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如何申请绿地变停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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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如何申请绿地变停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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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业委会的正确打开方式
    业委会的正确打开方式
    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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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个业主是没有权力去申请绿地变车位的,想都不用想。 另外, 即便通过业主大会等形式,住宅小区绿地要改成车位,理论上通过合法途径也是难以实现的。

    按照物权法,住宅小区内的公共绿地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如果部分业主希望通过改建小区绿地来增加停车位,那并非不可以,但是流程相当复杂,而且极难通过。按照物权法,住宅小区要进行改建的,必须由业委会召开业主大会,并且征得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除此之外,因为涉及的是绿化,所以即便获得业主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通过,按照绿化条例等规定,业委会还需要将绿化改建的方案报请区级以上绿化管理部门的审批。基本上,绿化部门都会要求小区减少一处绿化都要补建一处绿化,这个要求看上去似乎容易,但其实非常难以达成。

    在住宅小区绿地改建车位的方案征询中,其实业主反对的呼声往往也非常强烈。绿地减少,车位增多,受益的是有车的业主,但是对一些喜欢绿化的老人或者无车的业主来说,他们更喜欢有绿化。

    所以,小区业委会在处理绿化改建车位方案时,要特别注意相关法律法规,要倾听不同业主的意见呼声,涉及绿化事宜要慎之又慎。另外,解决停车难问题靠毁绿增加停车位只是饮鸩止渴,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小区停车难问题。业委会应当通过制定科学合理公平的停车方案,限制业主多辆车、限制外来车辆等措施来缓解和改善小区的停车难问题。

    2019-12-21 19:58:24 0条评论
  • 东北独行狼在杭州
    东北独行狼在杭州
    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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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谢邀请回答你的这个问题!

    1,小区绿化是开发商经过专家设计,住建委,房管局审批通过的,也是有城管街道认可,业主买房时候也知道并认可的。

    2,变更原有的设计方案,必须先取得规划部门的准,再经过业主大会的表决通过 私自更改绿地为车位的,未经同意构成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

    3,小区的绿化带,属于城市绿化面积,未经批准就改成停车位,是违法行为,依法要受到绿化行政处罚。

    4,如果小区业委会经过全体业主同意,上报物业公司,再由物业管理人员和业委会主任共同上报城管,房管局,等有关部门同意后也可以根据实际要求变更为停车位的!

    不知道能不能帮助到你,我只能回答这么多了,谢谢!

    2019-11-29 11:40:44 0条评论
  • 建造师考客
    建造师考客
    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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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区绿地属全体业主共有,应召开业主大会,只有参加的人数和同意的人数都超过三分之二,才能通过,小区内的绿化面积要达标,还须经过规划和园林管理等政府部门审批,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

    2019-11-30 18:06:51 0条评论
  • 星河湾湾主
    星河湾湾主
    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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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小区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

    业主对建筑物内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权。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所以,小区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

    2、 绿地改建为停车位,应当经业主共同决定

    依据《物权法》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小区内的绿地属于附属设施,其改建或改变用途或用于经营性活动,应当按《物权法》规定的业主议事程序经业主共同决定。物业公司擅自将绿地改建为停车位,侵害了业主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和管理权。

    3、 王某等居民可以作为权利人主张物业公司将停车位恢复为绿地

    小区如果成立了业主委员会,可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起诉物业公司排除妨害、恢复原状。小区因各种原因,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也很难形成业主的多数意见,笔者认为,王某等业主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物业公司将停车位恢复为绿地。《物权法》第八十三条“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或者其他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以上规定,权利人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王某等作为业主,对绿地有共有权,应当属于权利人,具有对共有部分请求物权保护的诉权。

    【不同观点】

    就“业主以自己名义对共有部分请求物权保护”的问题,有不同观点认为:以改建停车位等行为为由提起诉讼,该项诉讼请求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个人诉求不能代表小区多数业主的意志。因此,业主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的救济方式于法无据。

    在实践中,要结合当地的司法实践选择维权途径。另外,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时,业主可以向街道办事处提出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申请,由街道办事处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通过《议事规则》《管理规约》、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作为全体业主代表主张权利,能更好维护业主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和管理权。


    2019-11-29 17:29:58 0条评论
  • 房领域赵先生
    房领域赵先生
    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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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关于小区内的停车问题,《物权法》第七十四条。作出了规定。根据物此条,小区内的停车位和车库应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也就是开发商不可以把车库、车位首先用于业主外的主体使用。小区内的车库、车位的权属应该由当事人事先的约定作出,例如业主购买小区内的住房就可以附赠一车位或者从开发商那里购买。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物权法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小区内的道路上规划的停车位一般属于业主共有。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对小区内附属设施的使用、管理、维护及费用的收取,应该由业主共同决定。业主可以决定对一切利用车位的人收取费用,也可以决定仅对外来车辆收取费用,当然也可以决定不收费

    2019-12-02 15:42:01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