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设计公司章程及其重要性?
如何设计公司章程及其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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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是公司最高层次的法律
2019-06-26 18:31:57 -
首先谢谢邀请。
如何设计公司章程及其重要性
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合法有效的公司章程很重要。一套有效、且又能维护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公司章程,对企业的经营、长远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公司章程可以自由拟订吗?
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时最主要的文件,无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缺少章程不可能获得登记。公司章程的条款是否可以自由拟定呢?可以这样说,公司章程是“有限度的自由”。
公司章程的自由源自于下列两个方面:
1、《公司法》有很多地方未做规定,给予了公司章程一定的自由,由公司章程来填补。
例如,公司章程可以详细规定股东会议的议事方式:何时开会、如何召集、如何表决、如何代理、如何记录等等。
2、《公司法》有很多任意性的规定,公司章程可做排除适用。
“任意性规定”,指如果章程有特别约定,则按特别约定处理;如果章程没有特别约定,则按公司法规定处理。
例如:某人拥有公司20%的股权,但是公司章程中可以约定,该股东只能获得公司利润的10%作为分红。如果没有这种特殊约定,那么该股东就应该按20%获得分红。
通常情况下,公司章程可以对以下问题作出特别规定:
1、分红比例与股权比例可以做不一致的约定。
例如:某公司有四个股东,其中三名股东既出钱也出力(全职参与公司管理),第四位股东只出钱基本不出力,于是公司章程中约定出钱又出力的股东多分钱,只出钱不出力的股东少分钱。
2、表决权比例与股权比例可以做不一致的约定。
公司章程中可以规定某些股东(通常是创始股东或管理股东)有更高的表决权,或规定某些特殊事项,必须进行特殊的表决。
3、股权转让、回购、除名的规定。
4、股东会议、董事会议的议事方式、表决方式。
比如,可以约定股东会议、董事会议的议事方式为通过视频或微信群开会。
5、股东会、董事会、高管的职权分工。
公司章程可以灵活约定并非可以任意约定,需要注意,尤其是要受到“公平合理、不损害部分股东合法权益”的限制。2013年、2014年先后修订的《公司法》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生效后,工商登记机关明显放宽对公司章程的审查,留给公司的自由度大大增加。
二、关于章程中的除名约定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得规定,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该条除说明转让规则,又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在股权、回购、转让除名等方面,公司章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规定。由于涉及股东利益,法律规定得很粗疏,很容易导致争议。

实践中,公司章程规定的下列情形一般是能得到认可的:
1、股东拒绝出资或出资不完全、抽逃出资,章程可规定除名措施。
2、股东由于股权激励或类似管理层持股计划而获得股权,如该股东不再担任管理层,不再符合持股的目的时,章程可以约定收回该股东股权。
3、在职工持股计划的安排下,如职工严重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则章程可以对应约定收回股权。
4、其他情况下,如股东不再参与公司管理、退休、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章程规定相应收回该股东股权。
《公司法》或相关司法解释没有对除名事由做出明确列举,从上面几项中可以看出:除名事由应有正当性。或是股东违约,行为不利于公司,或者是不再符合持股计划的目的。
章程中的此类条款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1、章程应该依据《公司法》规定有效制订,同时经工商局备案登记。
2、可以同时签署《股东协议》,处理股权的回购事宜。
如果由公司退回股金,则涉及减少注册资本,还需要办理相应减资程序。如果签署《股东协议》,则可以考虑直接约定由其他股东回购被除名股东的股权,无需减少注册资本。
3、除名或回购措施应具有公平性,应该是针对所有类似情况股东一视同仁,不是专门针对某个股东。
4、即使可以除名,不意味着无需向被除名股东支付任何对价。
通常来说,至少应向被除名股东退回原股本(即原投入的注册资金)或者按市场价值补偿。低于该补偿标准的除名措施有可能被法院认定无效。
三、股权协议与公司章程
现实中,原始股东设立公司时,往往会签署《股东协议》,对出资、分红、设立过程中的费用、公司运营管理做出约定,有的时候,还有可能涉及股权代持、股权激励、股权转让。这些内容与公司章程规定的内容有很多重合之处。
无论是对公司还是对股东来说,《股东协议》都是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件。公司正式设立时,要向国家机关提交的文件中,并不涉及《股东协议》(中外合资、合作企业除外,并且,《公司法》中并没有“股东协议”这一名称)。于是,《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之间的关系就成了有争议的问题。中国大陆的公司,大多公司章程直接抄工商局的范本,或直接委托代理公司代理注册公司,直接照搬工商局的范本操作起来省事,千篇一律,再将股权代持、干股、分红、股权转让、回购、股权激励等个性化的东西放到股东协议里。这是现行的不少公司的作法,但个中涉及很多隐患。尤其在我们皓哲律师团服务过的企业案例来说,这未必是最好的作法。
我们的建议是:
1、公司章程与《股东协议》尽可能一致。
如果先签署《股东协议》,则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将其落实到公司章程中去。
2、股东不愿意对外透露的内容可以考虑放在《股东协议》里。
公司章程具有一定的公开性,大部分地区至少允许律师查阅,《股东协议》并不需要对外披露。
3、部分股东签署的涉及股权安排(股权激励、股权回购、股权转让)的协议同样有效。
需要注意的是,股东对外出售股权时,现有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因此,涉及公司章程以外的人成为(或可能成为)股东时,都需要公司的全体股东表决同意或放弃优先购买权,否则可能导致无法办理股权过户。
4、《股东协议》可以实现更灵活的安排。
无需工商局登记,随时协商变更;不仅适用于股东之间,也适用于股东与公司、股东与非股东之间,可以通过变通的方式对技术股、干股、期权、股权回购等进行有效的安排,可以约定违约责任。
2019-06-27 14:3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