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怎么区别?
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怎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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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法律上有规定。但在现实执行中真的可能只有法官能説的清楚这件事。有的在执行中引起的社会反应很激烈,老百姓并不认同的案例也有。也有不少我们和法官也不得不反思的案例也有。正面的正义的社会影响我们也是不能不注意和考虑一下。但愿都有个圆满的结局,法律就应该是保护好人。不能叫好人才亏,也不能叫坏人总是钻我们的法律的漏洞。这应该是在执行中应该注意的地方和常识。我们都是小人物,在网上谈这个敏感的话题,勉为其难了。谢谢。
2019-06-17 21:01:18 -
谢邀请。我赞同闲庭信步友友的观点。简单地说,正当防卫是在生命或财产(包括他人)正在受到不法侵害时所采取的必要防卫措施。防卫过当就是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范围。这两个概念不是三言两句能说明白的,法律老师讲课至少要花掉两三个课时。有极少数人在“正当防卫"丶“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这三个概念上没弄明白就乱喷一通,甚至骂娘。这是不对的,希望碰上了的朋友们也别置气,完全可以原谅的,较真能起什么作用呢。
2019-06-17 22:49:59 -
谢邀请。我赞同闲庭信步友友的观点。简单地说,正当防卫是在生命或财产(包括他人)正在受到不法侵害时所采取的必要防卫措施。防卫过当就是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范围。这两个概念不是三言两句能说明白的,法律老师讲课至少要花掉两三个课时。有极少数人在“正当防卫\"丶“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这三个概念上没弄明白就乱喷一通,甚至骂娘。这是不对的,希望碰上了的朋友们也别置气,完全可以原谅的,较真能起什么作用呢。
2019-06-17 22:49:59 -
国人一提及正当防为不由自主的就会谈龙色变地想想防为过当一词,人人自危,神经紧绷,是因为它关系着每个人的切利益,特别是民众,弱势群体。
凡是有关的文章下边的评论区我几乎览遍,为何百分之九十多的人怨生再道?不是大多数人的不懂法,是法律(专指防为过当一词)的剑走偏峰!这把剑不是指向不法匪徒,而是刺伤了绝大多数人的心。
我要说的重点两句话:
1,人大是有必要(迫不及待)修正\u003c防为过当\u003e条款的时候了。(有多少冤案人为了正义在牢狱蹲着)
2,我个人观点,只要是遭到不法侵害被迫还手均视为正当防卫!
2018-12-23 01:17:01 -
毛主席说的好“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你都打到我门上了我还不反击吗?这与社会人伦就说不过去,杀了你做牢我也不悔!中国人应该都是这样的看法吧……
2019-08-27 21:50:03 -
所谓防卫过当,是指故意在自卫成功之后,对侵犯人另外实施反侵犯。造成侵犯人受伤或死亡。而丽江女子在被反复纠缠,甚至已睡在床上之后,于凌晨一点多,再次在蒙蒙笼笼中,被吵醒。这时的她完全处于自卫一方。而自卫是否已取得成攻?唐雪可能直到李某湘离开,方才感觉得到。因此,她并未防卫过当。
2019-08-31 07:41:33 -
正当防卫就是防卫者每打一拳都要请示一下律师和检察院问一下那一拳该打那一拳不该打。当对方拿刀时,更要请示一下,我该不该也拿刀,还要问清楚了到怎么用!
2018-12-25 09:50:14 -
咱们国家在这方面的法律有待完善,对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定太过死板,偏于施暴者,无论谁遇到威胁时甚至危及生命时,不可能还给受害者选择用什么东西用什么方式来防卫的时间,只要你防卫成功了,施暴者哪怕受一点伤你都算防卫过当,致人受伤或致人死亡,未免太不公平,太不讲道理了,希望能有让人信服公平的法律法规出台和完善。
2018-12-25 12:35:41 -
说实在的,开始我听了唐雪单方之言也十分支持她,现在双方各执一词,捡好的说,到的是非如何旁人不得而知,但最近听死者父亲之言是,唐雪座朋友的车碰着死者,身上被红肿,导致死者大骂,然后唐雪回家带去父亲,唐雪身高1米7,可见父亲也必身高体大,并对死者先动手,唐雪还骂你算什么东西,以致产生矛盾,最后关头死者带刀上门,后被人夺刀空拳,唐雪持双刀出门拼搏,虽晚上,对方只能用脚攻击,空手对博唐雪应该知道,身为军人出身,身手比常人敏捷,刺入第一刀致死者身上应该感觉得到,不应再次刺入,一心致人于死命,对方也是正规大学毕业的学士学位,正规上班。也非十恶之人,父母失子之心可知,作为旁观者只希望法律公正,公平,不冤枉一个好人,不放过一个坏人。
2019-08-31 13:50:39 -
当生命受到危害时必须奋起反击,如果暴徒持刀持枪行凶必须想法致暴徒于死地。这就是正当防卫。
2019-08-30 12:29:38 -
我是一个农民,国家的法律法规我无权参与讨论,我只知道如果我没有惹别人或者因小事而别人要打我“没有意图要致我于死地”我就给人家道歉或者自己走开,如果有人要危及到我的生命安全,我会拿到什么就是什么(包括刀)以最快的速度将对方置于死地,也许这是犯法,但不这样做自己就会被对方弄死,为了保命,我必须这样做……
2019-08-27 22:13:14 -
我觉得吧,应该看事件发生在哪里,主要对象是谁。
第一种情况,在大街上有人在杀人,你拿起棍子一棍下去这人躺了,这个时候算是正当防卫,因为你制止了犯罪,如果这时候你再上去敲一棍子,把人敲死了,这就是防卫过当。
第二种情况,有人拿着刀跑到我家里闹事,吵着嚷着要砍人,我二话不说,立马弄死他,甚至弄死都是轻的,因为不弄死他,死的就可能是我,甚至是我的家人,到时候他砍完人来一句“我有精神病”,我找谁说理去。这个时候我就觉得美国的法律很好,私闯民宅,只要户主觉得对自己家人有威胁的,就可以无理由的击杀入侵者,因为私闯民宅就是理由。
2019-08-31 21:30:39 -
当你人身遭遇非法侵犯时就要自卫,至于造成什么后果,哪当时谁都无法预料,只有将侵害者打到不在侵害才是正理。
就象日本侵我中华,我们如不自卫哪只能亡国做奴隶做任人割杀的兔羊,只有奋起自卫才能保身护国,对于非法侵害应该弘扬正气,自卫还击,消除黑恶势力。
2019-08-28 07:31:47 -
正当防卫是个技术活,一般人不经过系统学习和系统的训练是不足以达成此目的的,其最大的难点不在于侵害的存在和对象,而在于对时机的把握,举例说明:若发现小偷偷窃,某人进行制止,并且最后发生打斗…在此过程中,1,若小偷未进行暴力反击,而选择逃跑,则某人不能对其进行殴打,因为此时偷窃的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对其出手为对小偷的故意伤害,需要承担法律责任…2,若小偷未逃跑,选择暴力对抗,掏出小刀威胁,此时,某人不能先出手用刀或者利器伤害小偷,因为小偷对某人的用刀的侵害行为未开始,此时需要承担故意伤害的责任…3,若小偷已经用刀捅了某人,然后开始逃跑,也不能对其进行殴打或者伤痕,因为对某人用刀侵害的行为已经结束…4,若要用刀捅小偷的正确的时机是什么时候?依据多年案例来看,百分百算正当防卫的时机:小偷的刀已经捅到了某人,而且刀还在持续捅进去的时间段,此时侵害正在进行,如果刀已经没有继续往进捅,甚至开始抽离人体,此时已经已经是侵害结束,甚至是已经放弃继续侵害的行为…5,如果成功把握住了正当防卫的时机,那么再看防卫过当,小编把握一个基本原则:不要让嫌疑人的伤势超过自己太多,若要让小偷重伤,自己不能只是贴个创可贴…若要小偷死亡,自己再怎么也要在重症监护室躺几天,如果自己只是轻伤,恭喜,你肯定是防卫过当了…个人最后建议小编,不要轻易尝试正当防卫,因为,实在太难了…以上回答希望对小编以及所有打算尝试正当防卫的朋友有所帮助…
2017-04-24 19:05:05 -
歹徒对我进行伤害,或者歹徒对别人进行伤害,我进行反击和见义勇为与歹徒博斗叫正当防卫。
与歹徒进行博斗造成歹徒伤害时叫防卫过当。
2019-03-22 22:24:20 -
要待到法官某天遭遇歹徒持械围殴,惨历生死煎熬,才能真正感受到曾要求别人防卫谨小慎微的幼稚。实践出真知!
2018-12-25 16:24:50 -
带凶器出来主动出击,就是互相打斗。死者虽有大过在先,但罪不至死。生命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死者在被害时是手无寸铁,且醉酒状态下,估计站都站不稳。此时此刻死者的智能与体能等同于老人和小孩,还隔着大门在?屋外,对杀人者购不上人身威胁,所以反杀不成立!相信专业的法官,有专业的水准,会结出最合适的结果。为了社会的长治久安,不会天天看到所畏的反杀案,到处可见冤魂,人命关天,要慎之又慎!反杀的特定条件,应该是抢夺到正在行凶人手上的凶器,将其杀害。而不是自带凶器,主动出击!人都应有颗善良之心,作恶都要付去相应的代价!!!
2019-08-31 11:55:20 -
就应该取消防卫过当,所谓人不犯我我不犯人,法律一个重要的作用就是威慑,如果都是防卫过当,谁还敢防卫,怎么威慑,不是助纣为孽嘛
2019-01-20 14:16:27 -
在法官的眼里,你转身逃跑了,你死前哭爹喊娘了,那算是正当防卫!你奋起反抗了,那就是防卫过当,甚至是你故意杀人!
2018-12-25 11:17:35 -
中国的正当防卫就是人家打你一拳!你也必须打人家一拳!不能打两拳!也不能打的太重!超过一拳你就是防卫过当了!
2018-12-25 15:52:46 -
现实中不存在正当防卫,法官衡量的标准是你一还手,就是防卫过当。这中间还包括如果施暴者受伤了被害人也要负责任。
2018-12-25 17:04:54 -
立法必须充分考虑,弱者在面对强悍歹徒不法侵害时,做出的自我保护和受刺激后,反击时无法控制的精神状态。几乎没人能在这样的状态下,还能清楚的意识该如何在法律的框架下阻止违法行为。如果中国人能具备这种能力,这样的民族,别说全球,就连宇宙都没有对手了。立法专家应该多以人性的角度来考虑问题,制订更能保证人民财产生命安全的法律。
2018-12-25 16:51:23 -
对持凶器的犯罪分子,任何程度的防卫都是正当!行凶者有时间考虑进攻分寸,受害者方面能有反击机会就不错啦,只有一个目的,就是让对方失去进攻能力,让受害者掌握分寸、是很不公平的!怕死的就别犯罪!
2019-03-25 20:53:10 -
从我的所学所知来说,抛开你们的社会舆论,抛开军人身份。她本身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而是防卫过当.法律是说事实的,别说你觉得,你以为,更不要说他要是怎么这么,毕竟这些都没发生,刘海龙案件是因为刘海龙持刀砍了人,刘海龙要是砍的电动车呢?唐雪这案子刀砍的是门,身在房间里的唐雪没有受到任何的人身伤害.这时的她有多种方法保证不受侵害,而她选择出去,这不是侠客时代了,不是说你能打你就徒手出击。正当防卫的概念实在不爱多说了,就两点,第一侵害正在进行,第二制止侵害行为在适当程度.唐雪是主动出击不是侵害进行时,那是不是以后有人砸门我们就杀了他?第二点她防止侵害可以选的东西为什么就只有刀,还不是因为刀能快速解决人命,那在主观上就不是防卫,而是主动的出击并杀伤.而唐雪的案件就比较符合免于处罚,但是一事归一事,就案件的本身看就是防卫过当.这案子很人说不出击干什么?等警察来?那是不是说以后都不用警察来管理了,都不等警察来,你们能打你们现场就杀人?杀刘海龙的大哥是夺了刘海龙的刀,唐雪是自己拿的刀,这行为就想古代一个人上门寻仇,另一个大侠直接飞身而出,一刀毙命.你告诉我这叫正当防卫.我个人觉得防卫过当比较适合唐雪的案件,大家可能激动那还得判刑处罚?亲们,防卫过当也是有免于处罚的情形的,所以我完全支持唐雪免于处罚这样有利于法制建设及对不法分子的打击.
2019-08-31 21:38:48 -
一、什么是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它是对不法侵害者进行反击,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侵害的行为,是刑法规定的保护行为人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法律制度。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二、正当防卫应该具备哪些条件
1、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这种不法侵害可能是针对国家、集体的,也可能是针对自然人的;可能是对本人的,也可能是针对他人的;可能是侵害人身权利,也可能是侵害财产或其他权利,只要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行为,即符合本要件。
2、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所谓“不法侵害”,指对某种权利或利益的侵害为法律所明文禁止,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其违法的侵害行为。
3、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避免危害结果发生,因此,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而不是尚未开始,或者已实施完毕,或者实施者确已自动停止。否则,就是防卫不适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4、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即正当防卫行为不能对没有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第三者(包括不法侵害者的家属)造成损害。
5、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正当防卫是有益于社会的合法行为,应受一定限度的制约,即正当防卫应以足以制止不法侵害为限。另一方面,不法侵害往往是突然袭击,防卫人往往没有防备,骤然临之,情况紧急,精神高度紧张。一般在实施防卫行为的当时很难迅速判明不法侵害的确实意图的危险程度,也没有条件准确选择一种恰当的防卫方式、工具和强度来进行防卫。因此,只要不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都应当属于正当防卫。
三、什么是防卫过当
中国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防卫过当具有以下特征:
1.防卫过当的犯罪客体只能是其所构成的具体犯罪的客体。对于防卫过当,应当依据其罪过形式和客观行为的性质,按照我国刑法分则的有关条文定罪量刑。
2.防卫过当在客观上表现为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最大损害,但其具有防卫前提且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当减轻、免除处罚。
3.防卫过当构成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然有罪过。这种罪过表现为行为人对自己的防卫行为是否会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主观心理态度。
四、关于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防卫人明知自己的防卫行为会明显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为了达到正当防卫目的而放任这种重大损害发生的,是间接故意的防卫过当。
(2)防卫人知道自己的防卫行为可能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但轻信这种重大损害不会发生,是过于自信过失的防卫过当。
(3)防卫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至发生重大损害的,是忽视大意的过失。
五、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防卫过当的定罪;二是防卫过当的处罚。
防卫过当本身不是独立的罪名,对防卫过当应根据防卫人主观上的罪过形式及客观上造成的具体危害结果来确定罪名。从司法实践来看,防卫过当行为触犯的罪名主要有(间接)故意杀人罪、过失致死罪、(间接)故意伤害罪和过失重伤罪。为了表明防卫过当的情况,在制作判决书时,应当注明因防卫过当而构成某种犯罪。
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对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为在防卫过当的情形中防卫人主观上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虽然对不法侵害者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但其行为的客观危害性比其他犯罪行为小的多,所以,对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017-04-24 10:11:13 -
面对施暴歹徒必须以暴制暴!
2018-12-26 11:29:55 -
遇到抢劫等威胁人生安全,没有防卫过当一说。应该取消这条。
2018-11-29 12:38:16 -
要从专业角度我们很难回答,毕竟法律人也在争执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就以往法律的硬性规定来说,白衣哥的追砍肯定是争议检点,让人觉得可左可右,感觉对白衣哥很不利。但人大多时间是感性的,尤其是在巨大的恐惧、慌张和愤怒时,人就更难以做出正确的判断。让一个普通人像法律专家一样掌握正当防卫的繁琐规定,还要在危急时刻正确的找准正当防卫的下手时机,估计法律专家也很难做到,这有点太强人所难!不还手就是想小事化了,可对方要小事化大,公然持刀行凶,让受害人不得不奋起反抗保护生命,而一旦反抗就必须从危险源上彻底解决对自己的危害和威胁,相信这是所有人面临生死存亡时都有的正常心理反应。
2018-08-31 11:40:19 -
生死关头,还考虑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生死一瞬间!法官,律师,你想死得慌了吗?
2018-12-25 15:49:04 -
我想问的是如果有一天爆发战争,有没有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之说?
我的想法是既然有人挑起战争就应该消失之!
2019-01-20 17:36:30 -
只要是正当防卫,不管出现什么后果,都属于正当防卫。
2018-12-22 21:21:09 -
个人认为正当防卫就打到或控制对方没有反抗能力为止,再继续的就是防卫过当了!
2019-08-31 15:02:35 -
现在的法律对正当防卫的界定几乎很少有人能把握,,基本成了笑话,,,
2018-11-28 13:43:11 -
不分事件起因当事人的是非善恶,而把被侵害当事人的防卫行为孤立抽象的判定是正当,是过当,是恶意,本身就是一个沒有正义标准的立法笑话,是纵恶灭善。
2018-12-25 10:58:53 -
从各省判例来看,我国是不允许防卫的,基本上只要防卫了,一定是过当。伸头一刀,缩头也是一刀,所以大胆反击吧,反正最终都是死路一条,被屠杀了,心不甘,自卫反击,虽死无憾,如反击杀贼,就算被法官判斩立决,还有无数网友为你呐喊,正义的人们仍然在心里承认你是英雄,是好人。也许在你正当防卫后,被判有罪,引起巨大争议,正义的力量战胜糊涂法官,法律允许人们英勇抗暴,你将是法律正义的里程碑,这就够了。
人生而平等自由,为了自己和家人,为了正义和良心,勇于向恶人宣传,虽死犹生。
2018-11-29 18:18:14 -
半夜找上门行凶,开门与不开门没有多大关系,因为你李某是半夜带帮凶特刀杀上门来的,你刀被人拿下但是刀还在李某的帮凶手中,难道说李某的帮凶不会用刀刺杀唐雪吗?何况唐雪开门后先动腿的还是李某,因为李某有势呀,有这帮夜晚间来闹事的这群帮凶,假说李某的这帮帮凶好好劝劝李某不要夜晚上唐雪家闹事,那么李某也死不了她们也有这个能力劝住李某,我看责任在这些帮凶
2019-09-01 10:29:44 -
我认为,当个人的人身安全受到攻击和威胁时,处于人性的本能,为了保护个人的人身安全,把对方给杀了,这就是正当防卫。
如果只是吵吵闹闹,对方一没带利器,二没私闯民宅,双方在打斗之间一方把另一方给打死啦,这服于防卫过当。各有各的理解和认识,以上是我个人的理解。
2019-08-28 00:09:50 -
法官说了算!
法官怎么说?,要看领导什么态度,要看双方的经济情况
2018-12-25 11:26:36 -
辟如一个人拿着枪对着你,他没有扣动扳机,你不能对他发出致命的攻击,因为他还没犯罪的事实。当他扣动扳机,有了犯罪事实,便可对他进行攻击,因为是枪,子弹飞行的时间也算正当防卫。如果子弹没击中你,他停止扣扳机,犯罪中止,你也没了正当防卫的权力,再攻击则为防卫过当。直至他再次扣动扳机,在子弹出枪口之后则正当防卫生效,在子弹未击中你之前你就可杀死他,当然,他没有第三次机会,因为主观性他要杀死你,以后的时间都是正当防卫!
2019-08-29 01:06:07 -
我始终坚持应该无防卫之过当。防卫过当是对受不法侵害者的过高要求!
2019-03-25 09:1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