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徐州女硕士因专业不符被拒觉录用案一审判决:拒绝录取没有问题?
如何看待徐州女硕士因专业不符被拒觉录用案一审判决:拒绝录取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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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试笔试都是第一的徐州女硕士,却在最后关头被口头通知因专业不符而被拒录。这对于当事人来说的确是一件很懊恼的事情。
现在这个案子的一审判决出来了,法官认为招聘流程不对,存在审核不严和监督不力的问题,也不应该口头通知,没有告知应聘者有申诉的权利。但是拒绝录取没有问题。
既然录用标准中明确提到了所需要的专业是中国语言文学,那么和要求专业不符的应聘者自然就不能被录用。否则既违反了规定,对其他具备专业要求的应聘者也不公平。应聘者要在一开始就应该问清楚自己的条件是不是符合要求,特别是对于这种有争议的地方,千万不要想当然。
不过录用方还是存在失误,应该在第一时间就发现这个专业问题,而不是等到考试结果都出来了才突然发现。这样对应聘的人不仅在情感上是极大的伤害,也浪费了双方的时间和精力。
对于判决中提到的口头通知问题,我也深表同意。这么正规严肃的一件事,怎么能靠一句口头通知就了事。对于招聘方来说,可能这只是众多应聘者中的一个,可是对于应聘者来说,这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情。
所以一审判决的结果合理合法。招聘和应聘双方都有需要提高的地方。
2018-02-26 00:21:30 -
这不是个案,本人有类似的遭遇,因为二级学科和发布的专业名称不一致而被拒绝。本人觉得招聘单位应该负主要责任。一是招聘单位在发布专业目录的时候没有认真调研,没读过研究生的同学一般不知道还有二级学科的分类,招聘单位相关人员可能涉猎范围不广。二是招聘单位在报名初审的时候把关不严,既然审核通过,允许考试,那么就说明资格符合要求。三是单位后期给的理由不令人信服,处理方式过于简单。以上种种原因导致严重浪费考生的精力和金钱,更是对弱势群体的不尊重!
本人佩服该考生的作法,敢于发声,敢于直谏,看似一个个案,却能推动社会的进步。也建议该考生进去企业打拼,相信你不会后悔的。
2018-02-25 22:48:03 -
体制内招聘的专业“掰字眼”问题越来越突出,招聘中所列专业名称有很多不够规范(不排除故意含糊不清,留解释余地的),国家应该规范体制内招聘中的专业必须遵循国家教育部所列的专业类和专业,不能任由招聘单位随意解释,凡是有误导,有歧义或者模糊不清留有解释空间的即应视为失职渎职等,所造成的损失也应该由招聘单位自己承担,纪检监察部门也应该加大对体制内招聘的监察审核。
2018-02-25 20:47:47 -
对于此事件,评论多对徐州女硕士的遭遇表示同情,但对于法院的一审判决评论不一,有认为法院判决并无不妥,也有部分评论认为法院判决甚是荒谬。 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徐州人社局的观点,认为招聘岗位中所要求的专业是“中国语言文学”。而当事人的专业 “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属于“中国语言文学类”,因此,当事人不符合录用条件。但同时认为徐州人社局仅口头告知,违法了相关法律规定。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行政法律的相关规定,公民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因此,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徐州人社局拒录行为在实体上并无不妥,程序违法。 另,依据《行政诉讼法》第70条、第74条等相关规定,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但是行政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法院判决确认违法。因此,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徐州人社局取消原告聘用资格行为违法,但因整个招聘已经结束,原告恢复其聘用资格的请求未被支持。 综上,个人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妥。至于部分评论认为,在笔试、面试等多次审核中,徐州人社局相关人员均未对当事人的专业问题提出质疑,但最终却以此为由拒录当事人,显然过错不在当事人,这个“锅”不应由当事人来背。对此,一审法院也给出了建议,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要求赔偿,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18-02-26 15:51:05 -
公正就是这么自然而然地发生了
该案事涉公考制度的公平公正,引起社会高度关注,反映了社会公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关切和诉求,裁判是否公正,是否经得起推敲,是社会公平正义是否得以实现的重要体现。
该案为何由铁路法院受理的问题。好多人对此疑惑,据我了解的情况是这样的,铁路法院划归整体司法体制后,一般属所在省高院直管,法官由所在省人大任命,根据整体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铁路法院的改革方向是向跨行政区划法院转型。其管辖权的调整一般由所在省高院报最高院批准。目前铁路法院一般集中受理行政、环境资源、知识产权、食药品、跨行政区划重大民商事等案件。其人财物具相对独立性,受地方干扰较小。
法院对学科和专业问题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本案招录的专业设置依据的是《2016年徐州市公务员招录考试专业参考目录》,该目录系完全参考《2016年江苏省公务员招录考试专业参考目录》制定,专业设置完全一致,判决书也提到,该两份目录当事人均作为证据提交。公众疑惑的是,该目录编制是否合理,“中国语言文学”专业硕士毕业生是否存在。

人社部门编制的专业目录使用目的是招录,可以看江苏省的专业目录编制说明,包括但不限于教育部的学科目录,甚至国内大学没有的国外专业也可收入,目的是扩大招录专业的适用性,故和教育部的学科目录没有对应关系,中国语言文学被收入招录目录,是因为现实中确实存在该专业的硕士。


有网友查到有44所高校招收中国语言文学专业的硕士,人社部门把该专业收入招录专业目录有他的道理,不然,该专业毕业生怎么就业?判决里面有提到,法院听取了有关主管部门的专门意见,答复是一级学科可以在硕士以上毕业证书上作为专业填写。"中国语言文学”作为专业记载在毕业证上时,只能视为具体专业,不能做一级学科解释。教育部编的学科目录再好,不必然是人事招录的依据。涉案岗位招聘公告设定为“文艺学、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汉语言文字学、中国现当代文学、中国语言文学”六个专业,原告专业为“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明眼人一眼就能看出差的不止一个字,原告专业根本就不在招录专业范围。这六个专业是由用人单位拆迁办及其主管部门建设局设定并报人社局批准公示的,考试资格的初审和复审也是由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的,专业要求既然已经公告,能允许用人单位随意扩大解释吗?谁能获得用人单位扩大解释的待遇?从爆出来的信息看,有11人报名,刷掉7人,3人缴费,2人实际参加考试。媒体拿这个“第一”说事,实在是贻笑大方。故法院认定原告混淆了学科要求和招录的专业要求之间的关系,法院对原告专业是否符合要求的认定是正确的,肯定也是专门咨询了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意见的。
是否存在萝卜招聘的问题,事实真相公众已经清楚,大家都可以搜到。人社局实际上是正义的一方,坚持了公考制度的公正严格,在公示录用前资格终审最后一环,发现了用人单位随意扩大解释招录专业的问题。在目前的社会形势下,我们特别需要这种较真精神,特别需要强调这种规则意识,人社局作为事业单位人事招录的监管部门,如果放任用人单位随意扩大解释或者自己随意扩大解释,可以随意突破规则,最受伤的是弱势群体,何况大多数民众是找不到媒体为你发声的。
行政决定应否撤销的问题。法院不撤销这个行政决定的考量我看主要还是实体上人社局没有问题,浪费国家行政机关资源重走招录程序没有实际意义,如果实体上有错误,这个国家损失就值得付出来纠正错误,这个考量我认为法院思考的还是比较深的,另外法院掌握的本案真实情况比较多,他们对公正的理解比未亲历本案审理的专家要深的多,现在法院都是亲历案件审理的才有发言权,谁办案谁负责。院庭长不亲历案件审理都不能改变合议庭结论,更不要说庭审都没听的专家了。
另外,某些专家说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这话是不严谨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0条的规定,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案件是可以适用调解的,其他行政案件也可以进行行政协调,行政协调是节约司法资源,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重要手段。从法院通报的情况看,法院在已经很清楚原告的专业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下,还是很照顾原告利益的,为实质化解争议,法院案外是做了很多协调工作的。实际上原告的工作法院都给解决了,这一点原告能同意,说明安排的工作岗位还是不错的,就因为再要200万没谈成,即便行政行为违法,也是只赔偿直接损失,假如这个200万确实是实际损失的话,具体组成恐怕是摆不上台面的。万事皆有度,过犹不及,人社局背了锅,已是满腔怒火,二审被告再同意协调的可能性几乎为零。至于法院为何没在本案中对原告损失作出处理,系因原告未在本案中提出赔偿诉求,应在另案中视原告诉求以及其提供的可证明实际损失的证据另行作出处理。
在媒体带有严重倾向性的不实报道并误导公众舆论的压力下,法院顶住舆论压力,坚守法律底线,做了最符合事实真相的公正裁判。司法裁判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应当不受舆论和媒体裹挟,不受行政机关干扰,独立做出判断。媒体意图煽动舆论干预裁判结果的做法是很不值得提倡的,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法院是社会争议专门解决机构,四级两审,还可以申诉,内部监督机制也很健全,应该保障法官不受干扰地独立做出判断,在目前的社会形势下,媒体报道的公正性和真实性已严重存疑,媒体发声介入争议解决只能是添乱。媒体监督的立场和边界在哪里?对未决案件,媒体不宜做带有倾向性的报道,避免误导公众,亦体现对法律的尊重,传导一种正确的价值观。为法官坚守正义不妥协的精神点赞。你们受到的无端指责,徐州受到的无端抹黑,公考制度和司法公正受到的无端质疑随着真相的披露,会逐渐获得公众的理解和支持。
对于带有严重倾向性的不实报道,确实伤害了公众对公考制度和司法公正的信任,应予以追责,净化媒体环境,重申新闻报道的生命在于客观真实。本案本是一个彰显公考制度公平公正的典型事件,在个别媒体的推动下,做了和事实完全相反的带有严重倾向性的报道,误导舆论,抹黑公考制度和司法公正,其恶劣影响对公考制度和司法公正造成的伤害需要巨大的社会成本去慢慢修复。为博眼球哗众取宠,为不可言利益而站台,为点击量炮制热点,媒体乱象也直接摧毁了新闻报道的可信度,需要大力整治。
2018-03-06 10:3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