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界是如何定义抄袭的?大家如何看待歌曲抄袭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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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界是如何定义抄袭的?大家如何看待歌曲抄袭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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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音乐作品的抄袭问题,行业内一直有一种说法认为如果连续8小节音乐相似或每个小节里有四分之三的音节相似便可判定为抄袭,但该说法并无官方认证,也无法律明确的规定。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对音乐抄袭曾经做过这样定义:
“音乐抄袭是指将他人音乐作品或者音乐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侵犯他人著作权等权利的行为。”
但是音乐作品的构成具有复杂性,除非完全一样的照搬照抄,否则很难认定怎么样的行为是将“片段窃为己有”,而且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被质疑抄袭的一方往往都能够指出自己的作品与在先作品之间的区别。
根据我们的实际经验,在司法实践层面,法院在判定抄袭行为侵犯音乐作品著作权的案件时,主要是适用“接触+实质性相似”原则,即被控侵权人曾接触过原告作品,作品之间存在实质性相似,同时被控侵权人无合理使用等法定抗辩理由,即可认定其作品侵权。
“接触”一般很容易证明,只要是已经公开发表的音乐作品,被控侵权人多会被推定完成了实际“接触”。
但在实务操作中要证明两首歌曲存在实质性相似却并不简单。法官一般会综合考虑音乐作品构成的各因素,如旋律、节奏、编曲、和声等,并以一个普通听众的视角来判断音乐的实质性相似程度。但在特别复杂的情境下,经当事人申请,法院也会委托专门的鉴定机构对作品间的实质性相似程度做出鉴定,并以鉴定结果作为判断依据之一。
2020-05-28 09:3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