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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灾不用慌 大灾保险来保障

  • 2017-05-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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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农业巨灾频发且后果较为严重的国家,巨灾保险市场需求巨大。但现实的农业巨灾风险问题,严重制约着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规模经营农户的大灾险就是薄弱环节。如今,这一问题有望在今明两年得到改善。

日前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粮食主产省开展提高农业大灾保险保障水平试点,助力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

农灾不用慌 大灾保险来保障

国务院:为200个县提高农业

大灾保险水平

国务院会议决定,2017年、2018年两年在河北、黑龙江、安徽、河南等13个粮食主产省选择200个左右县,以水稻、小麦、玉米为标的,在面向全体农户的基本险基础上,推出保障金额覆盖农资、化肥等直接物化成本和地租,面向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等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的专属农业大灾保险产品。

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副研究员卞靖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首先,这是落实2017年政府工作任务的一项重要举措。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在13个粮食主产省选择部分县市,对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实施大灾保险,调整部分财政救灾资金予以支持,提高保险理赔标准”。2017年1月出台的《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也提出,要加大中央财政对稻谷、小麦、玉米三大粮食作物保险有更大的支持力度,这也是此次试点专门针对水稻、小麦、玉米推出农业大灾保险产品的原因。

其次,这是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一项具体举措。目前,我国的农业保险业务规模仅次于美国,居于全球第二位。但是,总量的提升掩盖不了存在的结构性问题。

近年来,家庭农场、农业专业合作社等现代化种植农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快速发展,这些现代化农业比传统农业在灾难中更容易受到巨额经济损失,有进一步提高农业大灾保险保障水平的强烈需求。而目前农业保险产品供给的创新不足,与实际需求存在错位问题。

这一政策正是促进需求有效对接的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措施。

此外,这是以持续稳健的农业保险助力现代农业发展的一项增量改革。会议决定,在农户自主自愿和自缴保费比例总体不变的基础上,将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和东部试点县的保费补贴比例分别提高至47.5%、45%,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

卞靖表示,这主要是针对以往的财政补贴比例偏低,特别是一些发展相关落后的地区财政补贴难以有效激励农业保险的问题而提出的,希望通过提高中央财政补贴比例,提高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的实际参保率和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业务的积极性,从而促进农业稳定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此项政策的亮点是将地租纳入保障覆盖范围,北京工商大学商业经济研究所所长、中国粮食经济学会常务理事洪涛认为,这是国家鼓励农业经营主体进一步向集约化、组织化、企业化、市场化的方向发展,改变小农经济的局面,以保险机构对产业化、企业化的农业生产单位来开展农业保险业务,才能规模化、低成本推广农业灾害保险、价格保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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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业保险的喜与忧

自2007年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实施以来,我国农业保险已走过10年的发展历程,农业保险体系已经基本构建起来,不管是种植还是养殖,都有相关的保险服务,包括森林火灾、西瓜雹灾、小麦冻害这样非常具体的问题,也都有专门的保险种类。

保监会数据显示,2007年至2016年,我国农业保险提供风险保障从1126亿元增长到2.2万亿元,年均增速38.8%;参保农户从4981万户次增长到2亿户次,增长了3倍;承保农作物从2.3亿亩增加到17.2亿亩,农业保险已覆盖所有省份;承保农作物有190多种,玉米、水稻、小麦三大口粮作物承保覆盖率超过70%;保费收入从51.8亿元增长到417.1亿元,业务规模仅次于美国,居全球第二,亚洲第一。

在北京工商大学商业经济研究所所长、中国粮食经济学会常务理事洪涛参与主编的《中国粮食安全发展报告2015~2016年》中,对我国粮食金融保险安全进行了分析,指出我国农业保险在四个方面取得的重大突破:

一是扩大保险范围。要求种植业保险主险责任要涵盖暴雨、洪水、冰雹、冻灾、旱灾等自然灾害,以及病虫草鼠害等。养殖业保险将疾病、疫病纳入保险范围,并规定发生高传染性疾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时,保险公司应对投保户进行赔偿(赔偿金额可扣除政府扑杀补贴)。

二是提高保障水平。要求保险金额覆盖直接物化成本或饲养成本,鼓励开发满足新型经营主体的多层次、高保障产品。

三是降低理赔门槛。要求种植业保险及能繁母猪、生猪、奶牛等按头(只)保险的大牲畜保险不得设置绝对免赔,投保农作物损失率在80%以上的视作全部损失,降低了赔偿门槛。

四是降低保费费率。以农业大省为重点,下调保费费率,部分地区种植业保险费率降幅接近50%。

农业保险已逐步成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稳定器”,成为改善民生保障的重要支撑。“但问题依然不少,从目前的现状看,‘大灾不赔,小灾赔不了多少’依然存在,这也导致我国农业保险的尴尬局面:保险公司抱怨无利可图,农民不满保险结果。”洪涛坦言,因此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农业巨灾保险制度迫在眉睫。

“农业保险可以是商业险,但由于农业险经营起来难度较大,保险公司一般不愿介入,所以目前中国仍以政策性保险为主,农业大灾险的政策属性更加浓一些。”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曹兴权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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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政策性保险,并非长久之计。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业保险

当前,我国农业保险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曹兴权表示,政府应充分利用发挥商业保险公司和社会资本的作用。

“近年来,我国‘三农’补贴逐年提高,但是中央政府财政补贴不可能无限度地增长,因此,除了直接金融手段外,还必需充分利用保险手段,特别是第三方保险来促进粮食农业的发展。”北京工商大学商业经济研究所所长、中国粮食经济学会常务理事洪涛认为,农业保险也应采取政府与社会参与的方式,如中央财政、地方财政,以及企业参与,特别是近年来,外资保险的进入,将进一步活跃粮食农业保险的发展。

保监会等监管部门支持和鼓励已有的保险机构开发适应中国农业灾害国情的保险产品,同时可考虑批准新设专门从事农业保险的保险机构牌照,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农业保险发展。此外,洪涛建议,农业保险还可以采取“贷款+保险”、“期货+保险”、“电商+保险”等多种模式创新,从而促进粮食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些发达国家的农业保险模式值得我们借鉴。比如美国、加拿大的农业保险模式,是政府主导参与型。以国家专业保险机构为主导,对政策性农业保险进行宏观管理和直接或间接经营,实行这种模式的国家以美国和加拿大为代表。这种模式以不断完善的农作物保险法律法规为依托,建立农作物保险公司,提供农作物直接保险和由中央政府统一组建的全国农业保险公司进行农业再保险。

在实际操作中,大灾保险的难点在于如何定保,以及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过大。如果按照商业化运作,保险价格往往很高,群众买不起;但是如果价格过低,灾害发生后,保险公司可能面临巨大的风险和生存危机。

由于我国保险业发展历史不长,保险公司的实力还不强,巨灾风险的承保能力有限。而且我国现行的灾害管理体制主要是由政府主导,企业和养殖户的自我风险管理意识,包括巨灾风险的投保意识,都需要进一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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