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二审维持,在申请执行却被告知无标地,再审己过时限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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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二审维持,在申请执行却被告知无标地,再审己过时限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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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渤海BH
    渤海BH
    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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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问题,就两个原因:一是诉讼理由请求不当,二是法官避重就轻曲解法律,偏袒被告逃避法律责任所致。没有标地就是没有执行内容,要求重审,再审,也没用,可以另案在诉。


    2018-10-30 08:02:12 0条评论
  • 已到长城
    已到长城
    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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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论上讲,可以等有执行条件时再执行,如果沒执行,这个诉讼程序就还没走完。法院判决的最大特点之一就是具有极强的强制性,所以必须执行!但在实践中,少数民事判决一时无法执行,个别判决可能还真执行不了,这就是执行难的的问题。保管好判决书,等待机会,一但发现对方有执行条件时,立即申请执行!

    2018-10-29 20:45:51 0条评论
  • 周晨曦艺涵
    周晨曦艺涵
    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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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可以申请再诉。民事诉讼权。上交诉状书,诉讼费,证据材料等等

    2018-10-30 21:05:26 0条评论
  • 78年的马叔
    78年的马叔
    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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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标的具有多样性,不但包括财产,还包括行为。

    如赔礼道歉。如果对方不履行,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对方按申请人要求当面道歉或登报道歉,各项费用由被申请人负责。



    有一些财产、身份关系案件不能成为执行标的。

    如合同有效确认案件,就没有执行标的。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还需要另案处理,确认哪一方违约,该如何赔偿才能进入执行程序。



    考虑是否因诉讼请求不当所致。另外,再审也是在原审的请求范围内审查。既然已经过了申请期限,考虑是否能另案起诉,确认双方权利义务。

    支持请关注+点赞,谢谢~

    2018-10-29 15:00:12 0条评论
  • 用户105122683848
    用户105122683848
    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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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一)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看能否向法院提起申诉吧  

    2018-10-29 07:59:39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