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上播放的广告,是否存在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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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上播放的广告,是否存在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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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打油诗记
    打油诗记
    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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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是说的广告机上的播放的吧,严格来说广告片的版权所有属于产品销售方,非所有权人不得在无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但是既然是广告,有人帮你放,何可而不为

    2019-01-09 21:05:11 0条评论
  • TangJulian
    TangJulian
    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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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如果观众对电视台交纳CATV联网工本费及视听费,成为电视台的合法用户,享有收看电视台电视节目的权利,电视台播放的电视节目是一种有偿的服务性质,观众和电视台之间是一种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如果双方对电视台提供服务的内容并未约定,如电视台不得插播广告或必须播放节目等,而观众收视何节目是由电视台单方决定的,电视台播放什么节目观众就看什么节目。无约定就不存在违约。因此,构不成违约,也就不能适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二、所谓侵权行为就是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损害行为,特征:1.侵权行为是行为人基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当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2.侵权行为是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根据,其违法性体现在违反法律规定的针对一般人的义务。3.侵权行为侵害的对象包括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利。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侵权行为保护的对象和范围正在逐步扩大,受侵权行为保护的对象除了绝对权之外,还应包括其他合法权益,如房屋使用权等。4.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是产生侵权损害赔偿之债和侵权民事责任的基础。由于侵权行为总是与损害后果相联系的,所以没有损害后果就不构成侵权行为。

    三、观众依法享有收视被告电视台节目的权利,即享有收视权。电视台在播放的电视节目中插播广告,影响了观众收看电视节目的效果及其完整性,其行为与广电部相关文件规定相违背。我国民法通则第六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广电部文件尽管不是法律、法规,但属于行业内部政策,电视台应当遵守。因此,从主观方面来讲,电视台有过错,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观众的完整的电视节目收视权。另外,从表面来看,电视台的行为未给观众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只是影响了电视台的收视效果及节目的完整性。

    2019-01-09 21:09:51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