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失职造成的重大损害,该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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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失职造成的重大损害,该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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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失职”源于现行法律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权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按照法律规定,“严重失职”需同时满足三个要件。从字面上不难理解,“严重失职”首先需包括“失职”与“严重”两个方面。
第一,劳动者需有“失职”行为。所谓“失职”行为是指劳动者对本职工作不认真负责,未依照规定履行自己的职务。
第二,“失职”行为应当达到严重的程度。劳动者的“失职”行为在程度上必须已经达到严重的情节,如果仅仅是一般的失职行为,则用人单位无权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严重失职”行为需造成“重大损害”。对于严重失职的劳动者,还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只有当其同时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用人单位方可进行解雇处理。需要注意的是,这里“严重”与“重大损害”有些重复,但并不重叠,一个是针对行为,一个是针对结果。
对于“严重失职”,以上三个构成要件缺一不可,否则,用人单位则无权解除劳动关系。
2019-11-03 16:33:21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劳动者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如果有严重失职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享有单方面解除劳动的权利,也就是辞退劳动者。
但是,何界定劳动者的失职行为是否构成“严重失职”,并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标准,在实务中争议一直比较大,也比较容易产生劳动纠纷。一方面,用人单位以此理由,滥用劳动合同解除权的情形,将劳动者并不严重的失职的行为,也以此予以辞退。另一方面,有些劳动者的确实是严重失职并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但是对于用人单位的辞退不满,滥用诉讼权利,起诉用人单位要求赔偿。
2019-11-03 16:3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