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离婚返还彩礼“未办理结婚登记”是否包含“没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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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离婚返还彩礼“未办理结婚登记”是否包含“没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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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李律师
    浙江李律师
    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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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第(一)项“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应理解为双方既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又未实际共同生活的情形。

    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具体返还的数额。

    2023-06-18 13:33:33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