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军事法即有关军事管理和国防建设的法律、法规,包括《兵役法》、《国防法》、《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军事设施保护法》、《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以及《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
军事法是调整国防建设和军事方面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用于调整军事领域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法律渊源主要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及其授权的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关于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以及战争准备与实施等方面的军事法律、法规等。广义的军事法还包括国家签署或认可的由国际条约和惯例形成的战争法。军事法一般表现为对有关组织和人员的职能或职权、权利和义务、行为模式和行为的法律后果的规范。与国家其他法律部门一样,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是国家加强国防、武装力量建设和保证战争准备与实施的重要手段。
立法体制
各国的军事立法体制不尽相同,依据其立法权限和法律效力等级,一般可区分为多个层次。例如,苏联的军事立法体制为:最高苏维埃立法和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立法;苏联部长会议立法;国防部立法;各军种、兵种和军区立法。美国的军事立法一般是由国会通过与颁布,总统也有权发布军事行政命令,国防部长有权颁布国防部指令,各军种部长有权颁布条例、条令。
内容体系
现代军事法作为调整军事领域各种社会关系的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虽然因各国的具体情况不同而内容结构有所不同,但从总体上看,通常都包括军事基本法和若干方面的部门法。
军事基本法。主要规定国家的基本军事制度,国防领导体制,武装力量的组成和任务,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的方针、原则等方面的内容。例如,美国国会1947年通过、1949年修订的《国家安全法》,对本国的国防领导体制、武装力量的组成、各级国防机构的职责与权限的划分等作了规定。军事基本法对其他军事法的制定具有直接的指导作用。
军事组织方面的法律规范。规定国防和武装力量的体制编制,各级各类军事组织的职能、职责、职权,以及武装力量内部人事管理方面的内容。
军事勤务方面的法律规范。规定作战原则、作战行动、作战指挥、作战勤务等方面的内容。包括各种战斗条令及战斗勤务保障条令等方面的一系列法规。
兵役与动员方面的法律规范。规定国家的基本兵役制度,公民服兵役的权利和义务,兵员的征召和退役,军官的录用与退役,以及后备力量建设等方面的内容;规定国家在战争、戒严、自然灾害等紧急状态下征集兵员和征用各种军用物资等方面的内容。
军事教育训练方面的法律规范。规定服役人员及役前人员学习军事知识和技能方面的内容。包括国防教育、军队院校教育、部队军事训练和政治教育等方面的一系列法规。
军事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规定军队日常工作秩序、生活管理、组织纪律、队列动作、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等方面的内容。
军事经济方面的法律规范。规定国防经济及军队后勤建设和后勤保障方面的内容。
国防科技方面的法律规范。规定武器装备的科研、生产、采购、储备、维修、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军事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规范。规定军事设施保护、国防专利保护、军队房地产保护,以及对现役军人、文职人员和退役、伤残、牺牲人员及其家属的褒扬、抚恤、优待、安置等方面的内容。
军事司法方面的法律规范。包括军事刑法和军事刑事诉讼法等内容。
战争法。以国际条约和惯例形式形成的、用以调交战国之间和交战国与中立国或非交战国之间的关系,以及关于保护平民及战争受难者,限制作战手段与方法的一些原则、规则等。
原则
一般原则
由于各国的社会政治经济制度、历史传统和战略目标不同,因而制定军事法的原则也不同。但是,由于军事法调整的对象都是与军事有关的社会关系,因而也具有某些类同的原则。
①以国家宪法或宪法性法律为依据。许多不同社会制度国家的宪法或宪法性法律,都对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建设的方针、原则、战争准备与实施的方法等作了规定。所以,军事法必须以国家宪法或宪法性法律为基本依据。
②维护国家的军事利益。任何国家的统治阶级为巩固其统治地位的需要,都必然采取适合于自己国家特点的法律形式,最大限度地维护国家的军事利益,以捍卫国家的领土完整和主权不受侵害。许多国家的军事法不仅规定了公民、社会组织维护国家军事利益的权利和义务,而且对侵害国家军事利益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③保证军事行动的高度集中与统一。高度的集中和统一,是军事活动所遵循的基本原则。为适应军事活动需要而制定的一切行为规则,同样体现出高度集中、统一、严明的特点,以有效地保证军队协调一致的行动,严整的军容,赏罚分明的制度,巩固和提高军队战斗力。
④公民国防权利与义务相结合。许多国家的军事法,都从维护国家军事利益的原则出发,对包括军职人员在内的公民的职责和义务,特别是军人的基本权利和应享有的福利待遇,作出详尽而严格的规定,将权利与义务、褒与贬、奖与罚有机地结合起来。
特点
现代军事法在军事司法活动方面,通常具有以下一些特点:
①有特定的法律依据。许多国家都专门制定了军事司法方面的法律规范,对案件管辖、司法程序、职权划分、定罪量刑、监督执行等作出规定,以作为军事司法活动的依据。
②有专门的司法组织系统。一般在军队系统分级设立司法机构和人员,专门履行军队司法职责。
③军事指挥员享有追究军人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一定权限。通常军事指挥员可以依据军事法赋予的职权,追究和处置其部属的违法行为。
④有特定的犯罪罪名。各国军事刑法对军事犯罪通常依其所侵犯的社会关系规定各种罪名。例如,美国的军事犯罪罪名有脱逃罪、职务与命令罪、上下级关系罪、关系战斗罪等;苏联的军事犯罪罪名有违反隶属关系和破坏军人荣誉罪,违反服役制度罪,违反保存军用物资和使用军事技术装备制度罪,违反保守军事机密罪, 军事职务罪, 违反战斗勤务罪,在军事行动区违反执行军事勤务制度罪,违反战争法和惯例罪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军事犯罪罪名有武器装备肇事罪、阻碍执行职务罪、虐待俘虏罪等20多种(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
⑤战时与平时不同。通常情况下,战时的司法程序比平时简便,战时量刑从重,并实行一些特殊的执行刑罚方法,如允许戴罪立功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法是在继承革命战争时期军事法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在历次革命战争时期,为了建立和发展革命武装力量,战胜国内外敌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政权和军事领导机关,制定和颁布了一些维护军事利益的法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