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的“给事中”是什么样的官职?
明代的“给事中”是什么样的官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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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事中是一种官职,自秦朝就开始设立,但历朝历代品级和职能职责都不尽相同,就明朝的给事中来说,它与都察院御史构成言官体系,互为补充,是一种品级不高但是权力很大的官职。
制度形成与品级定位
明朝的给事中由明太祖朱元璋于洪武六年(1373年)设立,分别对应吏、刑、工、户、礼、兵六部设置六科给事中,每科2名,共12名;洪武九年定员为10人;洪武十年隶属于承敕监;洪武十二年改隶属通政司;后来编制逐渐增至81名;洪武二十四年,六科各设都给事中1人,正八品,左、右给事中各1人,从八品,给事中40人,其中吏科4人,户科8人,礼科6人,兵科10人,刑科8人,工科4人,正九品。到建文帝朱允炆时期,将都给事中的品级提升到正七品,同时废除左、右给事中。

到永乐年间,明成祖朱棣又重新设立左、右给事中,置六科官署于午门外直房,形成独立机构。至此,明朝给事中制度全面形成,六科给事中掌印长官都给事中,品级正七品,左、右给事中,品级从七品,另外还有给事中若干,品级从七品,根据职能职责,各科人数有所不同。

职能职责与权力范围
《明史》卷七十四《职官三》:
六科,掌侍从、规谏、补阙、拾遗、稽察六部百司之事。凡制敕宣行,大事覆奏,小事署而颁之;有失,封还执奏。凡内外所上章疏下,分类抄出,参署付部,驳正其违误。
从中可以看出,给事中直接对皇帝负责,辅助皇帝处理奏章,及时制止纠正皇帝的失德失政行为,负责稽察六部工作事务,负责圣旨与奏章归档登记,抄送内阁备案等,还有权参与朝堂廷议等大事。

给事中虽然级别很低,最高长官也只是个七品官职,只能算是个基层官员,但是权力极大,如果他们对皇帝发出的敕令认为有不妥之处,可以直接将敕令退回!同时负责稽查六部,对六部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如果发现工作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现象,可以立即向皇帝禀报,所以在平时六部尚书对给事中们都是恭恭敬敬的,生怕被抓到什么小辫子,也正因为这样,正七品的都给事中甚至还可以和正二品的尚书平起平坐。
明朝给事中制度的出现,实际上是明太祖朱元璋为实现权力制衡而设立的,他将对各部的监察监督权授予低级别的给事中,六部品级高,但是权力小,给事中品级低,但是权力大,在这样的权力架构之下,确实也起到了一定的权力制衡作用,不得不说,朱元璋确实是一个历史上少有的政治天才!
2020-05-22 15:18:15 -
读作:[jǐ shì zhōng]
秦汉为列侯、将军、谒者等的加官。所谓加官,就是荣誉称号一类,没有实际品级和职能。主要是侍从皇帝左右,以备顾问应对,参议政事。因执事于殿中,故名。 魏或为加官,或为正官。晋代始为正官。因为一般在皇帝左右,所以比较重要。
隋唐以后为门下省之要职,职责是驳正政令之违失。对百司奏章,有异议者直接批改驳还,事权很重,但品级只有正五品上。这里要说一下门下省。中国从唐代开始,正式确立所谓“三省六部制”,三省是尚书省、中书省、门下省,三省首长都是宰相。尚书省下辖六部,是行政部门;中书省掌管机要、起草诏书、发布政令;门下省,与中书同掌机要、共议国政,并负责审查诏令、签署章奏。
元以后废门下省而设给事中。 明制分设吏、户、礼、兵、刑、工六科给事中,掌侍从规谏,稽察六部之弊误,有驳正制敕违失之权。 这是什么意思,那就是说六部都有给事中,虽然品级比各部尚书低,但可以稽察所在各部的弊误,提出规谏。省称给事。前代是在尚书省之外设驳正之职,明代则改设在六部内。
明代为最大程度维护家天下,从朱元璋起,主要有两个措施:一,大大降低军职,武官最高就是省级的总兵,一旦有国家层面的战争,统帅不是文官就是太监;二,对文官权责进行限制。整个明代,只有四位真正宰相,都在洪武早期,其中三个不得好死。皇帝亲领六部,事太多,就设置内阁大学士。大学士只能在奏章上写意见,裁决要等皇帝。皇帝一旦怠政,政事就无法处理。而明代皇帝怠政的又多,很多时候皇帝把裁决权交给太监。这样的情况下,太监拥有政事的决定权,成为事实上的宰相,大学士只是摆设。明代阉祸是中国历史之最,缘由如此。话说回来。罢置宰相,又在六部安插监察人员,御史还不够吗?皇帝对官员有多不放心?
2020-05-21 17:18:20 -
1367年,明太祖朱元璋承袭宋元旧制设给事中,洪武六年始分为吏、户、礼、兵、刑、工六科,设置了六科给事中,洪武二十四年以后逐渐定型,这成为明代监察制度的一个重要发展。假如说,都察院的御史着重监察全国官吏和一般机关,那么六科则是对六部的业务进行对口监察,二个机构互不统属,可互相弹劾。每科各设都给事中一人,左右给事中各一人,给事中四至十人不等,其职责是“掌侍从、规谏、辛卜阀、拾遗、稽察六部百司之事”。
六科给事中的职权大体上与御史相近,但是更加专门化,要求能够及时发现并纠正各行政部门违法失职行为,及时消除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因此在任用上要求相当严格,按规定,一般是“在各衙门办事进士及历俸二年以上行人、博士并推官、知县三年考满到部者”。同时明朝也很重视给事中的考核,七品小官,其升降任免都要由皇帝来亲自定夺。可见,明朝统治者对这个机构的重视程度。这个官职,就我看来,或许类似现在的监察部部长,但更加专业,位卑而职重,仕途广阔
2020-05-21 17:06:50 -
古代有两种官制最出名“三公九卿”和“三省六部”,这两种制度基本贯穿了从秦到清朝的始终,虽然三省六部在唐朝以后逐渐改革,但所有的改制都还是依照这个框架来的,而俗称的明朝加强集权,不过是明初砍掉了中书省的职权,改由皇帝决断,但是从宣德开始,内阁的职权不断增加,内阁职权在一定程度上已经超越了唐宋时期的中书省的权利。我们说的“给事中”,就是衍生于三省中的“门下省”。

办公的位置决定了地位
“给事中”是六科言官的官职,属于科道言官一种,明初设置吏、礼、户、工、兵、刑六科,具有监察六部的权利。这个六科的办公场所非常特殊,明朝只有两个部门的官署在皇宫内(这个皇宫不是现在的故宫,明代过了金水河,进了天安门就是皇宫了),一个是内阁的值房文华殿,另一个就是六科的值房了,因为六科的值房是一条长廊形的房子,俗称“六科廊”,这就充分说明了六科的特殊。另外一个特殊的地方,一般明朝的京察,三品以下的官吏有吏部组织考察,三品以上由皇帝考察,但是作为最高官吏只有七品的六科给事中,却是由皇帝直接考察的!

位同宰相的职权,让给事中举足轻重
那么六科给事中的职权是什么呢?怎么会让它有这样特殊的地位呢,从《明史-官职三》中记载:
六科,掌侍从、规谏、补阙、拾遗、稽察六部百司之事。凡制敕宣行,大事覆奏,小事署而颁之;有失,封还执奏。凡内外所上章疏下,分类抄出,参署付部,驳正其违误。
可以看出,六科的主要职权是封驳奏章、注销卷宗、谏诤皇帝、弹劾官员、参议政事等权力!

正因为六科给事中的权力如此之大,虽无宰相之职,却有一定的宰相之权,历代的首辅都不能忽略六科的存在,张居正的万历新政,也是在彻底六科后,才得以贯彻执行!
未来的前途,就是官职的吸引力
每科设置都给事中一人,左右给事中各一人,给事中数名,最高的都给事中只有七品,但是不是什么人都能干的,一般以地方政绩突出的县令充任,这就牛逼了,一般官员品级升上去了,只要不犯错,一般掉不下,那么就出现七品知县升任八品给事中的事情,到底是升了还是降了呢?肯定不是降了,因为一般地方官升迁到科道言官后,基本就代表着要飞黄腾达了,有更多的机会名扬天下,更多的机会结交权贵了!比如参倒严嵩的邹应龙、大骂魏忠贤的杨涟,都是科道言官出身。

六科给事中因为官员选用的规则,其品级和统属关系一直比较混乱,虽然都给事中是各科长官,但是对给事中并没有管理领导的职权,都是直接向皇帝负责,也并不是都给事中就比给事中生的快,比如杨涟就是从给事中直接升到副都御使的,成为部堂高管。所以做到给事中,一般就是坐上升迁的快车道,只要有能力,从七品跨进三品大员都是没有问题,而能力差点,混个十三道监察御史,就有机会升任各地的巡抚,是一条升迁的好途径啊!
所以说,六科给事中,虽然职位低,但是权力打,出名快,是一条没有门路的下层官吏升迁的快车道!
2020-05-23 10:4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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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我来回答:
给事中,秦汉时为列侯、将军、谒者等的加官。侍从皇帝左右,备顾问应对,参议政事,因执事于殿中,故名。 魏或为加官,或为正官。 晋代始为正官。
隋唐以后为门下省之要职,掌驳正政令之违失。 元以后废门下省而设给事中。 明制分设吏、户、礼、兵、刑、工六科给事中掌侍从规谏,稽察六部之弊误,有驳正制敕违失之权。 清代隶属都察院,与御史同为谏官,故又称给谏。省称给事。
一、明代给事中的演变
在明清时,给事中也叫六科给事中,是分别监察六部官员的总称。明朝废除传统丞相制度以后,原来属于尚书省的六部直接对皇帝负责,为了加强对六部部务的监察,分别设立吏、户、礼、兵、刑、工六科,每科设立都给事中、给事中等官职。都给事中正七品,给事中从七品。六科给事中是独立机构、直属于皇帝。

给事中本来是言谏官掌侍从规谏,无弹劾监察之职,宋朝台谏合一之后,给事中开始拥有监察功能。明朝六科给事中职能进一步变化、转为监察官员。按照《明史:职官二)》的概述,六科给事中的执掌是“侍从规谏、补阙、抬遗,稽察六部百司之事”。
这“待从士、规谏、补阙、拾遗”是传统言事权力的继续,但已经不是主体,主体是察本部的日常行政。给事中行使监察权力的程序大体是依据皇帝发出的制敕,给事中针对具体情况进行复核看其有无不妥。
如有不妥,可以封还奏报;对朝中和地方官员的奏章给事中分类抄出交给各部,如有违误,要提出驳正意见。吏部尚书选任官员,要与吏科给事中同时报告皇帝请旨;官员上任,要由吏课给事中在上任文书上签署意见。
二、清代给事中的演变
都察院和六科给事中都是朝中监察官,三者监察范围和功能不同。都察院监察重点是全官吏和一般政府机关,而六科重点是对尚书六部的业务进行对口监察。都察院监察的体现是对那些违犯纲常名教、贪赃枉法的官员的事后弹劾,是对结果的监察,而六科给事中是对六部执行过程的监察,目的是纠正刚发生的过失,避免可能造成的损失。
清朝建立之初,继承明朝的六科给事中制度,是独立的监察机构,其属吏、官员和明朝相似。康熙以后,六科给事中官员人数削减;雍正初年,将六科给事中隶属于都察院;乾隆年间,进一步削减六科给事中的人数;到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废除六科给事中名号,改名为都察院给事中。

清代六科给事中的执掌和明朝相似,“掌言职。传达纶音,勘齣官府公事,以注销文卷,有封驳即闻”。(《清史稿•职官二》)“凡制敕宜行,大事复奏,小事署而颁之。如有失,封还执奏。内外章疏,分类抄集,参署付部,驳正其违误焉。”(《清朝文献通考•职官六》)
这些执掌可以分为三类:一是掌科抄。每天各科派给事中一人到内阁接抄红本,发给各个相关衙门承办,抄过的题本叫做“科抄”。正本则在年终时交给内阁保存。
二是掌封驳中央和地方大员的奏章。即使已经皇帝批准,发现有不便实行或者缺漏之处,六科给事中可以封还,提出存在的问题。不过在清朝,因为国家大事或者是由内阁抄本,或者由军机处“廷寄”的,六科给事中无权参与,其封驳权力实际上已经没有实质性的内容。

三是注销各部衙门文卷。各部院事务,无论是否奉旨,是否有科抄,六科各差一员随时稽查,发现执行懈怠、迁延不决的,立即参奏;事情执行完毕,即行注销,表明该项公务已经执行完毕,也就是通过注销公文的方式,督促、监察各部院衙门的日常行政工作。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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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2 13:50:39 -
明朝,有一种官员虽然七品 ,但是其位卑而权重,除皇帝以外, 即便是尚书、侍郎这样的高官也对其畏惧三分,其他二品以下大员更是不敢怠慢。这种官就是给事中,像当今的纪委监察官员,又有点像审计官。
洪武十三年(1380年),朱元璋大幅度改革,撤销中书省、大都督府、御史台等三大机构,亲自管理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等六部。朱元璋在六部之外,又相对应设立六科,即吏科、户科、礼科、兵科、刑科、工科。六科属于专门的监察机构,既不从属于六部,也不从属于都察院(全国最高监察机构),而是完全独立的机构,监察六部的行政工作。
六科中的每科设一名都给事中(正七品),下有左右给事中(从七品)各一人,以及一般的给事中四至八人。给事中都有什么权力呢?
明末顾炎武在他的著作《日知录》里这样写道:“明代虽罢门下省长官,而独存六科给事中,以掌封驳之任。旨必下科,其有不便,给事中驳正到部,谓之科参。六部之官无敢抗科参而自行者,故给事中之品卑而权特重。”从这段话中就可以看出给事中在朝廷中行使的权力,见之群臣忌惮 ,百官
惊悚。
《明史》卷七十四《职官三》:
六科,掌侍从、规谏、补阙、拾遗、稽察六部百司之事。凡制敕宣行,大事覆奏,小事署而颁之;有失,封还执奏。凡内外所上章疏下,分类抄出,参署付部,驳正其违误。遇乡试充考试官,会试充同考官,殿试充受卷官。册封宗室、诸蕃或告谕外国,充正、副使。朝参门籍,六科流掌之。登闻鼓楼,日一人,皆锦衣卫官监莅。受牒,则具题本封上。遇决囚,有投牒讼冤者,则判停刑请旨。凡大事廷议,大臣廷推,大狱廷鞫,六掌科皆预焉。”由此可以看出,明代给事中不仅能够稽查六部百官之失,另外充当各级考试考官,参加廷议、廷推等重要活动 ,可见其权力之大。
2020-05-22 19:49:48 -
朱元璋创立了六科给事中的组织机构。六科给事中的设立,是为了监察中央吏、户、礼、兵、工、刑六部的活动。对应中央六部,朱元璋设立了六科,各科设都给事中一人,左右都给事中各一人为副贰。都给事中秩正七品,左右都给事中秩从七品。按规定,凡以皇上名义发出的刺敕,给事中要对之进行复核,若有不妥之处,可以封还奏报。全国各地上报给皇上的奏章,六科要根据分工按类抄报各部,并提出驳正意见。六科之官虽然为七品,但权力极大。他们侍从皇上,每日都有一人值班,站在殿中“珥笔记旨”。皇上交派各衙门口办理的事件,由他们每五天检查督办一次,倘若有拖延不办,或是动作迟缓者,由他们向皇上报告;若各衙门口完成了皇上旨意,便由六科核销。每逢京官考察自陈政绩时,这些给事中还要会同六部进行审核。在考核中,有的官员政绩突出而被皇上召见时,一般要由吏部尚书及相关科的都给事中相陪面见皇上。
2020-05-22 17:14:51 -
监督御史的官员。
2020-05-22 07:25: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