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狼2》被偷票房,面对热播剧又双叒叕被侵权,影视版权该由谁来守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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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狼2》被偷票房,面对热播剧又双叒叕被侵权,影视版权该由谁来守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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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移动公证
    移动公证
    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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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剽窃他人作品的;(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第四十九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2017-08-05 15:28:42 0条评论
  • 蜗牛政经
    蜗牛政经
    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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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偷票房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简单讲,假如你去看A电影,电影院给你一张B电影的票,拿着B电影的票你可以去看A电影,但这样一来,票款算到了B电影头上,A票房就差了。这就是所谓的偷票房。

    偷票房,作为违背商业道德,甚至涉嫌违法违规之举令人所不齿。据悉,所谓的偷票房是指电影院瞒报(一般为少报)电影观众人数的行为,是一种电影业中常见的“偷梁换柱”现象,是由于分成比例不同等各种原因产生的。简言之,就是电影院为了一己私利,在票房上做手脚,而对电影制片方、发行方等造成的一种伤害。

    事实上,一些新型偷票房方式也在大行其道,如,票房与卖品之间业已成为某些影院的“牟利”方式。比如,把卖电影票的钱当做卖爆米花的钱,或是打印出的电影票与观看的电影名称不符。

    或者有的影院公然“手写电影票”,不仅侵害者影片制作方的利益,而这也未尝不是在将观众当“猴”耍。作为行业内的一种丑态,偷票房理应重拳打击。

    至于《战狼2》被偷了多少票房我们不得而知,但是这种行为必须要打击!吴京拿命换来的电影,你们怎么忍心?每一分创作都不容易,让我们大家都行动起来,自觉抵制这种偷票房的行为!

    2017-08-06 06:45:26 0条评论
  • l青菜l加萝卜
    l青菜l加萝卜
    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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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以146票赞成、1票反对、8票弃权,表决通过《电影法》。据了解,《电影法》将于明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与此同时,实施多年的《电影管理条例》将依据《电影法》进一步修订完善。

      有关人士表示:从向社会公布草案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电影法》历时一年多的时间,可以说本法的通过是在充分结合我国电影产业发展定位和电影产业保护的基础上做出的一个具有指导性的文化领域内的立法。“其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从电影的制作、拍摄、放映、审核到电影参展、后期保护、融资支持,再到对演员、电影院放映的要求等均做出来了明确的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电影法》对“偷票房”行为做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根据《电影法》第四十九条,电影院未如实统计销售收入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此外,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放映广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实上,随着近年来电影市场蓬勃发展,“偷票房”情况严重,已经成为整个行业的毒瘤,对电影市场整体发展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对此,电影主管部门表示,将针对此类情况做出严厉处罚。2015年以来,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通过曝光台,陆续曝光了12批共计72家严重违规电影院,并对其中22家影院违规行为处理决定进行了通报。

      尽管行业主管部门积极监管,但是面对利益诱惑,“偷票房”的行为仍屡禁不止。今年,由博纳影院主投的《所以和黑粉结婚了》被曝偷票房,当时,博纳影业发行总经理刘歌曾公开发布《致偷票房影院的一封公开信》,表明博纳影业将严打偷票房行为的决心。

    2017-08-06 03:58:08 0条评论
  • 蜗牛政经
    蜗牛政经
    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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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偷票房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简单讲,假如你去看A电影,电影院给你一张B电影的票,拿着B电影的票你可以去看A电影,但这样一来,票款算到了B电影头上,A票房就差了。这就是所谓的偷票房。

    偷票房,作为违背商业道德,甚至涉嫌违法违规之举令人所不齿。据悉,所谓的偷票房是指电影院瞒报(一般为少报)电影观众人数的行为,是一种电影业中常见的“偷梁换柱”现象,是由于分成比例不同等各种原因产生的。简言之,就是电影院为了一己私利,在票房上做手脚,而对电影制片方、发行方等造成的一种伤害。

    事实上,一些新型偷票房方式也在大行其道,如,票房与卖品之间业已成为某些影院的“牟利”方式。比如,把卖电影票的钱当做卖爆米花的钱,或是打印出的电影票与观看的电影名称不符。

    或者有的影院公然“手写电影票”,不仅侵害者影片制作方的利益,而这也未尝不是在将观众当“猴”耍。作为行业内的一种丑态,偷票房理应重拳打击。

    至于《战狼2》被偷了多少票房我们不得而知,但是这种行为必须要打击!吴京拿命换来的电影,你们怎么忍心?每一分创作都不容易,让我们大家都行动起来,自觉抵制这种偷票房的行为!

    2017-08-06 06:45:26 0条评论
  • yuanyeyy
    yuanyeyy
    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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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版权法这方面没有研究也不太懂的,不敢乱说!但是我觉得在维护版权这方面不光需要监管部门的强力监管,更需要我们群众在这方面提高意识自觉监督!这次很多影迷做的非常之好,大家自觉监督这样才能让钻空子的不法之徒无所遁形!

    2017-08-05 17:01:00 0条评论
  • 隐匿的悲伤68117436
    隐匿的悲伤68117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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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谁守护,算了吧,中国就这样,规矩是人定的,再说这透票房de人,不是一般的人,那个时间段能偷票房的有谁?自己想,还有主旋律问题,差不多得了,没有他们,哪来的电影院,让你赚30亿票房。

    2017-08-06 09:25:51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