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增值税产生了留抵税额,是否可以抵减预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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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增值税产生了留抵税额,是否可以抵减预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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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增值税留抵税额不能抵减预缴税款。例如,2016年8月,某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1000万元,应当预缴增值税30万元,当月该公司留抵税额50万元。此时,该公司应当缴纳预缴增值税30万元,50 万元留抵税额继续留抵,而不允许以留抵税额抵减预缴税额。在纳税申报上,当月有留抵税额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24行“应纳税额合计”为0,第28行“分次预缴税额”也为0,可见不能相互抵减。在会计处理上,预缴增值税一般在“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借方记载,而增值税留抵税额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专栏记载。两者属于不同的会计科目,不能相互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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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31 17:2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