谟拉比法典》由前言、正文和结语(又可区分为序文、条文和结语)三部分组成。在前言中,主要颂扬汉谟拉比的丰功伟绩,着力宣扬“神赋人权”“法典神授”的思想,给法典裹上浓重的神秘色彩,使之显得神圣不可侵犯,同时也借此巧妙地神化自身,自喻为“正义的化身”和“神的宠儿”。正文部分法典条文共有282条,内容广泛,几乎涉及到当时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包括诉讼程序、盗窃、军人份地、租佃、雇佣、商业、高利贷、婚姻、继承、伤害、债务、奴隶等,比较全面地反映了巴比伦第一王朝时期的社会情况。法典结语部分的内容大意是:汉谟拉比是尊奉神意来保护黎民,因而创立公正的法典以垂久远。后世如有敢不遵法典的国王,必会因为违犯神意而遭受神罚。
社会结构
古巴比伦居民从法律上将古巴比伦王国的民众分为三个阶层,即“阿维鲁”(包括僧侣贵族、高级官吏,部分的包括自耕农和手工业者)、“穆什钦努”(包括王国对外征战中征服的居民和在王室田产上劳作的“佃耕者”)与奴隶。
土地制度
汉谟拉比法典明确指出,全国的土地主要是由王室和公社两部分组成的。一部分国家的土地被划给穆什钦努,由他们自己来耕种,耕种者需要缴纳实物租税;另外一部分则赏赐给军人家属,作为军人服兵役的报酬。民法典对私人土地及房屋的买卖、抵押、租借、赠予和继承作出了明文规定,范围仅限于公社和家庭。同时汉谟拉比法典也从法律上严厉地保护了奴隶主的私人财产。
婚姻、家庭、继承法
汉谟拉比法典关于婚姻、家庭、继承法的规定在条文的127到195条。在古巴比伦,有一种基于契约的买卖婚姻制度。男方和女方的父亲签订一份协议,男方需付定金和身价费给女人的父亲。丈夫可以合法纳妾,也可以随时抛弃自己的妻子。然而,只有发生女方被丈夫陷害、虐待等情况,女方才能要求离婚。家族继承的原则,当父母去世后,儿子可以得到同等份额的财产,但是,女儿只能得到一份嫁妆。
债权法
在古巴比伦时代,债务以契约形式为主,但也有侵权行为的债务。契约包括买卖、租赁、委托、寄存、合伙和雇佣等。为了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经济秩序,法典对高利贷作了明确的规定,这是这部法典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刑法
法典规定的罪行有国事罪、侵犯人身的犯罪、侵犯财产的犯罪、侵犯婚姻家庭的犯罪、诬告罪、职务犯罪等。刑罚手段主要有火焚、水溺等残酷刑罚。除了死刑,还有施行残害肢体刑,如挖眼、割耳、割舌、断指等。法典中的刑罚手段有同态复仇和连带责任的氏族习惯。
诉讼制度
汉谟拉比法典关于诉讼审判的规定在条文的1到5条。《汉谟拉比法典》规定了公社首领兼行基层司法的审判权,王室的法官负责各大城市的案件的审理,国王则拥有最大的权力,如果有人对王室的裁决有异议,可以向国王提出上诉。国王亲自审理一些重大刑事案件,且享有赦免权。在古代巴比伦,没有对刑事与民事的诉讼作过详细的区分。民事案件由个人提出,证人到庭由私人传唤,处罚结果大多也由私人执行。而较重大的刑事案件,由国家追诉。
部分代表性条文
《汉谟拉比法典》部分条文顺序及内容涉及事项 | 条文顺序 | 条文内容 |
诉讼 | 3 | 倘自由民在诉讼中出示假证、伪证又无法证实所述,倘此案有关人命,此自由民将处死。 |
偷窃 | 6 | 倘自由民偷盗寺庙和王宫的财产,要处死;从盗者手里接受赃物者同样要处死。 |
损害赔偿 | 59 | 倘自由民没有得到果园主人的同意而从果园中砍了一棵树,他得向果园主支付半“明那”银子。 |
经商借贷 | 102 | 倘小商贩向大商人借钱作为做生意的资本,但无论到哪里,总做亏本生意,这样,他就得把所借的资本如数还给大商人。 |
婚姻 | 128 | 如果有人娶一妇女为妻而无登记证书,那末,这一女子就不是他的合法妻子。 |
131 | 如果丈夫指控妻子背叛了他,但他没有在现场捉奸抓获妻子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的证据,那末他的妻子必须在神的面前发誓,说明自己是清白无辜的,然后必须回家去。 |
侵犯人身 | 195 | 如果儿子打了父亲,那末人们应当把儿子的手剁掉。”除此外,第196条还规定:“如果有人把别人的一只眼睛挖掉,那末人们应当把他的一只眼睛也挖掉。 |
医疗事故 | 219 | 如果外科医生给某家主人的奴隶用青铜制的手术刀动手术而导致该奴隶死亡,那他就得赔偿给这位主人一个奴隶。 |
租佃 | 257 | 如果有人雇佣一名农夫,他每年得给这位农夫八个“库尔”的粮食。 |
261 | 如果有人雇佣一名牧羊人,那他每年就得给他八个“库尔”的粮食。 |
270 | 如果有人租用一头山羊来打场,那他就得给羊的主人一“高”粮食。 |
276 | 如果有人租用一艘货船,那他每天得向船主支付二小块半的银子。 |
处罚奴隶 | 282 | 如果奴隶对主人说‘你不是我的主人’,而事实上他就是这位主人的奴隶,奴隶主就应当把奴隶的耳朵割掉。 |
相关研究
人本观
巴比伦法或《汉谟拉比法典》中的人本观论题由于殿利先生最先提出,在1997年发表第一篇论文:《巴比伦法的人本观初探——兼与传统的“同态复仇”原始残余说商榷》,对《汉谟拉比法典》第196—201条进行了系统的分析,剖析了国内外学术界传统观点的矛盾和误区,进而提出了一种新的解释,即《汉谟拉比法典》中的“以眼还眼,以牙还牙”或所谓的“同态复仇”原则体现的是社会学意义上的一种进步,是对阿维鲁的尊严或人格在法律意义上的承认与肯定,实际上体现了立法者的一种人本观念。这一观点在其与郑殿华博士合著的《巴比伦古文化探研》(1998年出版)中,再一次被较为深入的阐发。此后,于氏对该论题的思考一直没有停止,开始挖掘刑法之外如债务法、人格权法等其他法与立法精神中所体现出的人本观念,同时探寻巴比伦社会产生人本观念或人本主义思想的文明与文化根源:2004年发表《古巴比伦社会存在债务奴隶制吗?》,这篇论文实际旨在探索《汉谟拉比法典》中债务法的人本观;2010年发表《古代美索不达米亚宗教的人本主义因素》,探讨了孕育古巴比伦社会人本主义思想的文化土壤;2011年发表《从立法精神看巴比伦法的人本观》,旨在通过讨论《汉谟拉比法典》所体现出的立法精神及其中反映出的明显的人本主义思想,以窥探巴比伦法的人本观。
2011年,《巴比伦法的人本观:一个关于人本主义思想起源的研究》出版,该书凝聚了于氏20年的思考与心得,根据楔形文字原始材料对古代西亚法律文献进行研究,目的在于通过对巴比伦法中“人”的地位的分析,对古史学界长期流行的观点以否定,即通过古巴比伦社会中“人”的地位与古代世界其他社会中“人”的地位之比较,说明公民社会的普遍性,反驳公民社会为古希腊、古罗马所特有或为地中海地区所特有。全书30余万字,分为第一章史料、史学与研究方法、第二章 “人”及其权利等差、第三章人本观产生的文明和文化基础、第四章立法精神与人本主义、第五章债务法中的人本观、第六章刑法、尊严法及人格权、第七章城市自治与人本主义等部分。于氏在书中提出了巴比伦法“新遗产”的观点,揭示了古代东方人在国家治理上的高超理念和曾经达到的辉煌。
商人地位
古巴比伦时期商品货币经济比美索不达米亚以往任何历史时期都更发达,因而这一时期的商人比较活跃,除一些沿街叫卖的小商贩外,主要还有两种商人:塔木卡与沙马鲁。商人的社会地位问题是古巴比伦时期社会经济史中的重要问题,研究包括商人的社会经济地位、政治地位、法律或等级地位等。国外学者的传统观点认为:塔木卡仅是王室代理人或官商,沙马鲁则是塔木卡的“代理商”或“零售商”,因此沙马鲁可能也是王室人员。对此,于殿利先生在1993年发表的《从<汉谟拉比法典>看商人塔木卡与沙马鲁之关系》中提出自己的观点,认为塔木卡与沙马鲁之间的关系是有着一个发展的过程,最初沙马鲁可能仅充当塔木卡的助手,后来才发展成为塔木卡的商业代理人及商业伙伴;在社会经济地位方面,沙马鲁虽比不上塔木卡,但也可能是比较富有的,且沙马鲁基本是独立的私商,而非王室人员。次年发表的《试论<汉谟拉比法典>中商人的社会等级地位》中,于氏对古巴比伦商人的社会等级地位进行重新考察。
家长奴隶制
家长奴隶制,又可称为父权奴隶制,很多学者认为这种奴隶制曾经广泛存在于古代东方各国。从《汉谟拉比法典》的条文中可以看出:古巴比伦社会存在着奴隶被吸收到父权制家庭里并与家庭其他成员共同服从家长父权的这种形式。
债务奴隶制
债务奴役或债务奴隶制曾被看做古代东方早期奴隶制的特色,从而说明东方奴隶社会是停滞不前的;古代东方实行同族人奴役同族人的奴隶制度——债务奴隶制;古代东方是不发达的奴隶制国家。这些是从外国史学引进我国的古代史史学见解,对我国古代史学影响极深。但债务奴隶制在历史上如何发生和发展,在各个不同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各有和特点,以及类似的具体问题,绝不是传统的地理环境决定论所能处理的,也不是传统的历史二元论所能掌握其规律的。债务奴役或债务奴隶制问题的实质,在城邦阶段是城邦公民贫富分化问题,这种分化的结果是:贫者无以为生,或出卖异国,或借债本邦。从《汉谟拉比法典》第117、118、119条条文可以看到:1.法典对待本国公民及其家属,以及同公民有过同室关系的女奴,是同对待奴隶完全不同的,与此同时,对待本国人,同对待异邦人及对待奴隶也是完全不同的;2.债务服役是属于公民欠债的事,而公民是受保护,不会使之变为奴隶的;3.古代巴比伦、希伯来同古代希腊、罗马一样,有过取消债务或解负令的立法,也有过以国库存金向外国赎回被出卖为奴的本国公民的事例。虽然随着历史发展,社会阶级分化和贫富悬殊,都是不可避免的过程,但就历史发展的原则来说,在历史古典时代的一定阶段,是有债务服役,但还没有债务奴隶的。

《汉谟拉比法典》的规定一方面适合古代社会商品货币经济的性质,另一方面虽未能够根除产生债务奴隶制的基本条件,但却抓住了限制债务奴隶制的关键,堵住了自由人因负债而沦落到奴隶地位的缺口,在承认社会现实的基础上对社会关系作适当调整,比以铲除根本为口号的不切实际的立法工作要更有失效,也从另一角度对古巴比伦社会之所以不存在债务奴隶制作了说明。
古巴比伦王国君主汉谟拉比在位期间制定的《汉谟拉比法典》,是人类上古文明的标志性成就,其对于上古史、法史等历史研究方向都具有重要意义,围绕其展开的学术研究也不止上述所列,如还有从家庭财产方面进行探讨的《古巴比伦时期家庭财产继承问题研究》,从女性婚姻、命运角度进行探索的《徘徊于现实与理想的空地上——从<汉谟拉比法典>看古代女性的婚姻及其命运》,从法律移植角度出发的《关于法律移植的一个实证分析——以希伯来法对古巴比伦法的移植为视角》,以及通过英汉两种语言同源追溯进行考证的《<汉谟拉比法典>与商汤关系新论》,等等。
历史意义
《汉谟拉比法典》是到目前为止已发现的人类早期立法史上保存得最完整的成文法典,它的出现,为现代人们了解古代法律形成、发展的轨迹提供了最有力的实物证据。在《汉谟拉比法典》发现之前,已经挖掘出土有一些西亚地区的法典,其中包括《乌尔纳木法典法典》以及其他一些小国的法典,如《苏美尔法典》、《李必特·伊丝达法典》、《俾拉拉马法典》等。但这些法典发现时都是(泥板)残片,有的上面只剩下几个条文。而《汉谟拉比法典》仅正文就保存下来了282条,涵盖了刑法、民法与经济,确定了物价与工资,是当今人类了解古巴比伦时代的政治、经济、社会和宗教的唯一文字史料,使现代人们得以第一次完整地了解古代巴比伦王国时期的法律整体发展运作情况。《汉谟拉比法典》中的法律法规,如盗窃他人财产必受惩罚、损毁他人财产要给予赔偿、诬告和伪证被反坐、法官枉法被重处等,被西方社会沿用至今。
注释
[a]谢特鲁克·纳洪递(或苏特鲁克·那惛特一世)曾率兵入侵巴比伦,运走巴比伦的一些重要石碑(包括玛尼什吐苏方尖碑、纳拉姆辛的石碑和汉谟拉比法典石柱等等)。他也留下许多碑铭,铭文中提到他重建和新建的神庙和希尔哈克·尹苏辛纳克(Shilkhak-In-Shushinak)的成功的军事活动,他将一部分战利品献给神庙。
[b]“谁企图篡改这部法典,毁掉这部法典,哪怕是其中的一部分,谁企图在这部法典上用自己的名字来取代汉谟拉比的话,神一定会诅咒他。”
[c]§117:倘负有债务之公民,交出其妻、其子或其女以抵银,或交出以充债务服役,则他们当在债主家服役三年,第四年应恢复其自由。
§118:倘他交出以充债务服役的是奴隶或女奴,则塔木卡可以不待期限终止,而出卖之,不得要求收回。
§119:倘负有债务之公民,交出曾为之生过子女之女奴以抵银,则女奴之主人可以还塔木卡以所付之银,而将女奴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