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受教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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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受教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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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解法说律
    解法说律
    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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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邀。首先受教育权是《宪法》规定的,它是即使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公民的基本义务。我国《宪法》不具有可诉性,当受教育权遭受侵害时,不能依据《宪法》规定直接起诉。而应具体分析侵权人的身份,依据不同法律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 。

    齐玉苓案件是受教育权遭受侵害的典型案例。该案件发生在20世纪90年代,齐玉苓参加了中专考试,而后被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录取,但是被告人陈某由于其父是原村党支部书记,所以在他们的策划之下,代齐玉苓领取了录取通知书,并冒名顶替入学就读。齐玉苓知真相后以侵害其姓名权和受教育权为由,相关干系人告上了法庭。最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院批复作出二审判决:陈某停止对齐玉苓姓名权的侵害;并承担经济损失赔偿48045元及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在该案件中虽然齐玉苓以侵害姓名权和受教育权遭受起诉的,最终法院是以姓名权遭受损害进行判决的。最高院对齐玉玲受教育权案当时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定了中国宪法的可诉讼性问题,但是在2008年最高院废止了该解释,所以在目前中国宪法不可诉讼。但不代表受教育权没有救济途径,和上述案例类似的可以以姓名权遭受侵害为由提起民事诉讼。

    当监护人侵犯未成年人受教育权时,未成年人可依据《民事总则》第36条的规定,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或者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对于作为未成年人监护人的父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侵害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可以由其他的直系近亲属,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民政部门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变更抚养权,以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另外,依法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父母,并不免除要负担未成年的抚养费义务。

    2018-07-05 14:27:57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