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政府是法国的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总理、国务部长、部长、国务秘书等成员组成。总理由总统任免,政府其他成员由总统根据总理建议任免。政府成员不得兼任议会议员。政府对议会负责,除拥有决定和指导国家政策、掌管行政机构和武装力量、推行内外政策等权力外,还拥有警察权和行政处置权、条例制定权和命令发布权。 法兰西第五共和国政府是由第五共和国的法国宪法确定的半总统制政府。国家自称为「不可分割的、世俗的、民主的和社会的共和国」。宪法规定政府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分支,并声称法国是「由1789年宣言明确的人权和国家主权原则的连接体」。 国会包括国民议会和参议院,它负责制定并通过法规,并可就预算案做表决批准。国会可通过对政府正式质询,并成立调查委员会来控制行政机构的行为。法规的合宪性由宪法委员会检查,委员会成员由共和国总统、国民议会议长和参议院议长任命。 总统和由他任命的总理分享行政权。包括总理在内的整个内阁,可被国民议会(国会下议院)通过「不信任案」罢免。 独立的司法基于从拿破仑法典演变来的民法系统。它被分为司法分支(处理民事法律和刑事法律)和行政分支(处理对行政决定的申诉),每个分支都拥有自己的独立的最高上诉法院:针对司法法院的翻案法院和针对行政法院的国务委员会。法国政府包括各种检查权力滥用的机构和独立机构。 法国是单一制国家。然而,各种法定区划——大区、省和市镇——有各种不同的来源,并且国家政府被禁止干扰它们的正常立法活动。 法国是欧洲煤钢共同体,后来的欧洲联盟的创建成员。因此,法国把它的部份主权移交给欧盟,如同由它的宪法所提供。法国政府因而必须遵守欧洲的条约、指令和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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