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组建业委会,物业24小时监视阻挠,他们在怕什么?
业主组建业委会,物业24小时监视阻挠,他们在怕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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怕的事情多了。
归根结底还是担心丧失这块“自留地”。
物业公司,是纯粹提供“物业服务”的服务性行业。要想盈利,要想将服务转换实现为企业价值,就必须受雇于一个甲方,需要一个平台,也就是各类物业项目。否则毫无用武之地。
对于住宅类物业项目,按现行法规规定,新建小区的前期物业公司的选聘权,在小区开发商手中,由此自建自管,建管一家,“老子开发儿子管理”,是当下各大城市物业行业的主流,一般来说,开发商下属物业公司管理小区能占到70%以上,甚至更高。
建管不分的弊端,这是显而易见的,它尤其会助长物业公司“管理本位”思想的作祟。
那么为什么建管分离呼吁了几十年,至今依然未能实现呢,其中的原因非常复杂。
《物业管理条例》自2003年首版,到最新的2018修正本,在这个问题上始终表述为“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既然只是“提倡”,并未禁止自建自管,那么开发商将自己开发的小区交由子物业公司打理,“肥水不流外人田”也就无可厚非了。
那么要打破这层“父子兵”裙带关系,业主一方唯有“华山一条路”——成立业主大会,选出业委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就是否另行选聘其他物业公司的事宜进行表决。
或者说,从实践中来看,那些凡是紧锣密鼓在操作业委会事宜的小区,几乎都是要为换物业而准备。也只有按照严丝合缝的法定程序,在业主大会依法依规通过决议并授权,业委会与新聘的物业公司之间的那份《物业服务合同》生效后,才能终止开发商与其自物业公司之间那份“无限期有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由此,业主一方能否组建起业委会,这是决定前期物业公司生死的关键所在。
没有业委会,想更换物业公司几无可能。那份《前期合同》就是无限期套在业主头上的“枷锁”,凡事儿都要按照这份“不平等合约”来办。
反之,组建业委会成功,那么物业公司被更换就会变成“大概率事件”。丧失了这块自留地,就意味着所有收入的消失:物业费、停车费、广告费、进场费、各类代收代管费的“手续费”、等等等等吧(凡是利用小区公共场地及共用共有设施进行经营的所得,都是“公共收益”)
进而,多数物业公司,凡是小区尚未组建业委会的,都会有一定的“危机感”。会采取各类手段阻挠业主一方组建业委会。
这些手段,一般是凭借其“管理掌控小区的先天之利”,基本都是上不得台面,见不得阳光,往往游离于“合法与非法”之间的灰色地带,令本来就评价不高的住宅物业管理行业,变得更加的声名狼藉。
2022-11-08 16:06:51 -
小区自管是最好的结果
2022-11-08 22:26:21 -
修改相关法规,将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由开发商选聘,改为街道办负责选聘,更换物业公司的条件依据原有法律规定不变,以此规避开发商的不法行为。
2022-11-08 22:43:19 -
看看国家的物业条例就知道为什么了。命题就是多余。因为业委会有权监督物业公司的收入支出。有权代表业主罢免,聘用物业公司。断了物业公司赚不该属于他的钱等等。
2022-11-12 23:3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