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毛妈妈经营部粉蒸肉事件,是指2021年7月,发生在重庆忠县的一家土产店售卖粉蒸肉被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起诉索赔的事件。

本页面主要目录有关于2021年毛妈妈经营部粉蒸肉事件的:事件背景、事件经过、案件审理、各方回应、相关评价等介绍

事件类型

民事纠纷

发生时间

2021年7月

发生地点

重庆忠县

冲突方

邵佰春、王亚琼

起因

邵佰春在毛妈妈经营部购买了150份熟食

结果

准许邵佰春撤诉;撤销原一审和二审判决

简介

2021年7月,黑龙江男子邵佰春在毛妈妈经营部购买了150份熟食。后邵佰春以这批熟食的包装上无产品名称、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信息为由,将“毛妈妈经营部”起诉至法院,请求“退一赔十”。

经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和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两级法院均支持邵佰春诉求。2022年8月9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该案由该院再审,再审期间,赔偿10倍的原判决中止执行。2024年1月重庆市高院作出民事裁定,准许邵佰春撤诉;撤销原一审和二审判决。

事件背景

“毛妈妈经营部”系家庭式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和《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负责人为王亚琼,经营部是其婆婆毛兰英通过腌制咸菜逐渐发展起来的。

事件经过

2021年7月,黑龙江男子邵某某在毛妈妈经营部购买了150份熟食。收到货后,邵某某发现,这批熟食的包装上无产品名称、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信息,遂将“毛妈妈经营部”起诉至法院,请求“退一赔十”。


2021年毛妈妈经营部粉蒸肉事件

案件审理

一审判决

2021年11月,重庆合川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王某某退回原告邵某某4499.16元货款,并支付原告10倍赔偿计44991.6元,赔偿共计44991.6元。

一审法院认定,王某某售卖的土特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表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规定,因此,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支持邵某某以上诉求。被告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判决

2022年4月7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2022年4月22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通报称,已对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进行释明,告知其如对二审判决不服,可根据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二审判决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再审申请。

2022年4月29日,毛妈妈土特产经营部负责人王某某委托律师,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重庆高法院裁定

2022年6月10日,重庆高院对案件进行了三个半小时的询问、听证,双方代理律师围绕“毛妈妈经营部是食品生产企业还是小作坊”“毛妈妈经营部售卖的食品到底是散装食品还是预包装食品”“毛妈妈经营部能否进行网络销售”以及“毛妈妈经营部食品的标签要求”等核心问题展开举证和辩论。同时,双方律师都拿出了大量新的证据材料。同年8月4日,重庆市高院做出民事裁定,提审该案。2023年11月2日,重庆市高院对该案作出民事裁定。据重庆市高院民事裁定书,该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邵先生)以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一审起诉。裁定书显示,该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邵先生)以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一审起诉。法院认为,原告撤回一审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据规定,重庆市高院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撤销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渝01民终474号民事判决及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2021)渝0117民初7472号民事判决。2024年1月重庆市高院作出民事裁定,准许邵佰春撤诉;撤销原一审和二审判决。

各方回应

原告方

2022年4月24日,原告邵某某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你可以依法上诉甚至反诉,但是你不能靠卖惨博同情,来逃避法律责任。”对于判罚的退赔款项,邵某某称自己可以捐出给需要的人。“这个钱,我必须要,但是我可以把这个钱捐出去,捐给需要的企业,捐给需要的农村、贫穷的地方,捐给学生,都可以。他们卖了三无产品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被告方

被告代理律师林玉成表示,原告此举侵犯了业主的隐私权,随着事件在网络上深入发酵,可能会给业主带来其他的不便甚至伤害。他们已经得到当事业主的授权委托,将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要求原告赔礼道歉以及附带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相关评价

此案以原告撤诉结束,有点出人意料,却又在情理之中,看起来没有结论,答案又不言自明,就是公道自在人心,一切似乎回应了社会关切,顺应了社会期待。“卖150碗粉蒸肉被判赔5万”以买家撤诉结束,只是把争议给搁置了,并没有一个明确说法。对类似的争议,不妨由相关部门来个“一揽式”解决。比如针对商标侵权纠纷,明确表示“碰瓷式维权”不受保护。合理划清权利边界,也能释放各类市场主体创新活力,避免法律资源的无谓消耗。(极目新闻评)

法律之所以对这些小作坊在食品安全标准上放低要求,一方面是对那些经营小本生意、销售也往往依赖口耳相传的小作坊持宽容态度,另一方面也是借此实现市场生态的多样和丰富,为消费者提供更多选择。而实践中要求所有的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都符合第26条共八项的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既不现实也不符合这类生产者成本低、规模小、收益低的特点。(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宏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