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芳,女,杀人碎尸犯。2010年,郴州女医师胡芳邀男友刘军至嘉禾县一宾馆,用安眠药将男友药翻后碎尸。2011年8月25日,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胡芳死缓,郴州市检察院提出抗诉。近日,省高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胡芳获死刑。2012年7月31日,湖南高院对“7·22”杀人碎尸案作出二审判决,胡芳被改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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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

胡芳

外文名

hufang

去世日期

2013年2月5日

国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

性别

职业

医生

职位

女医师

人物称呼

杀人碎尸犯

简介

2013年2月5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胡芳被执行枪决。

人物事件

案件回放

女药师药翻男友后分尸

嘉禾县人民医院女药师胡芳和外科医生刘军曾是恋人关系。两人相识多年,相恋5年,但一直吵吵闹闹。2010年6月,刘军与胡芳分手。同年7月22日晚,胡芳将刘军约到嘉禾县一宾馆,两人发生关系后,再次因感情问题发生争吵。胡芳走进卫生间,将从同事手中开处方得来的20片安眠药捣碎,趁刘军不备,全部放进一听“旺仔牛奶”中。口渴的刘军将牛奶全部喝光,而后晕睡了过去。胡芳用被子盖住他的身体,用枕头罩着头部按住,直到被子里没了动弹她才松手。胡芳守着曾经的爱人过了一夜。第二天,她买来两个大的红色旅行箱和一把菜刀,将刘军的尸体肢解后装进了两个旅行箱里,并带着箱子乘的士离开。出门的过程被宾馆的监控全程拍下。

一审:死缓

2011年8月25日郴州中院一审宣判,法院认定胡芳主观恶性小,判死缓。2011年8月25日,郴州中院一审判决胡芳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法院认为,胡芳因不能正确处理个人感情问题,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本案系因恋爱纠纷引发,较之那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行凶杀人案件的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要小,故对胡芳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但法院依法决定限制减刑。胡芳认罪态度较好,并通过其亲属缴纳了部分赔偿款,有悔罪表现。胡芳的犯罪行为给死者家属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安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合计34.9万元。

受害人家属

2011年9月22日,受害人家属发帖表示不满,判得太轻,没有说过一句安慰的话。一审宣判后,受害人家属在红网发帖《嘉禾县法院副院长的侄女杀人碎尸竟只判死缓》,对判决结果提出了质疑,认为“判得太轻”。刘军父亲刘潭仔告诉潇湘晨报记者,胡芳作案后,还和同事到东江湖旅游,让不知情的同事证明她没有作案时间。归案后,胡芳一度声称自己怀孕了,要取保候审,到医院检查根本没有怀孕,也一直没有跟家属说过一句安慰的话。湖南睿邦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刘明免费代理此案,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而被告人胡芳也以“没有杀人预谋”,认为量刑过重提出上诉,请求从轻处罚。

郴州中院

2011年10月24日,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帖回应称判死缓因慎用死刑政策,未受其他方面干扰。

未受其他方面干扰

10月24日,郴州中院在红网论坛发表网帖《关于被告人胡芳犯故意杀人罪一案的答复》,对受害人家属的质疑进行了解释。郴州中院在回帖中称:“我国当前实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本院就是严格依照上述我国现行死刑适用政策,依法判处被告人‘死缓’,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并未受到任何方面的干扰……一边是民众‘杀人偿命’的呼声,一边是死刑慎用的刑事政策和居高不下的死刑案件二审发改率,将我市法院推到了如何真正做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地适用死刑政策的两难境地。

提出抗诉

2011年9月21日,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检察院正式向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提交了《刑事抗诉书》,获得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

二审改判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

2012年7月31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7·22”杀人碎尸案依法作出终审判决:撤消一审部分判决,被告人胡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凶手得到了正义的判决,刘潭仔夫妇从老年丧子的悲痛中走出来。二位老人为表感激之情,特意制作了一面“人民靠山、正义利剑”的锦旗送到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检察院。

执行死刑

2013年2月5日上午,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毒杀男友的郴州女药师胡芳在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执行枪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