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证人不出庭证言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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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证人不出庭证言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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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柠檬汁X
    柠檬汁X
    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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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有效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证人的证言须在法庭上接受案件当事人及法官的质证,以便核实和判断证言的真实性和证据效力。证人证言只有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如果证人不出庭,仅提供书面证言,无法接受法庭质证,则其书面证言的证明力会大大减弱。

    2019-06-14 07:01:54 0条评论
  • 中国非著名大律师
    中国非著名大律师
    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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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民事诉讼中,证人不出庭作证的效力问题不能一概而论。

    2.证人除身体健康原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路途遥远交通不便原因以及其它原因不能出庭的情形,经法庭准许外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不出庭的,按照2020年5月1日生效的新的证据规定,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有的法律工作者给委托人出主意说,证人远在外地不方便出庭的,可以公证该证人证言,当做在法庭上举证时出示的证据。应当说,公证只是对于相应的证言予以形式上的证明,对于实质是否真实并不能公证,如刚才所述,该经公证的证人证言不出庭仍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一主意,并不高明。

    3.经法庭允许可以不出庭作证的书面证人证言,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并非该证据就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了。

    4.即便证人出庭作证,还要看该证人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具有利害关系,如果有,则其证明力较弱、较低,须有其它证据予以佐证、印证,若没有其它证据予以印证,则该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也要看该证人与对方当事人以及委托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质证原理同上述所言。

    5.无论是否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还要从其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即证据的“三性”上发表自己的质证意见,目的在于动摇法官对于对方欲证明事实的内心确信,进而达到法庭不予支持对方诉讼请求的目的。同时,要看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形式的“匹配度”,是否可以共同证明待证事实,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

    可见,对于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效力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要综合考虑,因为案件法律事实的确立、确信需要多方面证据以及证据本身综合判断。

    2020-02-15 13:36:33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