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与社会》是2010年01月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发行的图书,作者是马克斯·韦伯。韦伯在书中全面而系统地表述了他的社会学观点和对现代文明本质的见解。首先对社会学的定义、对象、方法以及一些基本范畴和概念作了详细阐释,统称为社会学的基础。然后分别又互有交叉地阐发了他的经济社会学、法律社会学、政治社会学和宗教社会学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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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与社会》是2010年01月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发行的图书,作者是马克斯·韦伯。韦伯在书中全面而系统地表述了他的社会学观点和对现代文明本质的见解。首先对社会学的定义、对象、方法以及一些基本范畴和概念作了详细阐释,统称为社会学的基础。然后分别又互有交叉地阐发了他的经济社会学、法律社会学、政治社会学和宗教社会学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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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与社会
16开
Wirtschaft und Gesellschaft
社会科学
68.00 元
中文
上海人民出版社
马克思·韦伯
2010年
平装
1
9787208089075
德国
540000
《经济与社会(第1卷)》原著1921~1922年出版。韦伯在书中全面而系统地表述了他的社会学观点和对现代文明本质的见解。首先对社会学的定义、对象、方法以及一些基本范畴和概念作了详细阐释,统称为社会学的基础。然后分别又互有交叉地阐发了他的经济社会学、法律社会学、政治社会学和宗教社会学思想。
《经济与社会 》原著共两卷,英文本由多位韦伯研究专家合作翻译,并加有长篇导言和注释,于1968年出版,这使韦伯的理论在全世界得到了广泛的传播。本次出版的《经济与社会》第一部,收录了英文本简明、精彩的导言,内容着重探讨“社会学范畴理论”,即所谓的抽象的社会学部分。

《经济与社会》第一卷 | 《经济与社会》第二卷上册 |
1978年再版前言 | 第八章 经济与法律(法律社会学) |
导读(京特·罗特) | (一)实体法诸领域 |
1、断语 | 一、公法与私法 |
2、社会学理论、比较研究和历史说明 | 二、授权法和规章制度 |
3、中世纪贸易公司的法律形式 | 三、“统治”与“行政” |
4.古代日耳曼历史上的经济权力与政治权力 | 四、刑法与私法 |
5、罗马帝国与德意志帝国 | 五、侵权与犯罪 |
6、古代的经济理论 | 六、统治权 |
7、古代的政治类型学 | 七、对权力的限制和权力的分立 |
8、韦伯对未来的预见及其学院派政治学 | 八、实体法与程序 |
9、《经济与社会》的计划 | 九、法律思想的诸范畴 |
10、《经济与社会》的结构 | (二)权利的创设形式 |
11、韦伯的政治著述 | 一、“法律命题”的逻辑范畴——自由与权力——契约自由 |
12、关于《经济与社会》的编译 | 二、契约自由的发展——“身份契约”与“目的契约”——目的契约的历史渊源 |
13、鸣谢 | 三、对可诉契约的制度辅助:代理、转让、流通契据 |
第一部分概念讲解 | 四、对契约自由的限制 |
第一章社会学基本术语 | 五、契约对当事各方以外的影响之范围——“特别法” |
一、社会学及社会行动的定义 | 六、联合体契约——法律人格 |
二、社会行动的类型 | 七、自由与强制 |
三、社会关系的概念 | (三)法律规范的出现与创设 |
四、行动取向的类型:习惯、习俗、自我利益 | 一、新法律规范的出现——习惯法理论解释之不足 |
五、正当性秩序 | 二、法律规范的出现与发展过程中当事人实践的作用 |
六、正当性秩序的类型:惯例与法律 | 三、从无理性裁判到制定法的出现 |
七、正当性的基础:传统、信仰、成文法规 | 四、新法律通过从上面强加而发展 |
八、冲突、竞争、选择 | 五、立法手段 |
九、共同体关系与联合体关系 | 六、法律先知与日耳曼平民大会司法的作用 |
十、开放的与封闭的关系 | 七、法律专家的作用 |
十一、社会行动的归责:代表与相互负责 | (四)法律显贵及法律思想类型 |
十二、组织 | 一、经验式法律训练:作为一种“技艺”的法律 |
十三、组织的秩序:同意与强加 | 二、学院式法律训练:作为一门“科学”的法律——源自神圣律法 |
十四、行政型秩序和调整型秩序 | 三、法律显贵罗马法的影响 |
十五、经营,正式组织,自愿与强制型联合体 | (五)神权统治法律和世俗法律的形式理性化与实质理性化 |
十六、权力与支配 | 一、法律形式主义的一般条件 |
十七、政治组织与僧侣政治组织 | 二、神圣律法的实质理性化 |
第二章社会学的经济行动诸范畴 | 三、印度法律 |
一、经济行动的概念 | 四、中国法律 |
二、效用的概念 | 五、伊斯兰教法律 |
三、行动的经济取向模式 | 六、波斯法律 |
四、理性经济行动的典型举措 | 七、犹太法律 |
五、经济组织的类型 | 八、教会法 |
六、交换媒介、支付手段、货币 | (六)统治权与家产制君主的法律制定:法典编纂 |
七、货币使用的主要结果以及信贷 | 一、统治权 |
八、市场 | 二、法典编纂背后的驱动力 |
九、经济行动的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 | 三、继受罗马法和现代法律逻辑的发展 |
十、货币核算的合理性。管理和预算 | 四、家产制君主法典编纂的类型 |
十一、营利的概念与类型。资本的作用 | (七)革命法律的形式特性——自然法 |
十二、实物形式的计算 | 一、法国民法典 |
十三、货币经济形式合理性的实质条件 | 二、作为实在法规范标准的自然法 |
十四、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 | 三、现代自然法的由来 |
十五、劳动的经济分工类型 | 四、形式自然法向实体自然法的转变 |
十六、劳动的技术分工类型 | 五、自然法意识形态中的阶级关系 |
十七、劳动的技术分工类型(续) | 六、自然法的实践意义和蜕变 |
十八、劳动分工的社会表现 | 七、法律实证主义和法律职业 |
十九、劳动分工的社会表现(续) | (八)现代法律的形式特性 |
二十、劳动分工的社会表现:对物质生产资料的占用 | 一、现代法律中的排他主义 |
二十一、劳动分工的社会表现:对管理功能的占用 | 二、现代法律发展中的反形式主义趋势 |
二十二、对劳动者生产资料的剥夺 | 三、当代英美法 |
二十三、对劳动者生产资料的剥夺(续) | 四、现代法律职业中的非专业司法与合作趋势 |
二十四、职业概念与职业结构类型 | 第九章 政治共同体 |
二十四a、占用及市场关系的主要形式 | 一、领土政治组织的性质与“正当性” |
二十五、劳动生产率的可计算性所依据的诸条件 | 二、政治联合体形成过程的诸阶段 |
二十六、共产主义的若干形态 | 三、权力声望与大国 |
二十七、资本货物与资本核算 | 四、“帝国主义”的经济基础 |
二十八、贸易的概念及其主要形式 | 五、民族 |
二十九、贸易概念以及贸易的主要形式(续) | 六、政治共同体内部的权力分配:阶级、身份、政党 |
二十九a、贸易概念以及贸易的主要形式(续) | 第十章 支配与正当性 |
三十、资本核算达到最高度形式合理性的若干条件 | 一、经济权力的支配与权威支配 |
三十一、资本主义营利取向的主要模式 | 二、直接民主与显贵统治 |
三十二、现代国家的币制以及不同的币种:通货 | 三、组织结构与正当权威的基础 |
三十三、限定货币 | 第十一章 官僚制 |
三十四、纸钞 | 一、现代官僚制的特征 |
三十五、货币的形式效力和实质效力 | 二、官僚制内外的官员地位 |
三十六、货币政策的方法与目标 | 三、官僚制的货币金融前提 |
三十六a、补论:《国家货币理论》评注 | 四、行政任务的量变 |
三十七、政治实体对经济秩序的非货币意义 | 五、行政任务的质变:文化、经济和技术发展的影响 |
三十八、政治实体的财政 | 六、官僚制组织对显贵行政的技术优越性 |
三十九、公共财政对私人经济活动的影响 | 七、行政手段的集中 |
四十、经济因素对组织形成过程的影响 | 八、社会差异的扯平 |
四十一、经济活动的主要动力 | 九、官僚制长存的主客观基础 |
第三章正当支配的类型 | 十、官僚化的不明经济结果 |
(一)正当性的基础 | 十一、官僚制的权力地位 |
一、支配与正当性 | 十二、关于团契机构和利益集团的补论 |
二、权威的三种纯粹类型 | 十三、官僚制与教育 |
(二)辅之以官僚行政班子的合法权威 | 十四、结语 |
三、合法权威的纯粹类型 | 第十二章 家长制与家产制 |
四、合法权威的纯粹类型(续) | 一、家长制支配的性质与起源 |
五、独断式官僚制 | 二、显贵支配与纯粹的家长制 |
(三)传统型权威 | 三、家产制支配 |
六、纯粹类型 | 四、家产制国家 |
七、纯粹类型(续) | 五、权力之源:家产制与非家产制军队 |
七a、老人统治、家长制与家产制 | 六、家产制支配与传统的正当性 |
八、家产制生计:俸饷与封地 | 七、以家产制方式满足公共需求公益性派捐与集体责任强制性联合体 |
九、等级式支配及其权力的划分 | 八、家产制官员 |
九a、传统型支配与经济 | 九、家产制官员与官僚制官员 |
(四)超凡魅力权威 | 十、家产制官员的生计:实物俸饷与手续费 |
十、超凡魅力权威与超凡魅力共同体 | 十一、占用和垄断的结果:分散并类型化的行政 |
(五)超凡魅力的程式化 | 十二、家产制国家如何防止瓦解 |
十一、超凡魅力共同体的出现和继承问题 | 十三、埃及 |
十二、超凡魅力班子的占用类型 | 十四、中华帝国 |
十二a、身份荣誉和权威的正当化 | 十五、分权化的家产制支配:总督与分土封侯 |
(六)封建制 | 十六、家产制统治者与地方领主 |
十二b、西方的封建制及其与家产制的冲突 | 十七、英国的显贵行政、地主的治安法官、“绅士”的演变 |
十二c、食禄封建制与其他变体 | 十八、沙皇家产制 |
十三、不同类型权威的组合 | 十九、家产制与身份荣誉 |
(七)超凡魅力沿着民主方向的变革 | 第十三章 封建制、等级制与家产制 |
十四、民主性质的正当性、公民投票产生的领袖与当选官员 | 一、封地的性质与封建关系的类型 |
(八)团契与权力的划分 | 二、封地与俸饷 |
十五、团契的类型与权力划分的类型 | 三、封建制的军事渊源 |
十六、根据功能对权力的具体划分 | 四、封建立法 |
十七、政治上的三权分立与经济的关系 | 五、封建制的权力划分及其类型化 |
(九)政党 | 六、等级制以及从封建制向官僚制的过渡 |
十八、定义和特征 | 七、家产制官员 |
(十)直接民主与代议制行政 | 八、家产制与封建制不确定的经济前提 |
十九、直接民主与显贵行政的条件 | 九、贸易对家产制发展的影响 |
二十、显贵行政 | 十、家产制与封建制对经济的稳定作用 |
(十一)代表 | 十一、垄断主义和重商主义 |
二十一、主要形式与特征 | 十二、封建制条件下财富的形成与分配 |
二十二、由利益集团代理人构成的代表 | 十三、家产制垄断与资本主义特权 |
第四章身份群体与阶级 | 十四、精神气质与生活方式 |
一、阶级状况与阶级的类型 | 《经济与社会》第二卷下册 |
二、有产阶级 | 第十四章 超凡魅力及其变形 |
三、商业阶级 | (一)超凡魅力的性质及作用 |
四、社会阶级 | 一、超凡魅力权威的社会学性质 |
五、身份与身份群体(stand) | 二、超凡魅力权威的基础和不稳定性 |
第二部分经济以及规范性权力和实际权力的角斗场 | 三、超凡魅力的革命性质 |
第一章经济制度与社会规范 | 四、超凡魅力的效力范围 |
一、法律秩序与经济秩序 | 五、超凡魅力支配的社会结构 |
二、法律、惯例和习俗 | 六、超凡魅力共同体满足需求的共产主义方式 |
三、《答鲁道夫·施塔姆勒》补论 | (二)超凡魅力权威的生成及变形 |
四、法律与经济的最一般关系概述 | 一、超凡魅力的程式化 |
第二章有组织群体的经济关系 | 二、选择领袖和指定继承人 |
一、经济行动与经济能动性群体 | 三、对超凡魅力的欢呼赞同 |
二、开放的与封闭的经济关系 | 四、向民主选举权的过渡 |
三、群体的结构与经济利益:垄断主义和扩张主义倾向 | 五、选举和代表的意义 |
四、经济能动性群体满足需求的五种类型 | 六、补论:超凡魅力领袖、显贵、官僚对政党的控制 |
五、满足需求以及税收对资本主义和重商主义的影响 | 七、超凡魅力与持续的支配形式 |
第三章家族、邻里与亲属群体 | 八、超凡魅力的去个性化:家族超凡魅力、“氏族国家”与长嗣继承权 |
一、家族:家庭的、资本主义的、共产主义的休戚与共 | 九、官职超凡魅力 |
二、邻里:不带感情色彩的经济博爱 | 十、超凡魅力王权 |
三、家族中两性关系的调整 | 十一、超凡魅力教育 |
四、亲属群体及其对家族的经济影响 | 十二、财阀统治是如何获得超凡魅力的 |
第四章家族、经营与大庄园 | 十三、现存秩序的超凡魅力合法化 |
一、经济、军事及政治群体对共同财产法和家族继承权的影响 | (三)纪律与超凡魅力 |
二、家族的解体:计算精神的发展及现代资本主义经营的崛起 | 一、纪律的意义 |
三、另一种发展:大庄园 | 二、纪律源起于战争 |
第五章种族群体 | 三、大规模经济组织的纪律 |
一、“种族”成员 | 第十五章 政治支配与僧侣支配 |
二、对共同种族渊源的信仰:多种社会根源和理论歧义 | 一、超凡魅力正当化:统治者与祭司 |
三、部落与政治共同体:“种族群体”概念的无效性 | 二、僧侣政治、神权统治与政教合一 |
四、民族性与文化声望 | 三、教会 |
第六章宗教群体(宗教社会学) | 四、僧侣政治的行为规范以及与个人超凡魅力的对立 |
(一)宗教的起源 | 五、僧侣政治在禁欲主义和隐修主义之间的摇摆 |
一、宗教行动与巫术行动本初的现世取向 | 六、隐修主义的宗教—超凡魅力成就和理性成就 |
二、对精灵、魔鬼与灵魂的信仰 | 七、隐修主义对政教合一制度及僧侣政治的助益 |
三、自然主义和象征主义 | 八、政治权力与僧侣政治权力的妥协 |
四、众神与功能神 | 九、僧侣支配与宗教虔诚的社会前提 |
五、祖先崇拜与家长的祭司地位 | 十、僧侣政治对经济发展的影响 |
六、政治神与地方神 | 十一、资本主义时代和资产阶级民主时代的僧侣政治 |
七、与日常宗教需求及政治组织有关的普救论和一神教 | 十二、宗教改革及其对经济生活的影响 |
(二)巫术与宗教 | 十三、犹太教的僧侣政治和经济气质 |
一、巫术强制与祈求、祈祷和献祭 | 十四、教派、教会与民主 |
二、祭司与巫师的分化 | 第十六章 城市(非正当性支配) |
三、对诸神与魔鬼之成败的反应 | (一)城市的概念与种类 |
四、道德之神以及对他们不断增长的需求 | 一、城市的经济概念:市场社区 |
五、宗教伦理的巫术起源和禁忌的理性化 | 二、三种类型:“消费城市”、“生产性城市”及“商业城市” |
六、禁忌规范:图腾崇拜与共餐制 | 三、城市与农业的关系 |
七、种姓禁忌、职业等级伦理、资本主义 | 四、作为经济发展阶段之一的“城市经济” |
八、从巫术伦理到良心、罪与救赎 | 五、城市的政治—行政概念 |
(三)先知 | 六、堡垒和要塞 |
一、先知对祭司与巫师 | 七、作为堡垒与市场混合物的城市 |
二、先知与立法者 | 八、“公社”与“市民”概述 |
三、先知与道德导师 | (二)西方的城市 |
四、神秘教义传播者与导师 | 一、城市土地所有制的性质及人的法律地位 |
五、道德预言和样板式预言 | 二、作为兄弟会而兴起的城市 |
六、先知启示的性质:作为一个有意义整体的世界 | 三、结为兄弟团契的前提:氏族纽带的瓦解 |
(四)先知与祭司之间的会众 | 四、古代与中世纪城市中的超城市联合体 |
一、会众:恒定的俗众联合体 | 五、西方的歃盟兄弟团契:法律和政治结果 |
二、经文、教义和圣典宗教 | 六、意大利的coniurationes |
三、作为先知宗教之结果的布道与教牧关怀 | 七、北日耳曼的兄弟团契 |
(五)农民、贵族与中产阶级的宗教倾向 | 八、西方城市军事自主权的意义 |
一、农民的宗教以及对它的意识形态美化 | (三)中世纪和古代的贵族城市 |
二、贵族对宗教的漠视以及缘何为信仰而战 | 一、贵族城市统治的性质 |
三、官僚对宗教的漠视 | 二、威尼斯贵族的垄断性封闭统治 |
四、资产阶级的狂热虔诚与经济理性主义 | 三、其他意大利公社的贵族统治:开放性及波德斯塔制度 |
(六)非特权阶层的宗教 | 四、英国城市的寡头统治及王室行政对它的约束 |
一、手工艺人对待会众宗教和救赎宗教的倾向 | 五、北欧市议会贵族及行会的统治 |
二、奴隶、短工和现代无产者对宗教的传布 | 六、古代的家族超凡魅力王国 |
三、救赎宗教从特权阶层向非特权阶层的发展 | 七、作为一种沿海武士聚落的古代贵族城市 |
四、非特权阶层中妇女的宗教平等 | 八、古代与中世纪贵族城市的差别与相似性 |
五、救赎宗教对高等与下等阶层的不同功能:正当性与补偿 | 九、古代与中世纪贵族的经济特性 |
六、贱民民族与不平感:犹太教与印度教 | (四)平民城市 |
(七)理智主义、知识分子和救赎宗教 | 一、歃盟兄弟团契摧毁了贵族统治 |
一、祭司与僧侣:理智主义的宗教阐释者 | 二、人民作为一种非正当性政治联合体的革命性 |
二、作为宗教革新者的高层知识分子 | 三、中世纪意大利城市身份群体之间的权力分配 |
三、特权阶层的政治衰微和知识分子的遁世倾向 | 四、古代的先例:罗马的平民与护民官 |
四、无产阶级、小资产阶级和贱民理智主义的宗教影响 | 五、古代的先例:斯巴达的民与五长官 |
五、古代犹太教:上等与下等阶层的理智主义 | 六、希腊民主化的各个阶段与结果 |
六、早期基督教的主流倾向:反理智主义 | 七、非正当统治权:古代僭主 |
七、中世纪基督教的精英理智主义和大众理智主义 | 八、非正当统治权:中世纪的僭主政治 |
八、现代理智主义身份群体和世俗的救赎意识形态 | 九、市民的平定与僭主的合法化 |
(八)神正论、救赎与再生 | 十、城市自治、资本主义以及家产官僚制:概述 |
一、神正论与末世论 | (五)古代与中世纪的民主 |
二、得救预定论和天命 | 一、古代下等阶层的产生:债务人与奴隶 |
三、神正论的其他解决办法:二元论和灵魂转世 | 二、城市选区:古代的区域单元和中世纪的行会联合体 |
四、救赎:今世与来世 | 三、关于雅典与罗马选区的补论 |
(九)通过信教者的努力而得救 | 四、经济政策与军事利益 |
一、通过仪式而得救 | 五、农奴、被庇护人及自由民的政治与经济作用 |
二、通过善举而得救 | 六、作为武士基尔特的城邦与中世纪的内陆商业城市 |
三、通过自我完善而得救 | 七、古代城邦帝国形成过程中的障碍 |
四、恩宠的确定性和宗教精英 | 附录一 社会行动类型与群体类型 |
(十)禁欲主义、神秘主义与得救 | 附录二 德国重建后的议会与政府(对官员和政党政治的政治评论) |
一、拒世的与入世的禁欲主义 | 一、俾斯麦的遗产 |
二、神秘主义和禁欲主义 | 二、官僚统治与政治领导权 |
三、东方与西方救赎的决定性差异 | 1、官僚统治与政治 |
(十一)救世神学或外来的救赎 | 2、政党政治的现实与社团国家的荒谬 |
一、通过救世主的化身和通过机构恩宠而得救 | 3、官僚化与文人的幼稚 |
二、仅仅通过信仰而得救及其反理智主义后果 | 4、官僚统治的政治局限 |
三、通过信仰得救预定论而得救 | 5、君主的有限作用 |
(十二)宗教伦理与尘世:经济 | 6、议会的强与弱,消极政治与积极政治 |
一、尘世美德与终极目的伦理 | 7、德国国会的宪法缺陷和领导权问题 |
二、家庭孝道、邻里相助以及补偿 | 三、议会质询的权利和政治领袖的产生 |
三、布施、兄弟之爱和保护弱者 | 1、对官僚系统的有效监督与官僚系统的权力基础 |
四、宗教伦理、经济理性和高利贷问题 | 2、作为政治领袖检验场的议会 |
(十三)宗教伦理与尘世:政治 | 3、议会各委员会在战时与平时的无能 |
一、从政治顺从到反政治的拒世 | 4、国内危机与议会领导权的缺失 |
二、道德观与政治的紧张和妥协 | 5、议会的职业精神与既得利益者 |
三、自然法与职业伦理 | 四、官僚统治与对外政策 |
(十四)宗教伦理与尘世:性与艺术 | 1、政府在抑止有害的君主声明方面的败笔 |
一、纵欲和禁欲 | 2、议会与法律保障措施 |
二、婚姻和妇女的宗教地位 | 五、议会政体与民主化 |
三、伦理宗教和艺术的紧张关系 | 1、平等选举权和议会制 |
(十五)各大宗教与尘世 | 2、民主化对政党组织与领导权的影响 |
一、犹太教与资本主义 | 3、民主化与煽动主义 |
二、犹太教的理性主义和清教的禁欲主义 | 4、平民表决基础上的领导权与议会控制权 |
三、伊斯兰教的现世性及其经济伦理 | 5、战后德国的有效领导权展望 |
四、佛教的来世性及其经济后果 | 六、联邦制与引进议会政体 |
五、耶稣对尘世的冷漠 | 1、学者 |
第七章市场的非人格性及市场伦理(未竟稿) | 2、历史名称 |
3、主题 | |
译后记 |
1871年,德国正处在传统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过渡中,经济迅速发展。受普鲁士传统的影响,德国的近代工业也拖着一条军国主义的尾巴。正如亚当·斯密时代的英国纺织业的迅猛兴起和对自由贸易的渴望受到重商主义的抑制一样。亚当·斯密的理论摧毁了阻挡英国发展的障碍——重商主义的国家干预政策,韦伯的贡献则是提出的组织理论打破了德国的传统经济制度和政治控制。正是基于这一意义,有专家把韦伯誉为“德国的亚当·斯密”。
经济因素的决定性作用具有基本的影响力,但并非所有的社会行动都会受到经济因素的决定性影响。韦伯指出,即使在经济资源并不匮乏的时代和地方,单靠财产本身也不可能自动生成财产权,特别是,更不可能自动生成任何一种社会秩序结构,这需要另外的因果作用力,在他看来,最强大的力量只能是政治力量,也就是以暴力为后盾的政治权力的力量。因此,政治共同体就有了特殊的类型学地位,从政治共同体的初始状态到复杂分化过程中的支配问题,就成了《经济与社会》的中心议题,不管那是支配最大化的绝对主义类型还是支配最小化的民主类型,其中,最广为人知的恐怕就是那三种权威类型了。不过,作为整个这项比较研究的推进结果,支配类型学已经远远超出了这三种理想类型的范畴,实际上,从第十章到最后一章,大量的讨论都是围绕支配的一般历史模式进行的,从中可以看出,其目的是在历史描述性层面对各种统治权的模式进行系统分析,最终把支配的结构、战略和资源类型整合进一个比较观察和研究的架构,而韦伯最重大的政治关切,则是借助这个分析框架评估民主支配系统在工业化和官僚化社会中的可能性及其意义。
《经济与社会》对经济行动的分析仅限于纯粹的经济现象,扼要阐述了包括经济行动、经济关系、经济组织在内的市场要素,而不涉及与宗教、支配和法律的关系,显然就是个很有说服力的策略,这是把经济行动作为社会行动的一个次级类型进行论述的,如果孤立地看,韦伯的论述甚至有可能令人感到,经济过程可以脱离共同体的政治建构而独自运行。这当然不是韦伯打算说明的意思,通过对经济行动和市场关系类型的分析,合乎逻辑地揭示了三种主要资本主义类型的区别,也就是传统的政治资本主义、商业资本主义和现代的自由市场资本主义的区别。另一方面,该书也清楚地说明,市场的持续交易关系和利益斗争,即使并非自由市场,也有可能推动形成约束性的市场共同体和市场伦理,自由市场更是逐渐瓦解了以往的许多身份垄断,随着它的重要性不断增强,甚至宗教共同体和政治共同体也会为了自身利益而要求保护市场,正是这种多元因果要素的交互作用,使现代资本主义成为可能。
《经济与社会》目的是为了突出作为方法论工具包的一个科学性质,就是多元因果论的历史观。与自然科学不同,社会科学的对象是不能拿来进行重复实验的。韦伯一反常规,坚持的方法论立场在该书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就是借助适当的类型学手段,对重大历史现象进行客观分析,而不是提炼超历史的普遍性来对具体个案进行主观说明。这需要给出系统性的知识证据以满足理想类型的建构条件,《经济与社会》对直接间接文献的利用广度和强度,几乎到了难以企及的境界,甚至能把毫无内在关联,甚至外在关联性也非常微弱的素材,合乎逻辑地整合到同一个理想类型中,由此抽象出了对不同程度特殊性的众多历史概括,极有助于对历史现实进行多维度的切片比较。从这个意义上说,静态的理想类型也就有了动感。
该书对因果力量的分析来看,唯一具有历史必然性的只有一种力量,就是支配,特别是对大规模政治共同体的支配,这一点倒是在任何地方都不例外,更重要的是,统治权到处都是个高度独立的现象,尽管必定会不断受到经济现实的种种影响,但在很多时候,或许可以说,在多数时候,它本身的运行逻辑和法则,与经济状况或者经济发展阶段没什么关系,而且它始终是一种刚性的因果作用力,在相同或相似的经济条件下,不同的权力结构和统治方式,往往立即就可以带来不同的历史结果,在现代国家的技术条件下,情况更是如此。至于那结果是好是坏是善是恶,就不是方法论关心的问题,而是价值判断领域的问题了,而价值判断是难以进行科学论证的。
《经济与社会》其知识密度和思想密度更是令人望而生畏,这意味着,任何扼要复述和把握这个文本的尝试,都有把它简单化或者教条化之嫌。
《经济与社会》关于政治、经济、法律等问题的社会学研究对解释当时德意志帝国和西欧形势产生过重要影响。有助于人们了解马克斯·韦伯的思想,了解他那个时代。1930年以前,马克斯·韦伯的著作和学术思想影响仅限于德国及其他少数欧洲国家。1930年在德国留学的美国社会学家塔尔科特·帕森斯将韦伯的《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一书译成英文,此后又有《经济与社会》一书的英译本问世,马克斯·韦伯及其著作渐为美国学术界所熟知,其思想影响亦逐渐扩大。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及德国等国家相继出现韦伯研究。20世纪50年代美国等许多国家大量翻译出版韦伯著述和有关韦伯生平、思想的研究著作。20世纪60年代日本、韩国、中国香港、中国台湾也陆续翻译出版了《经济与社会》一书,并开展了韦伯研究。20世纪80年代韦伯的思想和著作也为中国大陆学者所重视。韦伯的社会科学思想理论和方法无疑已成为世界精神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以《经济与社会》《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为代表的著作所表达的思想,不仅对学术界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而且对世界许多国家的发展进程都产生了不可估量的影响。
1998年国际社会学协会四百四十五名成员的投票结果显示,《经济与社会》被选为二十世纪最重要的社会学著作。
从1909年开始撰写《经济与社会》,直到1919年去世时还在继续撰写,但未能在生前完成。该书于他去世后的1921、1922年间印行。1925年由韦伯的夫人玛丽安那·韦伯博士根据遗稿增订,重新出版。1956年出版了第四版,1976年出版了第五版。中国商务印书馆于1997年出版了由林荣远根据第五版翻译的版本,中译本分上下两卷,共1500多页,54万多字。
阎克文
马克斯?韦伯(Max Weber,1864年4月21日—1920年6月14日)是德国的政治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他被公认是现代社会学和公共行政学最重要的创始人之一。韦伯最初在柏林大学开始教职生涯,并陆续于维也纳大学、慕尼黑大学等大学任教。他对于当时德国的政界影响极大,曾前往凡尔赛会议代表德国进行谈判,并且参与了魏玛共和国宪法的起草设计。
译者简介:
阎克文,山东大学当代社会主义研究所兼职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译著及作文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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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孟买SENSEX30指数(又称孟买敏感指数)为印度最被广泛使用的指数,为投资印度的重要参考指标,是由孟买证券交易所发行。由于各类媒体提到的“印度股市”,实际上都是孟买股票交易所,因此,该交易所的SENSEX-30指数几乎成了印度股市的代名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