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搬迁,不协商也不和我们解除合同,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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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搬迁,不协商也不和我们解除合同,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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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治律师
    单治律师
    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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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很同情你的遭遇,这的确是进退两难的境地,希望以下的分析能给予你帮助。

    我首先需要说明的是每一起纠纷都不是简单套用某条法律或某几条法律的,而是需要依据客观情况进行全面的分析。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很多信息和事实都不是太清晰,所以仅做参考!

    首先:作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是经过协商一致达成的,说明无论是用人单位的条件还是劳动者的条件双方都是认可的(当然包含工作地点这一条件),同时也对劳动合同产生的条件作了限定,特指当时签订合同时的条件。

    那么,用人单位为做出搬迁单位的决定,意味着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作为劳动者可不可解除劳动合同呢?解除劳动合同之后可不可以获得赔偿呢?

    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三)的规定我们可以解读出几点信息,

    1、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之时的30天之前,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展开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就不符合本条所限定的条件,且不符合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2、本条规定的是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景,那么劳动者是否可依据本条解除劳动合同呢?我们还需参照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说明在无任何条件下,劳动者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但应满足的是“提前三十日”,结合二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3、当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是无需进行经济补偿的,但本案例的情况是用人单位单方变更了合同订立的客观条件,且没有进行事前的协商,因此劳动者依据这种情况解除劳动合同应该给予补偿。

    4、但同时,依据上述的条款,也可以与用人单位充分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比如增加异地补助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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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2018-05-29 11:04:08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