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是公众人物,公众人物该有隐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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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是公众人物,公众人物该有隐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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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他乡之客xNEF
    他乡之客xNEF
    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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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星作为当前社会特定的公众人物,他(他)的一举一动都会引起巨大的影响,包括明星的隐私,都是公众关注的话题。但明星首先是个公民,保护个人隐私是法律给予的权利,这一点上明星和我们并没有区别。

    可是现在社会有一种不太好的现象,明星自行炒作隐私来达到持续曝光保持知名度的目的,这一类所谓的明星并没有多少有价值的本钱,比如演技或唱功,一但没有新闻了,就迅速销声匿迹。所以经济公司只能靠不断炒作话题或隐私来保持热度。比如,这两年十分火热的“小鲜肉”、“流量明星”,除了看到在某些综艺节目滚泥巴外,基本上没有什么有含金量的作品。

    还有一类更为可恶的行为,就是明星们违法乱纪的现象屡禁不绝,比如吸毒、嫖娼、酒驾之类的影响极为不好的违法行为。明星们有大量的年轻“粉丝”,作为偶像,明星的举动立即会影响孩子们的成长,如果处理不好,对未来一代将带来很大的问题。

    当然我们也看到好多德艺双馨的明星,他们从艺多年,除了在公益事业上的高调外,几乎很少听到关于个人隐私的新闻,比如大陆的刘欢、李学健,港台的刘德华、周华健等等,许多这样的好的明星,成为我们成长的最好导师。

    2017-12-01 23:18:28 0条评论
  • 幸运服务店
    幸运服务店
    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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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众人物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由于其享受了许多普通人享受不到的社会公共资源,使得其自身行为与社会公共利益产生密切关联。

    一方面,公众有知晓公共事务的知情权;另一方面,公众人物也有其隐私权。但是,基于相关新闻法律、法规并未完善;因此,属于公众人物隐私的界定存在模糊和争议区域,从而导致公权和私权产生冲突。

    面对公众人物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新闻报道权)之间的一系列矛盾,如何处理二者之间的平衡关系,成为了当今“娱乐化时代”不得不面对的一个普遍性社会现象和媒介议题。

    最近几年,诸如“狗仔队跟踪某天王被暴打”、“知名导演住宅被曝光大骂记者”等娱乐圈名人与新闻媒体因个人隐私遭侵犯而引发冲突的事件不在少数。

    当人们在早已告别了2008年沸沸扬扬的“艳照门”明星隐私泄漏事件之后,2014年3月又爆出了演员文某的“出轨门”事件;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演员黄某某piao娼被抓又成为5月新闻关注的热点头条。

    接连发生的类似新闻事件,再次引发了新闻界和法律界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思考。如果从保护公众知情权的角度和立场出发,媒体理所应当对新闻事件进行准确、及时的报道,从而使得新闻价值能够得到真正的体现。

    而很多时候,涉及个人隐私的新闻事件,则要求很多讯息不能报道。但是,由于公众人物所享有的知名度,他们肯定会成为传媒和公众关注的焦点,出于好奇心和窥探欲,公众人物的隐私更成为了外界乐此不疲的挖掘对象。


    一、自然人属性决定公众人物享有隐私权

    我们在社会生活中所接触的公众人物,主要是指“受到广泛关注的社会成员,他们或者拥有显赫身份,或者掌握重要职权,或者能够对公众产生重大影响,或者偶然介入某些重大事件而受广泛关注”;如社会名流、娱乐明星、网络大V等都应属于公众人物的范畴。

    新闻价值的五大构成要素中有一个“显著性”,主要指新闻事件的受关注程度与涉及的人物、组织或地区的知名度有关。因此,新闻报道中涉及的人物知名度和社会地位越高,受关注程度就越高,新闻价值就会越大。在某种程度上,我们也可以将新闻的显著性同公众人物画一个等号。

    在处理涉及一般人隐私的新闻事件时,多数媒体会出于对当事人和法律的尊重,在报道中采取保护个人隐私的报道手法。但是对于公众人物,在我国媒体尤其对非政界人士的隐私处理上(本文主要探讨的也主要是非zheng界人士),多数媒体的做法却恰恰相反,经常会忽略了公众人物适当、合理的隐私权,进而做出一些损害当事人利益和违背法律的事情来。

    目前,国内媒体于涉及公众人物隐私的新闻事件,经常采取“偏向一方”的报道方式。有时候,保护公众人物的隐私权的口号在面对媒体侵权行为时会显得苍白无力。这一点,在我国的港澳台地区表现尤为突出,“八卦”、“狗仔”文化经常会占据媒体报道的很大篇幅,而且媒体、读者都乐此不疲。

    但是,笔者要指出的是,我国宪法也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笔者认为并不能因为他们是公众人物,他们就有义务让大家知道自己的隐私。“公众人物也是自然人,他们享有包括名誉权、隐私权等基本权利在内的人格权,享有对自己的个人私事和社会评价进行维护的权利。”因此,新闻媒体不具有剥夺他人隐私权的权力,个人隐私受保护的法律条款同样适用于公众人物。所以,毫无疑问,公众人物依法享有自己的隐私权!

    这样,问题就出来了。公众人物的隐私究竟该不该报道?如果可以报道,报道限制在哪一个范围内才算是合情合理?如果报道中发生隐私侵权,该如何去界定侵权程度?公众知情权与名人隐私权可不可以实现平衡与调和?

    二、涉及公众人物“隐私”报道的情境分析

    近年来,因新闻采访报道侵犯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事件不断增多,由此引发的司法案件也由于国内缺少细致规范的新闻法而变得难于处理。在这类司法案件的审判中,无论是司法或者社会对处理的意见往往分歧较大。

    一般意义上的隐私即为不想让别人知道的个人私事,如果从法律意义上讲就是指那些不涉及公共利益的个人私生活的秘密。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二,本人不愿为他人知悉或干扰。

    隐私权就是公民依法享有的自己秘密不被知晓和公布的权利。而新闻侵害隐私权是指新闻作品披露了公民与公共生活无关的个人生活秘密。新闻报道构成侵权的要件也包括以下几方面:第一,侵害隐私权的作品已经发表且包含他人隐私;第二,新闻作品内容直指或影射受害人;第三,行为人传播的新闻内容确有造成了受害人的精神或财产损失;第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公众人物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其权利之所以受到诸多限制,“是因为与普通公民相比,公众人物在社会地位和责任、社会资源、成名、宣传等方面享受到了较多的权利,他们必须牺牲另外一些权利以保证权利和义务的平衡。”一般情况下,社会设定的公民受保护的隐私区间与公民的公共事务参与度是成反比的。

    一种情境是公众人物的隐私与社会公众有直接关联。公众人物有被依法赋予的隐私权,这是他们作为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公民权利。但公众人物“是一个已经特定化的社会符号,他的一举一动,都有可能影响到社会风气”,进而影响到公众利益,因而理应受到社会公共的舆论监督。

    举个例子来说,在美国前总统克林顿莱温斯基的绯闻案中,克林顿并没有拿“个人隐私权受到了侵犯”为借口与媒体对抗。因为他知道,在这种情况下,美国总统的隐私权就必须让渡于其国内公共利益的需要。因此,这个时候“维护公共利益”就成为了媒体进行类似报道的最佳理由。

    另一情境就是媒体为了迎合读者猎奇心理,过分追求明星八卦,干涉甚至影响到公众人物的私生活,如此造成媒体侵权的案件也时有发生。2008年的“艳照门”事件,就给当事人造成了极大的精神和名誉损伤。像这种情况,就是媒体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不加重视甚至置若罔闻的体现。事实上,公众人物除去身上的光环其实跟我们普通人并没有什么大的不同,他们作为公民的一部分,同样应该拥有私人空间,并理应得到他人的尊重。

    三、报道公众人物“隐私”的对策及原则

    笔者认为,在新闻报道中要界定报道是否侵犯了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必须要用两个标准来分析和评价针对公众人物隐私的报道。

    首先是新闻工作者如何获取公众人物“隐私”的问题。比如,记者正常报道明星们的生活不算侵犯隐私,但如果采取了非法和卑鄙手段跟踪、窃听来获取其私人信息,甚至进入其住宅收集信息,这在任何国家、任何时间都会触犯法律。因此,方式合法是一个首要和最基本的要求。

    另一方面就是准确把握一个“曝光度”的问题。关于这个“度”,笔者觉得应该是:不应该、也不能突破公众人物要求其私生活不受侵犯的合理、合法的底线。但是对于“度”的衡量,由于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法律来保护隐私权,所以以法理术语来解释新闻报道中应把握的这个“度”就有所不便,这也就导致了对“度”的解读会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那么,作为公众人物隐私报道中的主要参与者,媒体在对其本人或相关事件进行新闻报道时,一定要体现理性——既不侵犯隐私权,又满足公众的知情与兴趣。在对公众人物隐私报道时,我觉得应该坚持以下几点原则做法:

    1.切实维护和响应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公众普遍关切。在现实中的某些特定条件下,即个人隐私危害到了公众利益的时候,法律会允许将一个人不想为他人所知的隐私公布于众,这是被允许且合法的。对此,马克思也曾作过类似的论述:“报刊有责任揭示一般的情况,但是我们认为它不应该揭发个别的人;指出个别的人,只有在不这样做就不能防止社会的某种祸害,或者事情在整个政治生活中已经公开。”

    因此,当记者的新闻报道受到侵权指控时,媒体只要能够提供新闻报道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证据,就可以很大程度上免予指控。如果,新闻报道能够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即使涉及公众人物的隐私,不仅不会受到处罚,而且会受到法律的鼓励、肯定和保护。

    2.尊重公众人物的“剩余隐私”,采取报道时必要情况下可适当征询当事人意见。西方世界中,对公众人物的隐私问题十分看重。《欧洲人权公约》中就十分明确的指出传媒应尊重公众人物合理的隐私。在我国,新闻报道权与个人隐私同样是两项非常重要的权利;一个体现民主国家倡导的言论自由,另外一个则表明法律对人身权利的尊重。

    新闻乐于报道公众人物的隐私,但并不意味着可以忽视其隐私权,在牺牲掉涉及公众利益的个人隐私之后,他们仍拥有一定范围内的隐私权,姑且可以称之为“剩余隐私”。在一些涉及隐私的报道中,记者如果拿不准是否对公众人物造成侵权可以就事件本身向当事人进行核实,并征求同意后再报道。这不仅是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的一个体现,也可以构建新闻从业人员和公众人物积极、互信的良好关系。毕竟,二者在某种程度上是一个相互依存的关系。

    3.区分公众人物与普通人的隐私权界限,明确公众人物的隐私范围更小。现实中,新闻媒体也不应因害怕吃官司,而对公众人物应当进行报道和披露的“隐私”视而不见,或者报道时畏首畏尾。在报道中,更不能以普通人的标准来衡量公众人物隐私的范围。媒体应当坚信,只要报道属实,涉及到公共利益,不管当事人如何掩盖与阻挠,媒体都应该坚持曝光真像。这样,才能彰显新闻的客观性和独立性,从而实现新闻价值,吸引和留住受众。虽然我们说公众人物的隐私范围比一般人要小,但有几项基本的隐私区域是传媒不应触碰的,其中包括:私生活区域(个人住宅、公共场所的私人场合、网络空间的私生活区域等)不受侵犯;信息安全、通信自由不被干扰;与公共利益和社会政治无关的私事受到保护;与公众合法知情权无关的私事受到保护。

    当然,除了以上几点,提升新闻从业人员的法律和职业道德素养,加强新闻立法规范,营造健康的媒介环境等举措也同样重要。把以上这些问题弄清楚、处理好,媒体的新闻报道既不侵犯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又满足公众的兴趣与知情权也许就会简单得多了。

    2017-12-01 08:27:47 0条评论
  • 秋雨润暖冬
    秋雨润暖冬
    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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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问题就几句,明星虽然是公众人物,但也是人,在隐私权面前人人平等!但是坚决抵制那些用隐私炒作自己的明星,给社会带来负能量的明星应该给予封杀!对于那些偷窥明星隐私的报道不应该给予提倡!

    2017-05-08 20:36:19 0条评论
  • 乐闹
    乐闹
    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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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反问一句,你愿意你的小秘密曝光在所有人的眼前吗?你愿意被成千上万个人讨论吗?肯定是不愿意的!有时候,言语上的伤害可能会比肉体上的伤害来的更严重!公众人物也是人啊,人都应该有自己背光的那一面,而且我觉得一直揪着人家背光那一面不放的人,是真的令人恶心,没有人愿意把自己不想被别人知道的事情,就这么赤裸裸的暴露!

    其实我们都知道尊重他人的隐私,但是我们就是克制不住自己要知道更多的东西!就像明星那些公众人物一样,对于我们这些普通大众来讲,本身就是遥不可及的,自己在日常生活中,除了看一看明星发的微博可以多了解一下这个明星,看一看明星今天是在干嘛,看一看这个明星的最新动态。还有一个就是那些小道消息,那些狗仔队去偷拍的,去多方面跟踪而来的明星动态!

    相比较于明星自己发出的动态,我想还是那些狗仔通过跟踪偷拍来的动态更令人兴奋!为什么呢?因为那一类的消息更大的满足了人们的求知欲,曝光了明星更多的不为人知的一面。就像很多明星的出轨,离婚,我感觉第一个曝光出来的永远不是明星本人,而是那些小道消息的猜测,然后引发大众的讨论,事件热度不断暴涨,炸出明星自己出来声明,最后这就成为了很多人茶余饭后的闲聊,直至有一起热点事件的来袭!

    在关注明星本人的时候,不如多关心他们的作品,没有必要去纠结明星今天是不是又婚外恋出轨了。这些都是明星自己的事情,明星也有自己的生活,终有一天他们还不是和普通人一样要过着“柴米油盐”的平凡生活。人都是需要自己的隐私空间,你要我要,大家都要!

    2017-12-01 10:29:16 0条评论
  • 凄凄复柒柒
    凄凄复柒柒
    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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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然应该有了,离明星生活远一点,离他的作品近一点,明星也是普通人要生活.

    2017-05-08 20:39:18 0条评论
  • 浅夏山水间
    浅夏山水间
    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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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然是该有隐私的。

    简单来说:作为一个人,我们在这个社会上既有义务,又有权利,其中隐私权,是我们每个人都有的,如果所有的事都被人知道,那不就相当于一个“透明人”了。

    每个人都有隐私,秘密,不能向外界说的,透露的,何况是明星。

    在法律层面和道德层面来说,隐私被起底大肆而宣,就会有各种“信息”的出现,这都是不能容忍的,明星也是人,作为公众人物,也有属于自己的生活。

    2017-12-02 12:15:06 0条评论
  • 幸运服务店
    幸运服务店
    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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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众人物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由于其享受了许多普通人享受不到的社会公共资源,使得其自身行为与社会公共利益产生密切关联。

    一方面,公众有知晓公共事务的知情权;另一方面,公众人物也有其隐私权。但是,基于相关新闻法律、法规并未完善;因此,属于公众人物隐私的界定存在模糊和争议区域,从而导致公权和私权产生冲突。

    面对公众人物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新闻报道权)之间的一系列矛盾,如何处理二者之间的平衡关系,成为了当今“娱乐化时代”不得不面对的一个普遍性社会现象和媒介议题。

    最近几年,诸如“狗仔队跟踪某天王被暴打”、“知名导演住宅被曝光大骂记者”等娱乐圈名人与新闻媒体因个人隐私遭侵犯而引发冲突的事件不在少数。

    当人们在早已告别了2008年沸沸扬扬的“艳照门”明星隐私泄漏事件之后,2014年3月又爆出了演员文某的“出轨门”事件;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演员黄某某piao娼被抓又成为5月新闻关注的热点头条。

    接连发生的类似新闻事件,再次引发了新闻界和法律界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思考。如果从保护公众知情权的角度和立场出发,媒体理所应当对新闻事件进行准确、及时的报道,从而使得新闻价值能够得到真正的体现。

    而很多时候,涉及个人隐私的新闻事件,则要求很多讯息不能报道。但是,由于公众人物所享有的知名度,他们肯定会成为传媒和公众关注的焦点,出于好奇心和窥探欲,公众人物的隐私更成为了外界乐此不疲的挖掘对象。

    一、自然人属性决定公众人物享有隐私权

    我们在社会生活中所接触的公众人物,主要是指“受到广泛关注的社会成员,他们或者拥有显赫身份,或者掌握重要职权,或者能够对公众产生重大影响,或者偶然介入某些重大事件而受广泛关注”;如社会名流、娱乐明星、网络大V等都应属于公众人物的范畴。

    新闻价值的五大构成要素中有一个“显著性”,主要指新闻事件的受关注程度与涉及的人物、组织或地区的知名度有关。因此,新闻报道中涉及的人物知名度和社会地位越高,受关注程度就越高,新闻价值就会越大。在某种程度上,我们也可以将新闻的显著性同公众人物画一个等号。

    在处理涉及一般人隐私的新闻事件时,多数媒体会出于对当事人和法律的尊重,在报道中采取保护个人隐私的报道手法。但是对于公众人物,在我国媒体尤其对非政界人士的隐私处理上(本文主要探讨的也主要是非zheng界人士),多数媒体的做法却恰恰相反,经常会忽略了公众人物适当、合理的隐私权,进而做出一些损害当事人利益和违背法律的事情来。

    目前,国内媒体于涉及公众人物隐私的新闻事件,经常采取“偏向一方”的报道方式。有时候,保护公众人物的隐私权的口号在面对媒体侵权行为时会显得苍白无力。这一点,在我国的港澳台地区表现尤为突出,“八卦”、“狗仔”文化经常会占据媒体报道的很大篇幅,而且媒体、读者都乐此不疲。

    但是,笔者要指出的是,我国宪法也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笔者认为并不能因为他们是公众人物,他们就有义务让大家知道自己的隐私。“公众人物也是自然人,他们享有包括名誉权、隐私权等基本权利在内的人格权,享有对自己的个人私事和社会评价进行维护的权利。”因此,新闻媒体不具有剥夺他人隐私权的权力,个人隐私受保护的法律条款同样适用于公众人物。所以,毫无疑问,公众人物依法享有自己的隐私权!

    这样,问题就出来了。公众人物的隐私究竟该不该报道?如果可以报道,报道限制在哪一个范围内才算是合情合理?如果报道中发生隐私侵权,该如何去界定侵权程度?公众知情权与名人隐私权可不可以实现平衡与调和?

    二、涉及公众人物“隐私”报道的情境分析

    近年来,因新闻采访报道侵犯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事件不断增多,由此引发的司法案件也由于国内缺少细致规范的新闻法而变得难于处理。在这类司法案件的审判中,无论是司法或者社会对处理的意见往往分歧较大。

    一般意义上的隐私即为不想让别人知道的个人私事,如果从法律意义上讲就是指那些不涉及公共利益的个人私生活的秘密。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二,本人不愿为他人知悉或干扰。

    隐私权就是公民依法享有的自己秘密不被知晓和公布的权利。而新闻侵害隐私权是指新闻作品披露了公民与公共生活无关的个人生活秘密。新闻报道构成侵权的要件也包括以下几方面:第一,侵害隐私权的作品已经发表且包含他人隐私;第二,新闻作品内容直指或影射受害人;第三,行为人传播的新闻内容确有造成了受害人的精神或财产损失;第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公众人物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其权利之所以受到诸多限制,“是因为与普通公民相比,公众人物在社会地位和责任、社会资源、成名、宣传等方面享受到了较多的权利,他们必须牺牲另外一些权利以保证权利和义务的平衡。”一般情况下,社会设定的公民受保护的隐私区间与公民的公共事务参与度是成反比的。

    一种情境是公众人物的隐私与社会公众有直接关联。公众人物有被依法赋予的隐私权,这是他们作为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公民权利。但公众人物“是一个已经特定化的社会符号,他的一举一动,都有可能影响到社会风气”,进而影响到公众利益,因而理应受到社会公共的舆论监督。

    举个例子来说,在美国前总统克林顿莱温斯基的绯闻案中,克林顿并没有拿“个人隐私权受到了侵犯”为借口与媒体对抗。因为他知道,在这种情况下,美国总统的隐私权就必须让渡于其国内公共利益的需要。因此,这个时候“维护公共利益”就成为了媒体进行类似报道的最佳理由。

    另一情境就是媒体为了迎合读者猎奇心理,过分追求明星八卦,干涉甚至影响到公众人物的私生活,如此造成媒体侵权的案件也时有发生。2008年的“艳照门”事件,就给当事人造成了极大的精神和名誉损伤。像这种情况,就是媒体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不加重视甚至置若罔闻的体现。事实上,公众人物除去身上的光环其实跟我们普通人并没有什么大的不同,他们作为公民的一部分,同样应该拥有私人空间,并理应得到他人的尊重。

    三、报道公众人物“隐私”的对策及原则

    笔者认为,在新闻报道中要界定报道是否侵犯了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必须要用两个标准来分析和评价针对公众人物隐私的报道。

    首先是新闻工作者如何获取公众人物“隐私”的问题。比如,记者正常报道明星们的生活不算侵犯隐私,但如果采取了非法和卑鄙手段跟踪、窃听来获取其私人信息,甚至进入其住宅收集信息,这在任何国家、任何时间都会触犯法律。因此,方式合法是一个首要和最基本的要求。

    另一方面就是准确把握一个“曝光度”的问题。关于这个“度”,笔者觉得应该是:不应该、也不能突破公众人物要求其私生活不受侵犯的合理、合法的底线。但是对于“度”的衡量,由于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法律来保护隐私权,所以以法理术语来解释新闻报道中应把握的这个“度”就有所不便,这也就导致了对“度”的解读会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那么,作为公众人物隐私报道中的主要参与者,媒体在对其本人或相关事件进行新闻报道时,一定要体现理性——既不侵犯隐私权,又满足公众的知情与兴趣。在对公众人物隐私报道时,我觉得应该坚持以下几点原则做法:

    1.切实维护和响应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公众普遍关切。在现实中的某些特定条件下,即个人隐私危害到了公众利益的时候,法律会允许将一个人不想为他人所知的隐私公布于众,这是被允许且合法的。对此,马克思也曾作过类似的论述:“报刊有责任揭示一般的情况,但是我们认为它不应该揭发个别的人;指出个别的人,只有在不这样做就不能防止社会的某种祸害,或者事情在整个政治生活中已经公开。”

    因此,当记者的新闻报道受到侵权指控时,媒体只要能够提供新闻报道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证据,就可以很大程度上免予指控。如果,新闻报道能够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即使涉及公众人物的隐私,不仅不会受到处罚,而且会受到法律的鼓励、肯定和保护。

    2.尊重公众人物的“剩余隐私”,采取报道时必要情况下可适当征询当事人意见。西方世界中,对公众人物的隐私问题十分看重。《欧洲人权公约》中就十分明确的指出传媒应尊重公众人物合理的隐私。在我国,新闻报道权与个人隐私同样是两项非常重要的权利;一个体现民主国家倡导的言论自由,另外一个则表明法律对人身权利的尊重。

    新闻乐于报道公众人物的隐私,但并不意味着可以忽视其隐私权,在牺牲掉涉及公众利益的个人隐私之后,他们仍拥有一定范围内的隐私权,姑且可以称之为“剩余隐私”。在一些涉及隐私的报道中,记者如果拿不准是否对公众人物造成侵权可以就事件本身向当事人进行核实,并征求同意后再报道。这不仅是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的一个体现,也可以构建新闻从业人员和公众人物积极、互信的良好关系。毕竟,二者在某种程度上是一个相互依存的关系。

    3.区分公众人物与普通人的隐私权界限,明确公众人物的隐私范围更小。现实中,新闻媒体也不应因害怕吃官司,而对公众人物应当进行报道和披露的“隐私”视而不见,或者报道时畏首畏尾。在报道中,更不能以普通人的标准来衡量公众人物隐私的范围。媒体应当坚信,只要报道属实,涉及到公共利益,不管当事人如何掩盖与阻挠,媒体都应该坚持曝光真像。这样,才能彰显新闻的客观性和独立性,从而实现新闻价值,吸引和留住受众。虽然我们说公众人物的隐私范围比一般人要小,但有几项基本的隐私区域是传媒不应触碰的,其中包括:私生活区域(个人住宅、公共场所的私人场合、网络空间的私生活区域等)不受侵犯;信息安全、通信自由不被干扰;与公共利益和社会政治无关的私事受到保护;与公众合法知情权无关的私事受到保护。

    当然,除了以上几点,提升新闻从业人员的法律和职业道德素养,加强新闻立法规范,营造健康的媒介环境等举措也同样重要。把以上这些问题弄清楚、处理好,媒体的新闻报道既不侵犯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又满足公众的兴趣与知情权也许就会简单得多了。

    2017-12-01 08:27:47 0条评论
  • 大同-攻略
    大同-攻略
    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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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星也是人,是人就应该有隐私。最基本的。不能因为明星的隐私总是在被侵犯,好像人家就不能有隐私了......

    一、公众人物及其隐私权概述

      公众人物的概念源于1964年美国的沙利文诉《纽约时报》案。在该案中,布伦南大法官首次提出了“公共官员”(Public official)的概念,并树立了“确有恶意”原则。三年后,在“足球教练诉退伍军人案件”中,法院提出了公众人物的概念。首席大法官沃伦认为:“公众人物是指其在关系到公共问题和公共事件的观点与行为上涉及公民的程度,常常与政府官员对于相同问题和事件的态度和行为上涉及公民的程度相当。”此案的判决显示法院认为公众人物都涉及到公共利益。

      1971年的“罗森布鲁诉大都会新闻有限公司案”将“确有恶意原则”确立为适用于任何有关公共利益的对个人报道的场合,后成为新闻法制的一项重要内容。

      在西方,公众人物(Public Person)已成为一个专门的术语,指一定范围内广为人知的、与社会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社会人物。根据学者史宾塞(Dale R .Spencer)的解释,公众人物包括政府官员、公职候选人、发明家、作家、运动员、艺术表演家、罪犯、被控诉的人以及其他易受注意的人物。

      在我国公众人物又称社会知名人士,始见于2002年范志毅诉《东方体育时报》案,指的是因其特殊才能、成就、经历或其它特殊原因而广为公众熟知,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社会人物,包括党政高级官员、著名科学家、艺术家、影视明星、体育明星、著名企业家、社会活动家、劳动模范、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公众人物。

      理论上,以行为人的主观意愿为标准,可以将其划分为自愿性公众人物和非自愿性公众人物。从公法的角度和以对公共官员的特殊要求为标准,又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美国联邦法院还从时间属性上将其划分为完全公众人物和有限的公众人物。

    尽管公众人物隐私权需要受到限制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已经达成共识,但这并不意味着将其置于透明玻璃鱼缸中任人随意参观,而是应该保留公众人物自身的私人领域,也就是说应该对其进行有限度的保护,这也正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实质性体现。从隐私权的性质来说,隐私权作为一项

    2017-12-01 17:35:31 0条评论
  • 朱朱大包
    朱朱大包
    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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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我想说的是明星是公众人物但他首先是个人。任何人都享有隐私权!

    2.明星通过媒体的传播,成为大家心中的偶像,接各种影视和价格不菲的广告代言,活在众人崇拜的镁光灯下!明星巨大成功的代价便是放弃一定的隐私权,要红就应该有这个觉悟!

    3.但大众会夸张化、放大化明星的日常行为。只要明星有一点没做好或没注意的细节就会被无限放大,然后在网络微博上进行恶劣的言语攻击,很多明星因此患上忧郁症,甚至走向自杀!窥探明星隐私是大众心理,但是大家要理性对待。

    2018-03-05 09:14:35 0条评论
  • 吃红豆饼吗
    吃红豆饼吗
    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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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星是公众人物,公众人物该有隐私吗?

    人人都有隐私,明星作为公众人物更需要隐私。

    可是当下,明星的这种权力越来越受到限制。各种八卦媒体,各种平台热炒,动不动就上热搜,一波接一波。

    卓伟,作为中国第一狗仔,不知爆了多少猛料。

    不少明星的观众形象一瞬间崩塌,虽说有些明星的人品确实不行,但狗仔这种扒人隐私的做法还是有些不妥。

    跟踪,偷拍,蹲点,无论明星走到哪,他们就跟到哪。

    这让我想起了一则新闻:当年戴安娜王妃之死很大程度上就是由于狗仔的群追不舍所造成的。

    所以,我觉得狗仔们应该适可而止,不要整天穷追明星的私生活,对于明星,也对于大众都好。整天把娱乐圈的乌烟瘴气传播到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会对社会造成一定影响。我们需要娱乐,但不是扒人隐私,什么都要适可而止!

    2017-12-03 23:13:53 0条评论
  • 牙牙小语
    牙牙小语
    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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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问题没那么复杂,其实只有一句话:公众人物也有隐私权,但出于公共利益和公众知情权的需要,公众人物的隐私权的行使要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公众人物是谁?牙牙君认为,是指拥有一定的社会地位,有与其社会地位相适应的公众识别度和知名度,能够因此得到公众传播,并因其公众识别度获得相关利益的人。包括并不限于政府官员、企业家、社会知名人士、各界名人专家、明星等。

    (白百何事件是明星隐私权典型案例)

    只要是自然人,法律就会承认其隐私权的存在,自然会保护其隐私权的行使,这一点毫无疑问。因为属于人格权,一个人如果百分百地失去了隐私权,那么他的人格受不到任何保护,也就失去了作为一个社会人最基本的存在的社会价值。我们很难想象,当一个人没有任何人格地出现在社会面前,等待他的会是什么结局。

    但是,公众人物的特殊性,让他们隐私权的行使受到了相应的限制。比如:官员因其公共利益关系,其社会交往、收入、私领域道德状况等,在一定范围内要公开,如实申报个人重大事项等;明星的一般性个人信息,并不受特别保护。等等。

    这是因为,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在他个人选择成为公众人物时,已经有了一定范围的让渡。因此,在享受到成为公众人物得到的利益的同时,也要放弃部分个人隐私权的行使。

    题主问到:明星的隐私该被起底大肆宣扬吗?

    这个问题要视具体情况而论。我们先看民事法律关系中民法和司法解释对隐私权的相关规定。

    《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和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的名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明星同样受到这样的保护。

    但是,如果明星被起底的只是一般性的信息和成长信息,在进入司法实践中受到的保护会很有限;而如果涉及个人核心私密,且该私密并不影响公众知情权,对公众利益没有强相关,甚至是捏造事实、侮辱、诽谤,那么在民法上是受到保护的,如果情节严重,还可能触及刑法相关条款,比如通过非法手段侵入明星的个人信息系统(拆邮件、进入他人邮箱等)等行为,必然是被法律所禁止的。

    而有的时候比较特殊,比如某室拍到某合的相关隐私,是否能够宣扬出去?

    这要看几个方面:如果是某合在公共场所,那么,作为明星,她已经主动让渡了自己的这部分隐私。因为她明知自己作为公众人物,很有可能一举一动都受到关注,而她还在公共场所有相关行为,则表示已经让渡了该权利。

    如果某合是在封闭、私密的场所的行为,而某室是通过非正常手段进行偷拍,那么,某室已经触犯了相关法律,仅仅偷拍私密场所这一条,民事侵权就已成立。如果再进行公开宣扬,更是扩大了这种影响,扩散了他人在私密场所的隐私。

    如果某室以此要胁某合各种就范,那么,无论拍摄是在什么场合,都可能构成敲诈勒索。

    隐私是保护自己人格权的最重要内容,无论对自己还是对他人,大家都千万不要忽略了。

    (牙牙小语原创首发新农商网,转载请先获取许可,欢迎关注牙牙小语,共同讨论相关话题。)

    2017-12-01 10:18:39 0条评论
  • 劳动创造美
    劳动创造美
    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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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众人物越透明越好,那样就没有隐私拖累。公众人物有隐私权,但比较起来这种权利相对要少。要么莫出名,出名莫怕被曝光。

    人怕出名猪怕壮,当了公众人物,就要自觉接受舆论观看和监督。这也是权利与义务对等,没看见公众人物一进入自媒体,粉丝都是呱呱呱呱10万百万千万地进账,别以为来这么多人,都是帮你赚广告费,帮你增加媒体关注度来的,好多来者不善呐,扒门缝嗅臭闻腥来的,一伺发现什么不一样,马上出去高喊“我先发现啦”,带头为你报丑啊。

    公众人物,享受多占用公众资源的优势,就该承担隐私权弱化的现实。

    2017-12-02 20:31:41 0条评论
  • 403大案纪实
    403大案纪实
    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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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东西主要还是因为吃瓜群众太多,这一系列的隐私曝光后能带来相当可观的流量,对曝光者和被曝光者都是一种变相的好处,当然除了非常令广大吃瓜群众不满的一些苟且之事。有一句话不是说吗没有绯闻的明星不叫明星

    2017-05-08 22:39:14 0条评论
  • 微光先生
    微光先生
    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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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一点,我们要客观对待问题

    明星也是人,人那么就要走隐私,但是,既然明星是公众人物,他们本身也是需要博眼球的方式进行宣传,但是他们也要付出应该付出的代价,老天是公平的,你既然选择了,就要付出一定的代价,每个明星在决定当明星的事情就明白他们是没有隐私的,这就是他们的代价,黄盖打周瑜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如果不愿意,那只能说明他本身的问题,人类群体也是生物链,记者,媒体他们也需要生存,或者他们也需要记者个媒体

    2017-11-30 23:33:43 0条评论
  • 画玲儿
    画玲儿
    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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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个公民都应该有隐私权。无可厚非。

    但是在你决定当明星,赚大把钱,受人追捧的时候,就要有所牺牲。

    生活哪有十全十美的事情,你想要知名度,想要有钱,还想要普通人的隐私权。

    天下哪有这么美的事情。

    人还是不能贪心的,上帝给你开了一扇门,会给你关一扇窗的。

    2017-12-01 08:13:31 0条评论
  • 影视观察家
    影视观察家
    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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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问题问的很好。从大众的角度,明星是活在聚光灯下的人,他们被很多人所熟知和喜爱,所以从大众的角度,尤其是对于粉丝而言,任何关于明星的消息,哪怕是越隐私的消息,其实是越吸引人眼球、越被关注的。

    但是,任何事都有两个方面。对于明星本人而言,他们也是人,也是会吃喝拉撒睡,“明星”其实是一个相对“完美”的化身,而当他们“落地”成为普通人,其光鲜亮丽的形象就会大打折扣。这之间的落差,明星自然不希望被粉丝看到。

    对于题主提出的明星作为公众人物是否该有隐私的问题,个人认为是应该有的。“明星”其实是一份工作,360行,明星只是其中的一众,是360分之1,那工作总有“下班”的时候,当他们回归普通人,也需要一定的空间,或度假享受生活,或去医院看病,或去超市、菜市场买菜做饭做家务,这时候的他们,其实是不希望被打扰,也不应该被打扰的。

    值得一提的是,关于公众的隐私,我国的娱乐圈闹出很多不愉快。尤其是一些一线大牌的明星升级当了父母之后,孩子的曝光也闹出很多纠纷。这里个人认为无论是所谓的“狗仔队”还是粉丝,都应该尊重他们的隐私,作为父母,他们希望保护自己的孩子,这于情于理都没有错。也希望我们的娱乐记者和粉丝们能够手下留情,给明星们更多私人空间。

    文/S

    2018-05-14 22:29:00 0条评论
  • 假如橘子会说话
    假如橘子会说话
    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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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一位传媒者客观的说过,在选择走上娱乐圈这条路开始,她们就已经要准备好“没有隐私一说”。其实我并不是很认同。

    艺人明星作为公众人物,起着强大的舆论引导,道德的风向标作用。一言一行都应该充满正能量。但是,脱掉闪亮光辉的外衣,他们也只是一个普通人,一个有着血肉至亲,体验人情冷暖,拥有正常家庭关系的普通人。

    在李小璐事件之后,所有的舆论都指明李小璐出轨、贾乃亮戴绿帽、甜馨怎么办、pgone怎样怎样……所有有关李小璐都背带上败坏的标签。而黑料就像传染了一样,铺天盖地。好像所有事情都是事实一样。李小璐出轨 李小璐网红脸 李小璐人品问题 李小璐甜馨妈妈人设崩塌,随之和李小璐有关的人都被卷入这场风暴之中,李小璐闺蜜 李小璐父母等等一切排山倒海而来。大概很难想象这需要多大的承受力才能撑过这场暴风雨。

    在所有舆论和谩骂猜忌之中,或许没有人关心他们家是怎样在这场暴风雨中度过。没有人回去想象舆论的压力会给他们家带来怎样的伤害。甜馨发烧,父母不敢出门,贾乃亮顶着压力工作……

    贾乃亮正面发长文诉说着整个事件的经过及影响,一个出轨事件波及无辜的孩子和家人,作为一个旁观者都会感到心疼。不管是否出轨,都希望少点猜忌留点空间。

    舆论可以拯救一个人,也可以毁掉一个人。在所有事情没有结果,当事人没有出面之前请给他们留下一点空间,事情得到处理之后终会有结果。

    #图片源于网络#路人个人感受,不针对其他。不喜勿喷。

    创建于20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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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如橘子会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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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1-06 22:48:10 0条评论
  • 默尔索
    默尔索
    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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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一个不太容易引起争论的话题,因为事实很明确,任何人都该有自己的隐私。

    隐私是项基本权利,是被写进法律条文中的。所以我们可以换一个角度来理解,所谓“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说的是法律要做到人人平等,不因为某些人的特殊身份而发生偏倚。既然犯下过错的惩罚相同,那么王子与庶民享有的法律权利也至少该相同。尽管在现实生活中,王子与庶民的权利很难相等,但也是王子的权利大于庶民,不可能是小于庶民。

    我注意到现在有这样一种说法,那就是某些明星被侵犯隐私时,有人会说:明星吃的就是这碗饭。但在我看来,这种说法很混账,因为它毫无道理,只是在为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找理由罢了。

    明星吃的是演艺的饭,他们的职业在舞台上,走下舞台,走出荧幕,他们就相当于完成了自己的工作,如同普通人下班回家一样。他们的收入高,是因为借助当代的传媒技术,他们可以用一次表演给成百上千万的人带来精神消费,而不是因为他们需要一天二十四小时都得工作。

    风气是被个别的小明星带坏的,因为确实存在一些人,联合狗仔共同炒作自己的私人生活,以获取足够的关注度。但是,个别人的做法并不代表这就成为了行业的潜规则。2017年,狗仔们的许多团队都被取消,在我看来是件很好的事情,没有铺天盖地的八卦和炒作,网民才得以有空闲关注一些普通人的命运,比如因翟欣欣而死的苏享茂,比如因闺蜜而死的江歌。

    2017-12-29 11:19:17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