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是一名1965年出生于北京的人。他因在2013年7月23日窝藏主犯韩磊逃离现场而被判有期徒刑2年。北京一中院在9月25日对李明窝藏一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以窝藏罪判处他有期徒刑2年。在二审中,合议庭审查了全案卷宗材料,并根据一审法院审查确认的证据及二审审理采信的新证据,法院认为一审判决书认定韩磊犯故意杀人罪、李明犯窝藏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作出了二审裁判。以上是李明窝藏案的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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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

李明

外文名

Li Ming

国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

籍贯

北京

性别

出生日期

1965年

民族

汉族

人物事件

案发过程

被告人韩磊于2013年7月23日晚间与被告人李明等人一起吃饭饮酒。饭后韩磊、李明等人一起去歌厅唱歌,韩磊坐在李明驾驶的白色现代牌轿车副驾驶位置。由于歌厅没有停车位,20时50分许,李明将车掉头欲在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庑殿路西侧科技路公交车站站台附近停车。当时李某带着坐在婴儿车内的女儿孙某某(殁年2岁10个月)正在该公交车站台候车。李明开车靠边行驶至正在公交站台下候车的李某及婴儿车前时停车,韩磊认为李某及其婴儿车阻挡了停车路线,随即下车与李某交涉并发生争执,后韩磊突然对李某进行殴打并将其打倒在地。此后韩磊绕至婴儿车正面,面对面将孙某某从婴儿车内抓起后举过头顶猛摔在地,致孙某某颅骨崩裂,因重度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被告人李明目睹韩磊实施上述行为后准备驾车离开,韩磊摆脱路人阻拦上了李明的车,李明驾车带韩磊逃离现场。后李明按照韩磊所指将韩磊送回其暂住地附近。

落入法网

被告人韩磊作案后于2013年7月24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李明于2013年7月2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审判结果

一审

北京一中院2013年9月25日对韩磊、李明故意杀人、窝藏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韩磊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窝藏罪判处李明有期徒刑2年。

终审

据新华社2013年11月29日电(记者涂铭),备受关注的北京大兴摔死女童案终审落槌。北京市高级法院29日上午对此案进行终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北京市高院会对一审死刑判决结果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北京市高院认为,上诉人韩磊曾因犯罪被处以刑罚,仍不思悔改,在刑满释放仅九个月后,又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幼童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惩处。原审被告人李明明知韩磊犯罪,仍从作案现场驾车帮助韩磊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依法亦应惩处。韩磊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并与其前罪判决尚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余刑数罪并罚。李明在假释考验期内犯罪,应依法对其撤销假释,将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与此次犯罪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鉴于李明系自首,且曾有不愿让韩磊上车的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同时,韩磊所提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应予驳回。韩磊的辩护人所提建议改判或发回重审的辩护意见,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检察院建议驳回韩磊的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理由充分,应予采纳。

北京市高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韩磊、原审被告人李明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决,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依法裁定驳回韩磊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北京高院会对死刑判决结果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