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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将关爱保护留守儿童纳入新农村建设

  • 2016-07-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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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和更好关爱保护,日前,云南省出台新规,在强化家庭监护、教育、学校等部门责任的同时,还强化了县、乡两级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职责,要求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列入新农村建设的工作内容。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云南省约有120万名农村留守儿童,随着外出务工人员的增多,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障问题日益突出。

“近年来,各地虽然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但仍存在家庭监护缺乏监督指导、关爱服务体系不完善、救助保护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亟待加强。”云南省政府办公厅一位负责人说。

为此,新发布的《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家庭监护是保障儿童健康成长的基础,外出务工人员要尽量携带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子女,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父母双方外出务工要将务工地点、联系方式和委托监护等信息告知村(居)民委员会和未成年子女就读学校。

《意见》规定,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制,要制定关爱保护政策措施,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列入新农村建设的工作内容,做好关爱帮扶等有关工作;要建立详实、完备、准确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实行动态管理;要采取党员干部上门家访、驻村干部探访、专业社会工作者随访等方式,对重点农村留守儿童家庭进行核查。

《意见》规定,当地政府要督促监护人送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中小学校要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教育部门要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逐步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实施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杂费,让未升入普通高中的初中毕业生都能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加大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和贫困户教育培训工程实施力度,鼓励职业院校和技工学校招收贫困家庭子女,确保贫困家庭劳动力至少掌握一门致富技能。

为从源头上逐步减少儿童留守现象,《意见》要求,凡符合落户条件的,要为农民工本人及家属办理落户;要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为外出和流入的务工人员提供公共服务,支持和帮助外出务工人员携带未成年子女举家进城定居。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要纳入保障范围,采取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满足其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有关部门要在生活居住、日间照料、义务教育、医疗保障、社会福利、养老保险等方面提供帮助。通过财税、专项补助等优惠政策助力民间办学、有条件的用工企业办学,吸纳农民工随迁子女上学,解决务工人员的后顾之忧。

同时,《意见》规定,各县、市、区每年选择不低于5%的城乡社区建设运行“儿童之家”,利用现有公共服务设施开辟儿童活动场所,提供必要的托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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