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一男子公园坠亡,亲属:栏杆太矮并索赔64万元,公园:他是自杀,不承担责任,你怎么看?
昆明一男子公园坠亡,亲属:栏杆太矮并索赔64万元,公园:他是自杀,不承担责任,你怎么看?
-
谢邀。
昆明一男子公园坠亡,亲属:栏杆太矮并索赔64万元,公园:他是自杀,不承担责任,你怎么看?
这种事,情感无济于事,既然已经进入诉讼程序,那么,就只有摆事实讲道理——抠法律条文。
总体上看,双方最终可能都需要承担部分责任。而公园方可能要承担主要责任。
因为,公园的护栏设施明显存在瑕疵,不符合国家相关规范。
下面我们来具体分析。
事件回顾
根据媒体公开的报道,事件要点包括:
1. 栏杆外临高高度30多米。而栏杆高度“只有一把雨伞高”,大约50厘米。因而,死者家属认为,出事地方栏杆太矮导致陈某坠亡。
2. 家属介绍,死者陈某患有间歇性精神病,不发作时与正常人无异;病的时,他会变得胆小、怕人、不说话,一个人躲起来。——这仅是家属的介绍,有待医学鉴定确认(病史和医疗史)。
3. 法庭上播放的陈某坠亡的视频显示,死者有“故意”攀爬防护栏杆的动作意图。因而,公园方主张死者是自杀。
4. 家属以公园方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公园方告到五华法院,要求公园方赔偿各种损失共计64万余元。
个人看法
1. 视频显示的“死者疑似主动攀爬栏杆行为”是对公园方有利的证据。
2.死者有待鉴定的间歇性精神病,以及事发时死者的精神状态无法判断性,导致这一点很难说更有利于双方的任何一方。
3. 也是最为关键的一点,公园的防护围栏明显不符合国家相关规范。
依据住建部批准,于2017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之《公园设计规范GB51192-2016》规定:
8 建筑物、构筑物设计
8.2 护栏:
8.2.2 防护护栏其高度不应低于1.05米;设置在临空高度24米及以上时,护栏高度不应低于1.10米。护栏应从可踏面起计算高度。
综合以上各点,第3条对于公园方来说是“致命的”。仅凭此一条,公园方可能就必须承担大部分责任。
尽管很多人“推测”“猜测”死者是在碰瓷,家属是在讹诈。
2017-11-08 23:14:24 -
不论怎么说,人是在公园出的事,人死了公园不能推得干干净净,我认为是不对的。
作为家属,也要根据事实情况,有报道说是自已翻过去的,当然我们在没有了解的情况下,只能说光以拦杆只一伞高的理由也难成立。
还是听法院的调解吧!
2017-11-08 22:25:50 -
今年7月中旬的一天,男子陈某独自前往昆明某公园,走到一处游客稀少的地方,从30多米高悬崖坠下不幸身亡。
事后,死者家属认为,出事地方栏杆只有一把雨伞高,栏杆太矮导致陈某坠亡。而公园方则认为,公园没有任何过错,是陈某自杀,不应承担责任。11月6日,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当天上午10点20分左右,身着红色上衣的陈姓男子进入监控区域。当天天气晴朗,风有点大,树叶和草都在明显晃动。42岁的陈某从背影上看个头不高、微胖,当天,他手里还拎着一个白色的塑料袋。
当天他进入的这片区域草木茂密,周围没有看见其他游客,但有一条路非常明显。陈某拎着塑料袋沿着这条路往前走,他的左手边有一排石墩柱,石墩之间用铁杆连接,是公园的围栏。围栏下面草木茂盛,实际上是一个有30多米的悬崖,悬崖下面是一个居民小区。
从视频画面可以看出,陈某走到栏杆边,往下面看了一眼就继续往前走。走了几米远又停下再次往下张望。又走了几步,他停下来倚靠在栏杆上继续往下看。大约站了几秒钟,陈某退回来。时间大约在10点28分左右,陈某坐在离栏杆数米远的石头上。由于树叶的遮挡,视频中无法完全看到陈某的动作,手一抬一放似乎在抽烟。就这样一直坐着到了10点42分左右,陈某又站起来走到栏杆边。从视频中能非常清晰地看见,他双手扶着栏杆,一脚跨过栏杆,紧接着另一条腿也跨过去。由于草木茂盛,没有显示出陈某坠落的瞬间,他瞬间消失在画面中,周围的草木依旧随风摇摆,就像他没有进入画面之前一样。陈某坠落到悬崖下面的小区,随后小区居民报了警,警方通知了亲属。
陈某的亲属介绍,陈某患有间歇性精神病,至今没有结婚,父亲去世多年,和母亲相依为命,他母亲也有病在身。陈某因为生病没有工作过,母子俩靠低保和母亲的退休工资维持生计。平时,陈某不犯病,在家还能帮母亲买菜煮饭,与正常人无异,只是几乎没有什么社交。犯病的时候,他会变得胆小,怕人,不说话,一个人躲起来。
家属:告公园方索赔64万元!陈某出事后第二天,亲属来到了公园事发现场。亲属认为,陈某的坠亡是因为公园的栏杆过矮,导致陈某滑落下去摔死,而且公园在栏杆周围没有任何的安全警示标识。于是,陈某的亲属以公园方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公园方告到五华法院,要求公园方赔偿各种损失共计64万余元。
公园方辩称:陈某进公园是凭借残联颁发的残疾证免费进入园区的。公园的栏杆高度超过50厘米,而且栏杆坚固牢实,绝对能保障游客的人身安全,近50年来,在此处没有出过任何安全事故。在栏杆周围也有不同内容的安全警示标识,再说设置栏杆就证明此处危险,是一个常识问题。公园方认为,陈某不遵守安全提示,擅自翻越栏杆是要受处罚的。而他在公园里面多次往栏杆外探头观察,选地点,坐下来思考,然后自己翻越栏杆跳下去,明显就是自杀,公园方并不存在过错。
园方:没过错不同意调解,而陈某家属方代理人表示,陈某是一个间歇性精神病患者,从视频上面根本看不出来他有自杀的意识和倾向,陈某越过栏杆后,头部还在视频中出现了几秒钟,显然是坐在草坪上的,最终坠亡是因为滑下去了。
园方表示,栏杆外面是乱石,不是草坪,根本没有地方坐。法官则表示,具体情况待休庭后去现场勘查。陈某的亲属愿意调解,但是园方表示自己没有过错,不同意调解。案件将择日宣判!
家属索赔64万是否合理呢?
首先我觉得不合理,园方承担次要责任,并不是承担主要责任者,其次,该受害人有间歇性精神病,在坠亡的时间时间段是否出现病情发病目前已无从考证,但作为第一监护人的家属在明知道受害人有精神病的情况下任其独自外出,已属于监管不到位,承担主要责任!
公园景区的安全护栏是否达到了安全防护标准?
这国家虽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参照:《民用建筑设计通则》6.3.3条第一条例之规定:
1、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
文化娱乐建筑、商业服务建筑、体育建筑、园林景观建筑等允许少年儿童进入活动的场所,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也不应大于0.11m。当然,其护栏高度不变!
如果真按受害者家属所说,栏杆高度是50公分左右的话,那么园方必然要承担一些次要责任的所以说,园方说没有任何责任也是说不过去的!从人道主义来讲,园方还是要承担一些责任的!
2017-11-08 22:52:08 -
昆明一男子公园坠亡,亲属以栏杆太矮算索贴64万元。这一出与以前一位老伯在酒店门口散步突发心脏病身亡一样,要求酒店赔钱是一模一样。请问:公园注明警告不能攀爬后果自负,你们有没有看到,一个人想死,死在自己家里,向谁要求赔偿。无理的要求不予理会!
公园没有责任,不予赔偿!
2017-11-09 05:04:11 -
黄河边上没有栏杆也没有警示牌,如果掉下去淹死了,那向谁索赔呢?
2017-11-08 23:04:25 -
这要看栏杆是否断了,如果没断的话要看坠亡的人有多大年纪,如果是成年人,栏杆又没坏,这就以公园一点关系就没有。请所有的法院不要打着人性化的幌子,支持那些不劳而获的人,法院应该是公平、公正,申张正义的地方。而不是为某些不劳而获的人谋利益的。
2017-11-08 11:53:49 -
单就索赔行为本身来说,这是在行使公民权力。可是就这个事件而言,也确实严重冲击道德底线了,令人难以接受。这样的索赔不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连人道主义赔偿都不能有。如果考虑到这个家庭的实际情况,事件引发家庭贫困,难以为继的话,需要人道主义的帮助的,那么这应该是民政局或慈善机构应该干的事,不能让无过错的公园一方买单,尤其是不能强制公园出于人道主义怎样怎样。。。
2017-11-08 22:36:19 -
近几年来这种事情的新闻报道屡见不鲜,越来越多,并且大有逐年上升的趋势。表面上看来是社会法制意识普遍提高,其实也不尽然。
强暴者因为受害人不积极配合而死亡,被判刑;在自家把妻子捉奸在床,打了插足者,赔礼道歉赔偿医疗费;好心扶起摔到的路人,没有证明自己无辜的证据,被判赔偿;公交车上强抢座位,自己气死了,起诉赔偿;自己骑共享单车出了车祸,要求赔偿;善意提醒公共场合别抽烟,对方心脏病突发,被判赔偿;不顾动物园警告标识,私自翻墙下车被动物伤害,要求赔偿;被人袭击,打伤了对方需要赔偿;行车道上压死一条狗,也得赔偿;医生抢救病人剪破了患者的衣服,还得赔偿;就连警察抓小偷,小偷跳水身亡也被起诉……
究其原因,就是这种做法投入小,利润大,收益高,风险低,并且屡试不败。才使一些新生词特别活跃:碰瓷、间歇性神经、短暂性失忆……
这就给人一个很迷茫的错觉:法律究竟是用来保护什么的?
我们在谴责当事人见利失德的同时,也为那些扛着法律大旗而无良知的律师所不齿,更为那些坐在公堂之上,捧着法典却胡乱判决的法官而震惊!殊不知正因为这种无知、或者不良的行为,给一些见利忘义的不法之徒鼓起勇气壮起了胆,利用法律,冠冕堂皇的达到一己私利的目的。这样直接或者间接造成了道德滑坡,良知泯灭,人性淡漠,社会风气每况愈下的恶劣后果。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一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建议有些执法部门,不要把《刑法》中的这一条重要法律遗忘在法制社会的角落里……
2017-11-09 08:57:38 -
看了这个事儿,也做了一些简陋的了解。据说该死者生时有精神问题。我就不就事论事了。谈谈自己的一些认知吧。最近,看到了很多索赔的消息,有被人劝阻电梯吸烟而死的索赔;有远远摔倒是被十米开外汽车吓倒的;有二半夜骑车回家撞死在路边停靠的无人车辆的;有野生动物园里随心所欲而死的索赔;有公园里失足而死的索赔……貌似,占理不占理,行为合法不合法,有没有道德,都无所谓,统统可以索赔。都不用买什么意外险了,找个理由索赔就是了,索赔成功的话,还会让活着的人有一种因祸得福、因祸致富的畅快。我们的整个国家,究竟都被金钱绑架了什么?人为财死,鸟为食亡。干嘛啊,抹杀和谋杀社会正义吗?让碰瓷、敲诈、勒索成为人和人之间的主流行为方式吗。太悲哀了。
2017-11-09 00:32:46 -
我们有时候就是在纵容一些长得像人的。什么地方都需要警示牌?怪了,长江黄河是不是要整个盖子?你一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你不知道那危险啊,还要人提醒?照这样,是不是以后粮店也要警示:一餐只能吃多少?警示只能是在平常不能发现或不容易发现危险的地方用的!你就一想死的,还需要那栏杆多高?是不是要五米高?你没看到有公园几米高的围墙还加上铁丝网了,就还有想死的往里跳呢。还有些无良的律师鼓动
2017-11-08 23:26:50 -
先看看昆明男子公园坠亡视频 法庭上,陈某坠亡的视频显示:从视频中能清晰看见,他双手扶着栏杆,一脚跨过栏杆,紧接着另一条腿也跨过去。由于草木茂盛,没有显示出陈某坠落的画面,他瞬间消失在画面中。陈某坠落到了悬崖下面的小区,随后小区的人报警。
公园方辩称:陈某进公园是凭借残联颁发的残疾证免费进入园区的。公园的栏杆高度超过50厘米,而且栏杆坚固牢实,绝对能保障游客的人身安全,近50年来,此处没有出过任何安全事故。
在栏杆周围也有不同内容的安全警示标识,再说设置栏杆就证明此处危险,是一个常识问题。公园方认为,陈某不遵守安全提示,擅自翻越栏杆是要受处罚的。而他在公园里面多次往栏杆外探头观察,选地点,坐下来思考,然后自己翻越栏杆跳下去,明显就是自杀,公园方并不存在过错。再加上一点陈某患有间歇性精神病。
当然,那一刻,他是处于犯病状态还是没有犯病情形,无人知晓;或也可说,他当时是已无了危险意识还是有意自杀再还是他确意外失足,似乎与公园本身的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已并无多大关联。
综上引述,这起悲剧带来的索赔纠纷,让我们“百感交集”。从情感上讲,死者及死者的家庭状况都令我们同情,无法不生出恻隐之心;但从道理上讲,我依然认为家属的索赔不合情理,没有充分的理由,也没有索赔的道理。因而,这样的索赔,也就难以获得人们普遍的从道义上给予的支持。
索赔,是公民法制意识的觉醒;但索赔,也要有充分的理由和足够的证据,以及,也应有着起码的道德良心和社会共识的约束……
据报道的最后说:死者的家属愿意调解,但园方表示自己没有过错,不同意调解。整个事件就是一出家属想要乘机讹钱却论据不足最终自己认怂的闹剧
2017-11-09 08:53:42 -
现在是一出事,不分青红皂白找找有没有存在漏洞,可以索赔的,如果一个人想死,怎么样都能死,如果要考虑能不能致人死亡,很多东西都不应该存在,一个人撞墙自杀,会觉得墙搞得太硬,以后铺上棉花,用刀捅,那就会怪刀太锋利,以后只能搞软体,如果用绳子,以后但凡超过一米的绳子通通剪短,不然到处充满危险性
2017-11-08 21:12:47 -
事情经过不再赘述,楼上答主已经描述的很清楚了。
问题的关键在于男子是否属于自杀,园方是否尽到了安全责任。然而这些都是需要证据和法律支持的,我们空谈也无济于事。
我只讲一讲自己对这类问题的看法。常言道,公道自在人心,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也就是说,很多情况下,我们大家都会有一个默认统一的评判标准。此事,群众舆论为什么会一边倒,认为坠亡男子家属不应该索赔呢?
类似的事件还少吗?老太公园散步摔伤,向公园索赔;武汉男子骑共享单车烫伤屁股索赔93元;小伙饮酒后公园溺亡,家属向公园索赔……
正是此类事件的层出不穷,让我们不得不思考,人死了就有理吗?公共应该为私人的意外生亡埋单吗?我认为不应该,这种如果助长这种风气,那些本来为大众服务的公共设施还怎么正常运转。一笔笔赔付背后,归根到底也是纳税人,群众们在埋单。类似事件,所谓的人道赔偿也应该酌情而定。
男子家庭条件差,生活凄苦,现在已经意外生亡,死者已矣。情感上的同情不代表法理上的模糊。这些都不是可以索赔的条件,用事实说话,凭良心选择,是非曲直,法律会给予最终评判。
当然,在事实尚未水落石出之前,我们也不能偏袒任何一方。男子是否属于自杀行为,公园那50厘米高的栏杆是否存在安全隐患,这些都应该交由专业人员判断。倘若有了定论,该赔偿的一分都不能少,不该赔偿的一分也不能多。我们需要给此类事件树立标杆,而不是草草了事。
2017-11-09 10:03:32 -
我TM想说啥,监控表明了事实,死者有意行为,想死谁都拦不住,确实死者自己的情况也令人同情,可怜!
可是死者家属TMD太无理取闹,想钱想疯了啊,
死者死了还想讹一把,想方设法,实在没理由了,说一个公园栏杆矮了,
这TM什么理由,想死什么都拦不到,这么多年没出事故,你凭什么说拦杆矮了,
做人要讲良心,中国五千年的传统道德要传承,还有记得你自己头上有两块脸,
这一代人的风气就是这样的一批人带坏了的,
长此以往,堪忧啊!
2017-11-09 11:29:05 -
看了一下相关报道,我觉得这件事公园没有什么错。一个人想死,你拦都拦不住,拦杆是什么,起着拦阻警示的作用,三米够高吧,但还是有人翻越进入老虎放养区,所以死亡与栏杆高低无关,江河没有盖子,如果你去跳河,又该哪一个赔偿,自身造成的伤害,就应自己承担,推脱责任是一种无耻的行为,法律是什么?是维护社会正义,制止违法行为,公正是法律的初终。同情、人道不能逾越法律,法律是严肃的、是神圣的,不能以任何理由来作为违法的借口,给不法之徒和违法分子制造违法的机会。
南京法官开启了违法赔偿新时代,小偷入室被狗咬死要赔偿。车停家门口,醉酒电摩撞死要赔偿,电梯吸烟劝阻猝死要赔偿,老人跌倒搀扶要赔偿,追摩托抢劫摔死要赔偿。在街上走路歪了脚要赔偿。去海边游泳淹死要赔偿。骑电摩刮蹭别人车辆要赔偿。这些社会现象正常吗?
不正常的法律导致世风日下,不论对错张口就要赔偿,死人成了敛财的工具,没有理由,没有道德底线,更没有法律概念。
碰瓷的堂而皇之的讹诈,假乞丐、假和尚、假尼姑泛滥,人们不在讲道德,只要给钱,官你什么道德不道德、法律不法律,脸面更是不值一提。
翻越护拦,有监控为证,难道不能说明一切,如果公园这此开了赔偿这个口子,会后患无穷,无数的绝症忠者,自杀者,会接踵而来,麻烦不断,因为有先例,全国各地都会效仿。到时会时一个什么样的场面,所以坚决不能赔。虽然这个家很不幸,值得人们同情,但同情不能代替法律,法律的尊严是不容践踏的。人们同情弱者,但不能同情违法者和无理取闹者,对弱者我们可伸出我们的双手进行捐助。但对于无理取闹者就因他是弱者,而去放任其行为,哪是对社会的不负责任,也是对法律的践踏。
2017-11-09 10:18:46 -
这事情有新闻报道,大致大家都清楚个一二,再有人人心中一杆秤,都有自己的公论!
别的不说现在摔跤了可以赖地不平,饭店摔倒了饭店赔,孩子水库里淹死了水库要赔!总之现在要是出了事没有个背锅赔偿的你都不好意思说自己出事了!这样真的好吗?正确吗?
长此以往只能是人心惶惶!反正我前两年我看报道饭店卫生间摔倒饭店要赔偿的!我看看我那店门口铁质的楼梯,来来往往我都恨不得去一个个掺进来扶出去!直到一个买花的帅哥抱着鲜花从台阶上冲下去一头扎进绿化带里!我那心随着他一路惊呼飞起,在他扎进绿化带一下子心跳都没了!好在帅哥用花束护住他盛世美颜!我又给包了束档次更好的花束免费给他!帅哥红着脸说,这也就是我啊,身体素质好反应灵敏!我说是啊是啊这要是我没准儿就得破相了!
正好还有俩月房租到期,身体差劲,决定关了小店!这要是上了岁数的大爷大妈,把我卖了我也赔不起钱啊!
再找店我一定找一个门口宽敞没有台阶的!
2017-11-09 00:18:51 -
最近看到太多这样的新闻了,劝个烟也要赔个几万,不小心摔一跤也要告马路,现在又是……
虽然,同情死者,伤者,但也不能让这一现象成为常态,不能让这些意外变成有意之人发家致富的手段。当然有责一定要担,有罪一定要惩。
2017-11-08 22:36:41 -
以前即使真的是对方过错,也要委屈不语,无权可诉。现在就是沾了点边,都能惹上麻烦。近期不是有位老人家进电梯吸烟,同乘一部电梯的男子相劝到大声,出现拌嘴。这个搁在以前,老人事后心脏病发生了去了,谁还想到能扯上那位男子的事啊,反而站在素质道德上,老人还会被说上几句。 现在呢?就是真的看多读多了奇闻奇事,想超上一两个片段,通过媒体,舆论和弱势一方引起关注,成功起诉成功。像小黄车之前被告上官司,现在公共设施建设在服务上不仅要好,更是要列好明细法律条款,太多变了个样儿的要钱,也是让现在的人意识到老人不能扶,小孩不能帮。怪谁呢?世态炎凉,那你得有钱,最起码有个准备被讹钱也是无损皮毛。
2017-11-08 23:44:05 -
谢谢邀请
、个人认为,陈某坠亡一案、情节并不复杂.事实也比较清楚(现场有监控录像.基本能还原事件发生经过)。
家属认为:公园危险地域设置护拦高度过矮,沒有对游人尽到安全防护责任。
园方认为:护拦是五十年前设置的,一直没有出过事,护拦只是起警示作用,死者属自杀.公园无责任。
个人观点:这些都不是本案的重点。\"护拦矮″多高算标准?城市道路隔离护拦高,照样有人跳。园方称陈某是自杀,那也需有充份的证据。我认为.主要还是看陈某是如何坠亡及导至坠亡的原因上。如何坠亡的有监控记录.过程记录完成,没有深入探讨的意义。
坠亡原因是本案的关健。陈某患有间歇性精神病,这样陈某在坠落时就处在发病与未发病两种状态中的一种。精神病患者在发病期间如触犯刑律,是不承担法律责任的、只是由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反之,在末发病状态下就是具有行为能力的。
就此案而言、陈某如病发坠亡,责任则是监护人沒有尽到监护责任。陈某坠亡时如果处于正常状态,属有行为能力的人.能够认知危险的存在。这样看耒,陈某坠亡无论是发病与否、与公园方没有任何关联。
至于死者家庭困难,这与案件定性无关,园方做为事故发生地的管理方、可凭意愿给予经济上的慰问。
公园事发地护拦矮.是存有隐患的。如果是家长带领小孩在此路过或临时休息,家长疏于看护发生不幸,虽然家长要承担主要监护责任;但儿童是不具备行为能力的,公园护拦矮.起不到防护作用的责任就显露出来了。希望能加以改进,避免意外发生。
2017-11-09 05:40:22 -
中国的怪事多,公园的湖边及山坡应该用玻离幕墙围住,围墙要够高够结实。如果不能满足这些条件,就不要设立公园。
公园应该配备足够多的安保人员,最好对游客能做到一对一的跟随,如果做不到这点,也不要设立该公园。
据此可以得出结论,公园对该陈姓男子的死亡负有责任。索赔64万太少了,加油,家属应该再狠一点,价码再提高一点。
2017-11-08 23:00:06 -
哎……出了事,家属总会怨天尤人,总找些借口漏洞去闹一闹告一通,想方设法推脱自身责任,索赔偿,已经司空见惯了,现在中国金钱至上的社会,已经是一种病态了,没什么可评价,也不去关心谁输谁赢了.
2017-11-08 22:52:57 -
谢谢邀请。昆明一男子公园坠亡,亲属:栏杆太矮并索赔64万。
大多数国人是善良的,出于对生命的尊重;对逝去的人的尊重,总是由内心深处表示同情与惋惜逝者。
我要说的是,无论公园承不承担责任,那是法官要判定的事儿。
对于亲属提出栏杆太矮索赔64万的这个说法感到十分荒唐。
如果我们支持亲属这样的索赔理由。将来会对所有公共场所;所有游人的意外死亡事件,树立一个典型的,标志型的案例。
将来所有的公共场所意外死亡赔赏;将会成为公共场所的重灾区。
例如,有人在黄河边游玩不慎落入黄河溺亡。家属可以说:因黄河管委会昨天没将黄河闸门关住;没有将黄河盖子盖上,导致我儿不幸溺亡,要求黄河管委会索赔64万,这种说法与栏杆太矮并无区别,是一样一样的。
创建于2017.11.9
编辑
2017-11-09 12:07:25 -
如果自杀都要别人负责赔钱,那就可笑了。比如,张国荣从23层楼跳下,是否得怪楼建得太高?黄蓉开煤气自杀是否得怪煤气入户?跳河自杀的难道说要把河填平?外国“有个自杀大桥”,很多人到那里跳桥,也没见人家把桥拆了!说了归齐,俗话说得好,叫不醒装睡的人,当然也拦不住真想死的人!那么,自杀怪栏杆低并要赔偿的人,分明就是无赖们!如果法律再支持他们,就是无赖们帮无赖们!
2017-11-09 08:42:36 -
昆明一男子公园坠亡,亲属:栏杆太矮并索赔64万元,公园:他是自杀,不承担责任,你怎么看?
据春城晚报,今年7月中旬的一天上午,男子陈某独自到昆明某公园一处游客稀少的地方,在一个30多米高的悬崖处坠崖身亡。事后死者家属认为,出事地方栏杆只有一把雨伞高,是栏杆太矮导致陈某坠亡。而公园方则认为,公园没有任何过错,陈某是自杀,不应承担责任。昨天,五华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对于此案,我有如此认为,一是不能让失去亲人的家属受到再度伤害,如果有谁的过错,就要追究。
二是也不能轻易让园方背锅,不能助长出事之后拉垫背的心理,是谁的责任就是谁的责任。
三是必须依法处理,不能和稀泥,希望能够成为一个标准性判例。当天庭审结束后陈某的亲属愿意调解,但是园方表示自己没有过错,不同意调解。具体最后谁来为陈某的坠亡负责,法院将择日宣判。
我很赞赏园方的这个态度,就是要依法处理,该赔就赔,不该赔就不赔。
就目前双方提出的说法与证据来看,我以为园方可能更为占理。
第一,如果陈某是一个患有间歇性精神病的42岁男子,作为监护人应该承担责任。
第二,关于公园的栏杆问题,应该遵循国家有关安全标准,比如高度应该是多少,栏杆是否坚固牢实,栏杆周围有没有安全警示标语,等等,这些是可以由相关安监、建设质量部门作出鉴定结论的。
一般来说,50厘米高是可以的,因为主要是防止小孩,作为成人是应该有判断力的。退一万步讲,如果将栏杆提高到1米甚至是2米,一个成人想要自杀,也是无法阻止的。
所以,是不是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关键看是否严格遵照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如果有证据表明真是这个陈某自杀造成的,园方是不承担责任的。
我希望这个案例能够给各个方面以教育:一是出了事情,还是要通过法治渠道来解决,不要一出事就闹。这点,双方是做的可以的。
二是责任认定与处理方面不要和稀泥,不要随意就赔钱了事。
三是针对有关方面的安全保障措施要更加细化、标准,一方面有助于法治解决,另一方面也促进各个地方、单位、企业加强安全措施。
2017-11-11 09:36:08 -
意外跌出栏杆外与主动跨越栏杆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意外跌出与栏杆高低形成因果关系,而主动跨越与栏杆高低不存在因果关系!有视频为证,是否意外跌出已无异议。既然没因果关系,家属所告应该不会得到支持。
2017-11-09 01:03:25 -
谢谢邀请
、个人认为,陈某坠亡一案、情节并不复杂.事实也比较清楚(现场有监控录像.基本能还原事件发生经过)。
家属认为:公园危险地域设置护拦高度过矮,沒有对游人尽到安全防护责任。
园方认为:护拦是五十年前设置的,一直没有出过事,护拦只是起警示作用,死者属自杀.公园无责任。
个人观点:这些都不是本案的重点。"护拦矮″多高算标准?城市道路隔离护拦高,照样有人跳。园方称陈某是自杀,那也需有充份的证据。我认为.主要还是看陈某是如何坠亡及导至坠亡的原因上。如何坠亡的有监控记录.过程记录完成,没有深入探讨的意义。
坠亡原因是本案的关健。陈某患有间歇性精神病,这样陈某在坠落时就处在发病与未发病两种状态中的一种。精神病患者在发病期间如触犯刑律,是不承担法律责任的、只是由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反之,在末发病状态下就是具有行为能力的。
就此案而言、陈某如病发坠亡,责任则是监护人沒有尽到监护责任。陈某坠亡时如果处于正常状态,属有行为能力的人.能够认知危险的存在。这样看耒,陈某坠亡无论是发病与否、与公园方没有任何关联。
至于死者家庭困难,这与案件定性无关,园方做为事故发生地的管理方、可凭意愿给予经济上的慰问。
公园事发地护拦矮.是存有隐患的。如果是家长带领小孩在此路过或临时休息,家长疏于看护发生不幸,虽然家长要承担主要监护责任;但儿童是不具备行为能力的,公园护拦矮.起不到防护作用的责任就显露出来了。希望能加以改进,避免意外发生。
2017-11-09 05:40:22 -
栏杆高度有标准的嘛,按标准来判断哪有那么多事啊?不过是为了同情弱者,或者说考虑社会舆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赔点钱了事也不见怪!其实吧,倒是比较赞同那种通过法律程序,拿出各种依据来判断是否有罪,是否该承担责任,不能因为对方是弱势方,而莫名其妙的赔钱啊
2017-11-09 00:03:18 -
我不了解具体情况,不便回答这个问题。现在社会有些问题,一方面是碰瓷儿的总能得到赔偿,另一方面,真正有过错的一方总想赖账。要切实在法律层面确立这些问题的严肃性,不能有模糊地带,这样才能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比如说,园方确实有责任,那就处罚园方,如果是游客的责任,园方就不用负哪怕一分钱的责任。
2017-11-09 00:35:45 -
作为一个长期制作栏杆的人,我想说一下,危险公共区域的栏杆是有强制标准的。高度必须超过一米一。栏杆立柱间距不得大于十一公分。那些说公园没有责任的人忘了,公园如果收费了,那就要负担相应保护的责任,至于赔多少这是法律方面的问题,我不好说。如果公园栏杆高度超过一米一,栏杆立柱间距不大于十一公分,公园方则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2017-11-09 06:11:43 -
最后哪怕是自杀,公园也负责赔偿,因为公园存在过失罪。既然是围栏,就要考虑到人的安全性,不只是孩子。再则,既然有监控,那么公园的治安存在问题,保安在监控前就是第一时间要处理的,不是别的人来发现,告知。再则,公园应该有保安巡查游人,景点等安全。
2017-11-12 20:10:19 -
护栏的高度国家有专门的规范要求的,象这种室外一般不低于1.2米。国内其实也发生过一些这方面的事故,比如醉酒,打闹等从护栏跌落的都曾引发个官司。但自杀就真的是防不胜防,只能说公园点背吧,我还听过一个得了绝症的人跑工地上做工,干了几天从楼上掉下,然后家属堵门闹事找工地要了几十万的事。
2017-11-08 23:34:57 -
唉!现在的人怎么啦?想钱想疯了啊!只要不是未成年人,自己做的事自己承担后果和责任。想想我五千年的文明古国,礼让,仁义,谦逊,道德,好善乐施这些美德都去了哪里?我想起了一句话,上天欲使其灭亡,必先让其疯狂!
2017-11-09 08:53:04 -
看了很多的评论,不少人都认为护栏矮了,公园方面应该承担责任。但是,我却认为这些人非常可笑!事发地50年未出现过此类事情,只为了这一个自杀(下面解释自杀)的人就要整个加高护栏是非常弱智的!难道因为百万分之一的自杀者就需要在大海上面做一个盖子吗?就需要在所有的高层下面铺上垫子防止百万分之一的跳楼自杀者吗?纯属无稽之谈!这个人死前10:28--10:42分一直都在抽烟,说明他在做着激烈的思想斗争(思想斗争的内容不得而知),经过14分钟的激烈思想斗争,他选择了跳下去,说明在这段时间里他应该没有精神病发作!我只是谈谈我的看法,我毕竟不是法官,我的品论不判断谁对谁错,仅仅是对本案的一点想法!
2017-11-09 09:16:33 -
现在人真难做?什么问题都有理?他去公园玩要不要派一个连的人去保护他?他有个级别吗?死就死了?他死肯定有原因的?不会无缘无故的去死?找原因就应该在他身上找?家庭找?公园又没有邀请你去玩?公园是公共场所想把任何人想的事都了解不现实的事?这个家庭人在公园死让公园管理处赔偿没有道理没?不要理他们的无理之谈,这些人脑子可能都是被驴踢的,有问题?可悲……
2017-11-09 11:51:45 -
突然惊恐,再不去黄山泰山之类的大山,快没得去啦!
2017-11-09 07:42:17 -
如果此类石制栏杆需要加高,那么全国的公园大多数要停业了。
如果园方败诉,把栏杆加高到十米,有人爬上去自杀了。家属还会说,你们应找人看量此处,所以园方还有责任。
怎么办?关门,或者封闭这一区域,或者给悬崖加个盖。
同理,有水、有山的景区、政府倒霉了。
给大海加个盖?
2017-11-10 07:12:29 -
栏杆多高算高?请这个死者的家属给出技术标准!再加一倍一米够吗?一米五够吗?两米够吗?那还是公园吗?游人还能好好地观景吗?即使是两米高的栏杆,一个成年人要想翻越也是轻而易举的事情。所以说这件事情上公园没有任何责任。家属也不值得同情。我们不是菩萨,口头上同情也没有什么意义。说到这种事,和某些律师教唆当事人无理取闹,以及很多部门息事宁人有很大关系。比如掉河里淹死的怨没有警示标志,钓鱼甩线被电死的怪没有标志,学校,单位犯病死了的要赖一笔……甚至在公园违反规定被老虎咬死也要找理由敲一笔!诸如此类,不由得让人感叹人心不古,世风日下。自己做父母不教育孩子水火无情,远离危险,出了事只是因果报应而已,怪别人,赖上点钱,又能怎么样呢?对这些人只有鄙视
2017-11-09 08:36:59 -
我认为亲属和公园都在做正确的事。双方都各自举证力求自己利益最大化。最重要的是法院应当站在公正的立场做出裁决。如果法院立场偏颇就可能导致南京老太的事件发生,虽然结果可能正确,但错误的过程和推断会带来恶劣的影响。
作为旁观者,我们最希望看到的是法院做出公道的判决。不管是家属赢还是公园赢,都应该有充分的理由,这样才能维护社会公益。
而当我们遇到纠纷的时候,当然也应当有理有据,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这时我并没有责任区维护社会公义。而法庭要做的就是在法理的框架下公正的维护控辩双方各自的利益。这样才能最终实现程序和结果的正义。
2017-11-09 01:37:52 -
我不知道国人为啥老是喜欢找别人的过错而忘记了自己的原因,难道仅仅是因为钱吗?如果明知道是自己的过错,而推向别人,我觉得法院最终应该以敲诈勒索罪定性,否则我们法律资源都白白的浪费在这些无聊的案件中了。
2017-11-09 07:58:37 -
应该赔。根据《公园建设规范》,栏杆高度应高于1.05米,临空高度大于24米的,栏杆高度应高于1.10米,悬崖高三十余米,而栏杆仅高50余厘米,不符合国家标准。当然,主要责任还是在陈某。公园方负次要责任。毕竟死人为大,赔个2O万了之。
2017-11-09 18:3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