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承担责任有没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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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承担责任有没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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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公医考
    中公医考
    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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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无效物保人追偿应当得到承认。

    必须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保障债权的实现是《担保法》的宗旨和核心目的,因此在涉及到担保行为时,无论是有效担保行为还是无效担保行为,都应将债权人的利益放在第一位。

    无效物保人不能因违法行为而获利。无论是基于公平正义的考虑还是基于促使物保人积极促成物保合同成立生效的考虑,这一原则都是必须坚持的。

    物保合同无效后,物保人对债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种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缔约过失责任,物保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前提是债权人的债权因物保人的无效物保行为而受到损害。因此,在物保与保证共存的混合担保中,物保合同无效后,物保人是否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需要依据债权人是否有实际的债权损失为标准。如果债权人经向债务人、保证人追讨后债权仍然没有得到全部清偿,则可要求无效物保的物保人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

    具体而言,在债权人对物保合同的无效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清偿全部,而物保人则应对保证人和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债权人对物保合同的无效有过错的,物保人也应对保证人和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责任范围是不超过担保人,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当然,在债权人有过错的情况下,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会有所不同。虽然债权人仍可要求债务人偿还全部债务,但却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这是因为,债权人与物保人的共同过错行为导致了物保的无效,债权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在其应承担的过错范围之内放弃了对抵押物的物保,显然依据法律规定,保证人应在债权人放弃物保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而只在此范围以外承担保证责任。

    2020-03-26 09:11:37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