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患者杀人真的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吗?
精神病患者杀人真的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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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不是讲精神病患者杀人不承担刑事责任这种说法,这种杀人行为好,而是说他精神病患者杀人不用承担刑事责任,这是我国《刑法》之规定,精神病患者在患病期间杀人不用承担刑事责任,对于这种情况⺁,大家还是熟读《刑法》⺁,深知法律的尊严与权威性为好,今后不管你在任何场合,任何情况之下,如果你遇到精神病患者持刀杀人,要及时报警处理,并且要进行自我保护,以防不测!大家要知道,精神病患者一般是带有遗传性质,其实他们自己一生也是很痛苦的,平常一般不知冷暖,不知饱饿,不知人情世故,日常生活又不能自理,全靠家人亲戚照顾着,我的一位邻居是四十年代北大的高材生,参加革命多年,后来不幸患上精神疾病,持枪枪杀下属,被部队遣返回乡治疗,家里只有七八十的父母亲,无力监护于他,只好每天用铁链锁住他,这样持续了几年,最后政府念在他平时有功于革命事业的份上,把它送进了精神病人疗养院,后来病情虽然说有好转,但仍然不能工作,一生就在疗养院度过,大家想一想,如果他一位北大高材生,又是一位革命者,如果不是精神疾病在摧残他,那他的人生会是这样的结局吗?所以说,精神病患者也是世界上最不幸之人!
2017-02-20 11:10:30 -
我们在临床上遇到过类似的问题,精神病人肇事肇祸,甚至出现致他人死亡的情况,那么难道精神病人在法律面前就可以为所欲为吗?
其实在《精神卫生法》出台以前,这种情况确实让整个社会苦恼,一面是精神病人这个特殊群体,一面是社会道德的鸿沟,该如何界定精神病人在案发时的精神状态成了司法鉴定机构评判的核心内容。随着《精神卫生法》的出台,这种现象最终有法可依,也给予司法鉴定机构最重要的支持。
根据《精神卫生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精神障碍患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触犯刑法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一般情况下,对精神障碍患者的送诊治疗要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进行。但由于精神疾病的特殊性,在病症的作用下,可能会发生肇事肇祸的行为,对于精神障碍患者发生违法犯罪行为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刑事诉讼法都有相应的规定。
一、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衔接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三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行政案件中的鉴定程序作了规定,其第六十七条规定:“对精神病的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公安机关的安康医院或者其他有鉴定资格的精神病医院进行。对人身伤害的鉴定由法医进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可以作为公安机关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按照以上规定,如果一个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在街头肇事肇祸,公安机关依照办理治安案件的程序对其采取了强制措施,但发现其为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并按照以上规定对其进行鉴定之后,确认其为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障碍患者,就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其不予以处罚,而是责令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二、与《刑法》的衔接
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婧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时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为了明确“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专门增加一章,即“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该章明确了强制医疗的范围、决定程序、解除程序、法律救济程序、实行监督的程序等。关于强制医疗的范围,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这种强制医疗,一般情况下,应送往隶属于公安系统下的安康医院进行治疗。刑事诉讼法对精神病人触犯刑法的行为给予强制医疗的范畴有一定的限度,如果精神病人实施了盗窃、损害公私财物等财产性犯罪行为,就不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强制医疗,在此情况下,应当依照刑法第十八条规定,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所以说精神障碍的患者虽然没有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他们会被采取强制医疗,很多精神障碍的患者在发病时伤害了自己的至亲,导致家破人亡,而他们的余生也就在医院度过了。
2019-04-28 19:28:11 -
健康不仅是指没有疾病,还是指身体、心理、社会处于美好状态或完全安宁。一一世界卫生组织
精神病患者杀人事件已成为我们这个时代的痛点。精神病患者饱受疾病的折磨和困挠,他们面临的许多压力非我们常人能够了解。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给予他的是冷漠和轻视。一旦他们做出过激极端的杀人行为,则会使全社会人们处于惶惶不安之中,声讨之音此起彼伏,“精神病患者不能成为杀人的通行证”;人们都痛心不已,深感无奈。对此我非常理解。然而,凡事我们都要从不同的角度,以不同的的眼光对待,才会使我们跃上一定的高度诠释它的真谛所在。
精神病治疗是世界性医学难题,病因至今无定论。低龄化、职业多样化、发病复杂化、弱视群体比侧增大构成了近年精神病患者的特征。在渐呈增长趋势的患者面前,精神卫生的溥弱凸现了干预力量的乏力和空缺。
从有关法律条文规定来说,精神病患者杀人不负刑事责任,免于刑事处罚。不过要对精神病杀人者进行医学鉴定,以区分他是处于难于认知,难以控制其行为的发病期,如果这样他就不必承担刑法责任。对于某些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犯罪行为时,具有清醒的认知,处在未发病期,则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曾记得那年我刚参加工作,住单身宿舍,在职工食堂吃三餐。经常会遇到一个衣服破旧,头发长散,脏脏的脸,双手放在怀中的人。起初我也没有在意,因为他经常蜷缩在食堂的角落里。直到有一天我忽然发现他带着一付明晃晃的手铐正在吃饭,吓得我浑身直冒冷汗,赶尽离开。后来经询问本地同事才弄明白其中的情由。原来他是一个精神病患者,两年前,病情发作的他,将妻子用菜刀杀害。公安机关几经周折,从相关医学鉴定上确认他是精神病患者后,只得将他放行。他有一个儿子,在职工食堂工作,他也带他父亲到精神病医院治疗过几次,一去医院他父亲就好了,但一回家,偶尔还犯病,他也没有太的精力陪伴父亲,又恐父亲发病闯祸,无奈只好要求公安人员给父亲带上手铐,以控制他行为过激。由于是上世纪八十年代,我当时很困惑,感到此事有些不解。现在对此事则想明白了。
2017-02-20 13:33:28 -
记得小时候邻居左大叔的媳妇跟相好的跑了,他从此得了精神病,应该属于间歇性的,不发病时跟以前一样,见了小孩子也很友善。可一旦发病了让人怕的要命,因为他从小练过武术,二三个大汉都不是他的对手。开始小打小闹的砸自已家的东西,病重时他用菜刀自己砍自己脑袋,砍的血糊糊的,外人跟本不敢靠前,只有他的本家叔叔敢近前一一也是练过武的,后来去了牡丹江开武馆了。这个左大叔虽然常犯精神病,但他不祸害别人只是自残。后来我搬家了,听说他没过几年就死了。
从近几天报导某面馆老板被砍掉头的事例看,行凶者虽然有精神病,但他行凶时应该有完全行为能力。否则他怎么知道面馆老板卖的面跟菜单上的的价格不一样呢?他行凶或许觉得自己有精神病证,不会被判重罪?
应该说法律对精神病病人犯罪还有该补充的地方,精神病病人伤人杀人如果没有死刑的话,他再次伤人杀人怎么办?特别是有暴力倾向的精神病人靠家庭监管是不行的,无论是人力财力都有限,如果推向社会就是极大的隐患。那就需要国家制定相应的法规,以减少精神病病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2017-02-20 23:42:26 -
我们在临床上遇到过类似的问题,精神病人肇事肇祸,甚至出现致他人死亡的情况,那么难道精神病人在法律面前就可以为所欲为吗?
其实在《精神卫生法》出台以前,这种情况确实让整个社会苦恼,一面是精神病人这个特殊群体,一面是社会道德的鸿沟,该如何界定精神病人在案发时的精神状态成了司法鉴定机构评判的核心内容。随着《精神卫生法》的出台,这种现象最终有法可依,也给予司法鉴定机构最重要的支持。
根据《精神卫生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精神障碍患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触犯刑法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一般情况下,对精神障碍患者的送诊治疗要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进行。但由于精神疾病的特殊性,在病症的作用下,可能会发生肇事肇祸的行为,对于精神障碍患者发生违法犯罪行为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刑事诉讼法都有相应的规定。
一、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衔接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三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行政案件中的鉴定程序作了规定,其第六十七条规定:“对精神病的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公安机关的安康医院或者其他有鉴定资格的精神病医院进行。对人身伤害的鉴定由法医进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可以作为公安机关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按照以上规定,如果一个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在街头肇事肇祸,公安机关依照办理治安案件的程序对其采取了强制措施,但发现其为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并按照以上规定对其进行鉴定之后,确认其为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障碍患者,就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其不予以处罚,而是责令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二、与《刑法》的衔接
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婧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时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为了明确“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专门增加一章,即“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该章明确了强制医疗的范围、决定程序、解除程序、法律救济程序、实行监督的程序等。关于强制医疗的范围,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这种强制医疗,一般情况下,应送往隶属于公安系统下的安康医院进行治疗。刑事诉讼法对精神病人触犯刑法的行为给予强制医疗的范畴有一定的限度,如果精神病人实施了盗窃、损害公私财物等财产性犯罪行为,就不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强制医疗,在此情况下,应当依照刑法第十八条规定,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所以说精神障碍的患者虽然没有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他们会被采取强制医疗,很多精神障碍的患者在发病时伤害了自己的至亲,导致家破人亡,而他们的余生也就在医院度过了。
2019-04-28 19:28:11 -
没有真正患过精神疾病的人不知道发病的吋候是什么情形,其精神状态等同七至八岁的小孩子一样,意想,幻想,和妄想混一齐,根本没法去控制自巳,所以有幸不会有此病的人应该去体谅他们的痛苦,一旦犯罪也是情不得已,试问若他们是正常人,有谁愿意背负骂名。
2017-02-20 12:33:49 -
具体精神病患者要不要负刑事责任 ?法官自有考量。不是发作时的精神病患者犯罪,肯定负刑事责任,只是有一个认定的认定过程。精神病是一种无奈的疾病,它的过程是非正常人能及,有其特殊性。我们呼吁,对精神病的治理,法律界的参与不如医疗界等参与力强。家庭在这方面可能心力交瘁,无力回天。只有国家重视,防患未然。
2017-02-20 20:07:56 -
应该监护人承担责任,没有尽到看护的责任,国家也应该有相应的措施,对于完全失去自理能力的精神病患者,比如已经不认识人,见人就打的,应该有一定的处理办法,而什么抑郁,啦!这种病,如果杀人了,就终身圈禁在精神病院里,不要让一些人钻法律空子,
2017-02-20 22:00:57 -
2月18日,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公安分局通过官方微博“平安武昌”发布消息:2月18日中午12时25分,犯罪嫌疑人胡某(男,22岁)因口角纠纷,持面馆菜刀在武昌区武南一村71号一面馆门口,将面馆业主姚某砍死。民警快速出警,现场将犯罪嫌疑人抓获,目前案件正在审查中。
新闻媒体报道的现场视频和图片显示,姚某的头颅被砍下,扔进了垃圾桶,场面十分残忍血腥。此后据当地媒体报道,犯罪嫌疑人胡某为精神病二级残疾。(注:精神残疾分为四级,一级为最严重,二级其次,依次递减。)
广大群众一看到“精神病”几个字,再结合以前经常见诸新闻媒体的精神病人杀人却免于刑事责任的新闻报道,马上得出结论:持证杀人,被害人只能认栽了。
这种想法有一定道理,但精神残疾的定级,和刑事案件的相关精神鉴定还是有所区别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精神病史,或持有精神残疾证,并不必然意味着他没有刑事责任能力,或者只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刑法》第18条明确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由此可见,精神病人杀人不负刑责,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第一、 必须是精神病人犯罪;
第二、 必须是在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实施犯罪;
第三、是必须经法定程序鉴定。
三个条件中,至关重要的是精神病的法定鉴定程序,因为这是审判机关作出裁判的重要依据。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后,包括侦查机关、家属、辩护人在内的任何一方都可以申请对其进行精神鉴定及刑事责任能力鉴定。精神病鉴定的内容和过程很复杂,包括但不限于智力测试、心理测试、仪器检测、材料分析、当面询问等多种方式,也需要大量的案前、案中、案后的调查情况来支撑。
司法鉴定机关根据委托,根据案发时被鉴定人的精神状况、犯罪行为和精神病史等综合因素,最终作出一个针对案发当时的精神状态和行为能力的鉴定。审判机关最终依据司法鉴定机关作出的鉴定意见进行裁判。所以,最终本案结果如何,还有待于司法鉴定机关出具鉴定意见。
近年来,精神病人杀人伤人的事件频频发生,武汉的这起案件,再次引发人们对精神病人刑事案件的关注。根据国家卫计委相关统计数据,截至2014年底,全国登记在册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达到429.7万例,其中的大部分人无法得到妥善的医疗救治。完善对精神病人的监管与医疗制度,降低其社会危险性,这需要我们整个社会的共同努力。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我们依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2017-04-17 15:35:25 -
谢邀,首先表明自这样的说法是不对的,还是应该承担责任,否则被利用的情况不排除,再者如果真不担责任,那为何称之为人,即使丧尸杀人,即使动物杀人,好像解决的办法也是强制性的,所谓因精神病而无缘无故杀人,那此与丧尸、禽兽何异,也得担其责任,或者被强制性解决此类问题,否则危矣
2017-02-20 12:05:51 -
精神病人犯罪需不需要负刑事责任,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且失去自主意识的情况下犯罪是不该负刑事责任的,但精神病人在犯罪时是否为失去自主意识还真不好定论,好比正常人在失去理智的时候犯罪也是不自控的,所以精神病人所造成的后果应当由其家属承担赔偿责任。
2017-02-20 20:49:44 -
精神病患者杀人不可能判刑,因为有很多先例,如某个领导酒后驾车撞死人,把他送进精神病医院就没事,还有短暂情精神病人也是这样子但必须是有钱有权的人才能享受这种待遇,百姓没有这种待遇,百姓这能得到严惩待遇,但不知道这好汉享受那种待遇。
2017-02-20 18:33:11 -
精神分裂症患者杀人,如果是发病时自我控制意识丧失而胡乱杀人,经过司法鉴定确证,可以不负刑事责任不予处罚,但是,必须送入安康医院长期强制治疗直至恢复正常意识与人格。其监护人必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为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人的义务责任。如果是精神分裂症患者病情稳定期间有目的有目标的杀人,有目的有目标足以证明其人有故意杀人的意识,证明其人具有识别与控制能力,有犯意再有犯罪结果,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2017-02-20 14:21:09 -
如果把世界上所有的疾病按“痛苦程度”从高到低依次分A、B、C、D这样排序分类,精神病无疑应该排在A类中最靠前的几种之内。
精神病人发病时完全失去了感情的色彩,他神游在自己的世界与现实世界冰雪两重天,俨然已经失去了一个正常人的喜怒哀乐,等他清醒过来时肯定又是万分痛苦懊恼。
得了精神病,不光其本人备受病魔的煎熬(有的实在受不了折磨,往往选择自杀,如世界著名画家梵高、香港明星张国荣、最近的国内演员乔任梁等都因患精神疾病之一的严重抑郁症自杀),其近亲属(特别是第一监护人)也深受其害……
生活中一个好端端的家庭往往被一个患有精神病的成员一辈子受苦受累……既要连哄带骗地管住他吃药,又很可能要照顾其日常生活,还要时刻注意其情绪变化,生怕因“春天到了”(春天油菜花开了时更易复发)或一点小事刺激令其象炸弹爆炸一样复发,而一旦复发控制不好也许就要三五十天一个疗程才能重新稳定下来,如果发病期间一旦象脱僵的野马管不住,惹不定会搞出什么不可收拾的事来……所以,其家属用每天“提心吊胆”的过日子来讲都不为过……
所以,没有经历过的人一般很难体会其中的血与泪,而社会往往又会歧视排斥这些患病者,听到的多是一些不怀好意的冷嘲热讽,对这样的家庭实在有雪上加霜的味道啊……
你如果去精神病医院仔细了解一下就知道,精神病房的设置犹如监狱般森严,除了重重铁门把关,进出人员一律先要和医护先打招呼审请。精神病人发病住院期间除了必须的随身衣服(如内衣内裤),其它诸如项链、耳环、指甲剪、甚至裤腰带等一律不准带入病房,知道这是为什么吗?就是防止病人用这些坚硬的金属类(或绳子类等)东西拿来自残自杀;还有,象重症病人刚住进医院时,除了关在一个单独的房子里,双手双脚还用绳子给绑定在钢床的的铁栅栏上,并24小时严密监护,以防止自杀或行凶等意外发生,等病情控制稳定了才逐渐降低(放松)监护等级。
说了这么多,我想表明一点,患了精神病(特别是一些重症患者)除了其本人不知人间冷暖非常痛苦,一旦患病很可能选择自杀或暴力行凶这样的事实之外,其家属(特别是一些经济困难的家庭)有时也是出于无奈才放任其游离在监管的真空地带。
一一因为一旦复发,住院治疗,一个疗程至少三五十天;医疗费少则五六千,多则上几万。而出院后稍有差池说不定一两月后又犯病,再住院……后出院……又住院……如此循环往复地折腾普通家庭有几个受得了?再说了,即使不住院,有些患者要终身服药控制,想象其一年的开支除去一般的报销也是一笔不小的费用。据我所知,蓬头垢面流浪在社会上、在大街上自由游走的那些精神病人起初其家属都曾经积极给序其住院治疗,但终因受不了经常复发或长期吃药等带来的承受不起的高昂的医疗费用而无奈放弃,以至让他们自生自灭,而这些人一旦控制不住自己,很可能制造暴力事件,这是一件可怕的事情。这种现象出现在公众视野,出现在文明和谐的社会太格格不入了……
综上,与其讨论精神病患者杀人要承担什么样的社会和法律责任,不如研究一下如何杜绝此类悲剧的发生更有价值和意义。因为精神病患者杀人量刑定罪的适用条款刑法都有详细解释,这主要是法官和律师等司法工作者应该研究的课题。不过,有一点是肯定的,精神病人完全犯病期间发生的杀人行为不负法律责任……
那怎样才能更好地监管精神病人使其危害降到最低呢?很显然,对一些有暴力倾向的精神病人光靠病人家属(特别是条件一般的普通家庭)有时实在有些力不从心。国家应该专门为此立项救助才对,如永久性免费为病患家属跟踪冶疗。对一些流浪街头的病人(很多是无明确监护人或监护人本身都很困难)还应成立专门的机构及时收治,并为其安排治愈或病情稳定后的最终生活和工作等实际问题。当然,对社会上的所有精神病人在尊重人格和隐私的前提下,应有专门的机构(如委托当地医院)统一分类造册,在做好定期跟踪回访的同时,特别对一些容易造成社会危害的病人予以永久性重点监测,一有反常信号便有专人负责处理。总之,只要全社会统一认识,对精神病人的一些情况做到早发现早处理,并实实在在为病患家属解决没完没了的后顾之忧……那么,精神病患者行凶杀人这样的暴力事件是完全可以避免的,这比等出了人命关天的事后再来口诛笔伐的讨论罪责惩罚岂不更是上上之策?!
2017-02-21 23:18:44 -
谢邀!精神病杀人肯定要承担责任!要看是间歇性精神病还是长期精神病,如果间歇性,在正常期间杀人是要入刑负赔偿责任的。长期精神病也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杀人者当时如果精神正常,那就需要承担责任,如果不正常,应该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精神病人正常与否必须要司法严格鉴定。个人认为法律应有所修改,有些精神病人杀人血淋淋太恐怖了,为保社会平安,凡是精神病严重暴力者伤害都该入刑,不能以此为借口逃避法规!
2017-02-20 20:40:30 -
如果其犯罪期间正是其精神病发作期间,并有证据证明,那么该精神病患者是不需要负责的,也就是不承担法律责任。
2017-02-20 10:26:09 -
建议精神病致伤的:关押精神病刑期不等年限:直至精神病治好到期才能放出来:由于是精神病院:不是监狱:所以家属要交纳治疗一定治愈精神病治疗的精神病费用:和给造成伤害的他她人赔偿:精神病致死他她人的:终身不得放出精神病:家属要交纳一定的治疗费和管理费:给致他她人家属的精神赔偿:
2017-02-21 03:27:56 -
2月18日,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公安分局通过官方微博“平安武昌”发布消息:2月18日中午12时25分,犯罪嫌疑人胡某(男,22岁)因口角纠纷,持面馆菜刀在武昌区武南一村71号一面馆门口,将面馆业主姚某砍死。民警快速出警,现场将犯罪嫌疑人抓获,目前案件正在审查中。
新闻媒体报道的现场视频和图片显示,姚某的头颅被砍下,扔进了垃圾桶,场面十分残忍血腥。此后据当地媒体报道,犯罪嫌疑人胡某为精神病二级残疾。(注:精神残疾分为四级,一级为最严重,二级其次,依次递减。)
广大群众一看到“精神病”几个字,再结合以前经常见诸新闻媒体的精神病人杀人却免于刑事责任的新闻报道,马上得出结论:持证杀人,被害人只能认栽了。
这种想法有一定道理,但精神残疾的定级,和刑事案件的相关精神鉴定还是有所区别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精神病史,或持有精神残疾证,并不必然意味着他没有刑事责任能力,或者只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刑法》第18条明确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由此可见,精神病人杀人不负刑责,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第一、 必须是精神病人犯罪;
第二、 必须是在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实施犯罪;
第三、是必须经法定程序鉴定。
三个条件中,至关重要的是精神病的法定鉴定程序,因为这是审判机关作出裁判的重要依据。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后,包括侦查机关、家属、辩护人在内的任何一方都可以申请对其进行精神鉴定及刑事责任能力鉴定。精神病鉴定的内容和过程很复杂,包括但不限于智力测试、心理测试、仪器检测、材料分析、当面询问等多种方式,也需要大量的案前、案中、案后的调查情况来支撑。
司法鉴定机关根据委托,根据案发时被鉴定人的精神状况、犯罪行为和精神病史等综合因素,最终作出一个针对案发当时的精神状态和行为能力的鉴定。审判机关最终依据司法鉴定机关作出的鉴定意见进行裁判。所以,最终本案结果如何,还有待于司法鉴定机关出具鉴定意见。
近年来,精神病人杀人伤人的事件频频发生,武汉的这起案件,再次引发人们对精神病人刑事案件的关注。根据国家卫计委相关统计数据,截至2014年底,全国登记在册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达到429.7万例,其中的大部分人无法得到妥善的医疗救治。完善对精神病人的监管与医疗制度,降低其社会危险性,这需要我们整个社会的共同努力。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我们依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2017-04-17 15:35:25 -
精神病人也有思维清晰大时候,当自己发现自己有了精神病就以为杀人了法律也拿自己没办法,如果精神病在思维清晰的时候到大街上到处杀人了,不被追究刑事责任这岂不是法律的一大漏洞?杀人就该偿命管他有没有精神并。
2017-02-20 21:50:58 -
法律据说有当时情不清醒犯不犯病的要求,所以到底承不承担责任是看后期的,没有权利关系的精神病不要看别人没事,觉得自己的证多好用,要看你和被害人睡的后台人脉硬,别傻呵呵拿着证去杀人了,杀了惹不起的人,有几级的证都没有,免死金牌能不用最好不用,别轻易杀人。
2017-02-20 15:29:22 -
在我国法律规定精神病患者杀人是不承担法律责任,但要看杀人的手段是否惨忍,武汉胡某杀人手段就够惨忍了他对死者砍杀将头卢砍下扔到垃圾桶里这种行为是够狠的,但是对方做法行为也伤到了胡某但是我认为胡某不应该冲动,当时胡某是否有精神病发作都不好说,看来要等待司法鉴定才能确认胡某在杀人过程中是在犯病,我看过很多武汉面馆杀人报导版本都不一样,但杀人的事实是准确的我认为胡某杀动机是对方出言不逊打人将胡某逼的了所以胡某才做出杀人举动,胡某当时很清楚拿刀伤人杀完人还没有跑,假如胡某当时真的犯精神病他伤人就不会是姚某一个人会伤更多的人,还是让法律公证判决吧,胡某必须伏法,监护人也要赔偿死者一切费用,
2017-02-21 13:57:50 -
其实这个是要看具体人,具体事来说的。如果说精神病患者真的是完全没有普通人的意识,那就不需要负责。如果说精神病患者只是偶尔失去意识,神智有清楚的时候,在无意中或是失手杀的话,也不需要负责。
2017-02-23 21:28:53 -
个人觉得,要承担责任,杀人偿命天经地义,要是人人都杀了杀人,然后谎称自己是神经病那不是可以逃脱责任,而且它都已经是神经病不正常的人,留着只会继续害人,无论如何治疗还是会发作,还不如干脆点直接灭杀,虽然残忍但是对大家都好
2017-03-01 10:44:32 -
结论:精神病患者杀人并不是任何情况下都不需要承担责任。1.有的不仅须承担刑事责任还需承担民事责任;2.有的不须承担刑事责任但需承担民事责任;3.有的不须承担刑事责任也不需承担民事责任。具体情况如下:
一、刑事责任
1.一般免责事由:
(1)正当防卫。必要限度内的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比如,他人仅对你拍了一巴掌,你就把他杀了)的,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2)紧急避险。必要限度内的紧急避险,不承担刑事责任。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比如,为了驾车送医救治一个人,强抢辆车把车里驾驶员杀害了)的,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2.精神病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的特别规定
(1)只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如杀人)的,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2)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如杀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尚未完成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杀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3.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情形的理论分析
(1)因缺乏有责性不负刑事责任。
(2)基于犯罪“三阶层”理论分析。犯罪“三阶层”理论要求,如果成立犯罪,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点, 该三点在逻辑上存在递进关系,“层层筛选”。①符合性。一个人杀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一个人故意剥夺他人的生命,符合。②违法性。这个人的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假设经查实,这个人,没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执行职务等违法性阻却事由,随即排除了阻却违法性事由,因此,也具有了违法性。③有责性。这个人是否具有有责性(比如,年满16周岁、精神正常等情形),经查,这个人系精神病患者,其杀人时处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下,所以其行为不具备有责性。
综上,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下实施的杀人行为,因缺少有责性,故不负刑事责任。
二、民事责任
1.一般免责事由:
(1)正当防卫。必要限度内的正当防卫,正当防卫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2)紧急避险。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发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免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责任。
2. “精神病患者杀人”的应承担民事责任的特别规定
精神病人造成他们损害(如伤人或杀人)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承担了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的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精神病人造成他人损害(如伤人或杀人)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三、精神病人在法律上的身份
1. 精神病人根据具体病情分为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为精神的特殊状况,他们只能独立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他们需要监护人,监护人除了应当履行(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不受损害;(2)保管被监护人的财产这两项主要职责之外,还应当履行看管或者约束(适当)精神病人的行为的职责,尤其是暴力伤害行为,以免给他人造成伤害。
2.监护人由下列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1.配偶(夫或妻);2.父母、子女;3.其他近亲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4.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位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责任条件的被监护人(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四、法律依据
1.刑法第18条、第20条以及第21条等;
2.侵权责任法第32条等;
3.民法总则第28条、第30条、第31条、第32条、第34条、第35条、第181条以及182条等。
供参考。
参考书目:
2017-12-21 13:04:56 -
谢谢你的邀请,不过这个问题我没办法回答。我本身是做心理咨询的,对于这个群体接触稍多,职业关系,对他们总是多一分同情和理解,但是杀人不犯法的说法太笼统也太法盲,还是得看情况。
2017-02-20 12:48:56 -
精神病患者杀人当然要追究刑事责任,问题在于精神病患者杀人时是不是在发病?发病之前有没有幻觉、幻想?精神病患者的病史和服药情况可以作参考,如果精神病患者属于间歇性,那么他有正常状况,在这种情况下杀人应该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当时杀人时,他正在发病状况,按照中国法律,免予刑事责任,,强制送医治疗。不过,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负有赔偿责任。现在,精神病患者住30多年和40多年还没有出院,主要还是家属害怕精神病患者在社会上闯祸,宁愿让他终身住院,不愿意接他们出院增加烦恼。
2017-07-02 19:08:52 -
精神病人杀人放火该不该负刑事责任?这个问题的确难住了无数人。面对精神病人犯法不受制裁,令无数人都对法律持怀疑态度。
到底精神病人犯法该不该受制裁,我们首先从法律的实际作用来谈,法律就是约束那些对人类社会有危害的行为。劳动改造就是让那些违法者在改造中自我忏悔,自我醒悟自己的行为,从而成为一个人类社会正常发展的围护者。 杀人犯是用自己的行为去剥夺他人的生命权,判处他死刑是他的行为不是靠忏悔就能改造过来的,只能让他在人类社会中彻底的消失。
那精神病人犯法又如何去改造呢?首先他根本没有自控能力,明明他的行为是在杀人,而他根本不知道自已是在杀人。任你如何去改造他,他也不知道忏悔。枪毙他,他只知道自己怎么一下就死了。所以,对精神病人犯法,制裁根本没用,不仅震慑不了其他犯罪分子,还会受到公民对法律的质疑。
所以,精神病人犯法才会受到法律的宽大处理。然而就因这一条,让很多犯罪分子及家属都想逃避法律的控制,犯了法首先就要求做精神鉴定。妄图摆托法律制裁,求得杀人不偿命。试问:没犯法前为什么不做精神鉴定?要是与医生狼狈为奸,做个假鉴定,你不就逍遥法外了吗?象武汉火车站胡某杀人案,胡某犯案前就有二级精神鉴定书,这当然值得理解。而那些犯案后才要求做精神鉴定,真让人想不通。
2017-02-20 22:02:15 -
我个人虽不赞成精神病人杀人不承担任何刑责,但既然人们把精神病人都不当人看,可以随意侵犯病人的人权,且法律有明文规定,那么,在病人处于意识不清状态的杀人行为,是不需要承担刑责的……
2017-02-23 11:02:22 -
1、为什么精神病人杀人就可以轻判减刑?我个人觉得精神病人比正常人对社会危害更大!
2、别说什么有病在身,精神不受控制,那不受控制更应该判死刑,免得他自己受罪,还出来危害群众。
3、不管先天或后天患精神病,其实我们大众都很同情,但是不能把我们的同情建立在对方犯罪的层面上。
4、我们谈现实一点,正常人犯罪是有底线的,他只针对威胁或迫害自己的人动手。但是精神病患者呢?他可是随机的、随时的,不可预料的,甚至有的以有病为由故意这样做。
5、所以我个人认为只要精神患者犯罪,罪加一等。都这样危害社会了,何谈道德仁义!死去的人难道就白死了!
2017-02-24 08:06:32 -
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就要谈到法律的意义和法的作用,法的作用其中有两条,一个是惩戒,第二个是教育,法律就是通过惩罚犯罪的人教育没有犯罪的人,教育其他的人说你看这个人犯罪了他被惩罚了,所以说你们大家不要学他,如果学他你们也会受到惩罚,这就是法通过惩戒坏人教育其他人的作用。而精神病为什么犯了法杀了人不需要负刑事责任,这就是说失去了教育作用,如果一个精神病杀人以后法院把他监禁甚至判了死刑,而去教育其他精神病人说,你看这精神病人他杀人了他被枪决了,他受到应有的惩罚,你认为其他精神病能懂吗?其他的精神病人在精神病发做的时候会不会想到我是精神病我现在病发作了但我不能杀人,因为以前一个精神病人他发病杀了人而被枪决了,我要是现在犯病的时候杀了人也会被枪决。如果他能控制住自己,他就不是精神病了,所以说精神病杀人不被惩罚是因为他的行为不可控制,即使枪毙了了他对以后的精神病人也没有教育意义。
2018-02-11 21:54:49 -
TVB的律政剧里常常出现以下的一个情节:某犯罪分子的辩护律师,以自己的当事人患有严重精神疾病为由而主张当事人无需承担刑事责任,而当事人也因此而脱罪。上一年6.20的南京宝马肇事案,肇事司机也因被诊断为间歇性精神而被轻判,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那么,精神病患者犯罪就真的完全不用追究刑事责任了吗?精神病患者就不用受到国家法律的规制了吗?身边的亲朋好友犯事了能以患有精神病为由脱罪吗?下面,《我顾问》来为大家分析,精神病患者怎么承担刑事责任:
一、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当精神病患者在完全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或者不能控制自身行为的情况下,造成了危害后果,并且经过法医鉴定,的确具有精神病的情况下,精神病患者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里对于当事人是否能够辨认、控制自身行为以及是否具有精神病的认定,并不是由办案人员、审判人员或医院医生认定,而是需要有专门资质的法医进行鉴定。虽然这种情况下的当事人不需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并不意味着完全不需要承担责任,而是责令其家属或监护人对其严加看管,如果当事人的危害性达到一定的程度地,是需要政府强制治疗。
二、完全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某些精神病人并不是持续性发病的,在某些时候,他们能够辨认和控制自身的行为。在他们能够辨认以及控制自身行为的时候依然犯罪,造成危害后果的,则和他人一般承担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还有一类精神病患者,他们介于上述两者之间,对于自身的行为具有一定的辨认与控制能力,但是却不能完全正常的控制自身的行为。对于这一类人的处罚,由于其不具备完整的认知能力,不能一味地承担全部责任,但同时他们也需要对自身能够认知的那一部分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承担刑事责任。所以,对于该类精神病患者,按刑法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上,不是所有的精神病人犯罪都可以无罪释放,而是要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当自身或家人受到精神病人的侵害时,或是精神病人发病做出了危害他人的行为时,应该及时委托律师,通过法律途径正确保护自身权益。
所以,精神病人杀人也要看是属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完全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人还是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来判断其承担的责任。
2017-07-17 22:59:20 -
我只是个百姓,就我而言,谁杀人都得承担责任,现在社会常见冒充精神病犯事的,那么就该具体事件具体调查,然后再定了……
2017-02-21 18: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