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2014年11月李孟军越狱事件中李孟军的同案犯,2005年7月4日与李孟军在广清医院路口预谋抢劫摩托车司机财物,后分别持刀追打受害人。2014年11月在湖南株洲被警方抓获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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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顾

2005年7月4日20时许,李孟军、李明租乘受害人欧沛松驾驶的摩托,行至清远广清医院正门东侧约200米处时,李孟军取出事先携带在身上的水果刀,向欧的腹部捅刺两刀,欧弃车逃走。两人分别持刀追打,欧某不慎跌进水渠,两人又朝其身上连捅数刀,还割了欧颈部一刀,将其身上行驶证等搜走。李明驾驶欧的价值3530元的摩托车载李孟军逃离现场。李孟军、李明逃到广州花都区某公司打工。同年7月11日,李孟军开摩托车出去被警方查获。被抢的身份证、驾驶证被李孟军等人烧掉,李明去向不明。

此后,李孟军与李明命运迥异,李孟军身陷囹囵,李明潜逃在外。

抓捕归案

2014年11月19日,清远市公安局通报:2005年“清远市清城区欧沛松被抢劫案”发生后,清远市清城区公安分局侦查后迅速抓获涉案犯罪嫌疑人李孟军,经审讯后,发现李明有同案嫌疑,但根据当时收集到的证据,李明尚不符合通缉的法定对象条件,因此未对李明采取通缉的侦查措施。

什么是符合通缉的法定对象条件?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丁一元解释,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被通缉的对象必须是同时具备“应当逮捕”和“在逃”两个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在押人员。具体而言,必须针对如下三种人:一是依法应当逮捕的、身份已查明的在逃犯罪嫌疑人;二是被采取逮捕措施后越狱逃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三是被判刑后越狱逃跑的罪犯,最后必须履行法定的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