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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省性社会组织住所使用权证明告知承诺制试点的公告

  • 2019-07-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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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三个聚焦”的重要指示精神,持续深入推进省委、省政府“放管服”改革,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2019〕198号)要求,对全省性社会组织住所使用权证明开展告知承诺制试点。

       一、试点事项

       纳入此次试点的证明事项为:住所使用权证明。该证明材料用于证明全省性社会组织具有合法稳定的住所。涉及该项证明的行权事项为:1.社会团体成立登记;2.社会团体住所变更登记;3.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4.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变更登记;5.基金会成立登记;6.基金会住所变更登记;

       二、试点期限

       试点期限为半年。

       三、适用范围

       申请人因办理全省性社会组织成立登记和住所变更登记需要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供住所使用权证明时,可以以《住所使用权证明告知承诺书》代替该项证明材料。告知承诺书应符合登记管理机关的格式内容要求,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虚假承诺责任等。

       申请人具有告知承诺选择权,不愿意承诺或无法承诺的,也可以依法提交证明材料。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有曾经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申请人,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四、工作流程

       按照申请、审批、核查的基本流程进行告知承诺制试点。

       审批机关选取试点证明事项,修改完善办事指南,编制告知承诺格式范本,调整一体化平台相关业务信息,并进行公示公告。

       申请人具有告知承诺自主选择权,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以《住所使用权证明告知承诺书》代替住所使用权证明材料。审批机关在审批后将进行核查。

       五、监管机制

       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对使用告知承诺的申请人,登记管理机关应在事后组织核查核验,监管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现场核查确认、电话核查确认、政府部门间内部核查确认等。一旦核实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登记管理机关应及时中止审批进程,或依法撤销相关审批决定,以防因申请人不实承诺导致第三方合法权益受损。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承诺的,要依法给予警告或处罚,并将虚假承诺人纳入失信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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