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民事赔偿”与“刑事量刑之间的关系?”?
如何处理“民事赔偿”与“刑事量刑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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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22日的一则新闻《男子锤击性侵两姐妹致一死一伤 终审改死缓赔90万》传遍各大媒体,如果法院以“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对该被告人由“死刑”改判“死缓”,那么触动我们心灵的不是该被告人判决的“轻或重”而是法院自身的无奈和被害人的屈服。这样一起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死刑,法官毫无压力,“正义”来的轻轻松松,但作为该案被害人的一死一伤的两姐妹及其家属以后的生活怎么办?
不轻判,该被告人不赔钱,被害人怎么办?
轻判,拿的出钱就可以活命,法律的公平和正义怎么办?
其实类似的案例比比皆是,因此我们必须找到解决之道,“抽签定生死”式的量刑规则值得我们认真考虑。
很多甚至可以说大多数刑事案件都基于被告人对被害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侵害(例:杀人、故意伤害、抢劫、诈骗、盗窃),当被告人被公诉致法院接受审判时,犯罪行为早已经完成,被害人的权利受到侵害。当法院根据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考虑如何对被告人量刑予以惩戒的同时,必然要考虑到如何让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直接承受对象即:“被害人”得到赔偿,这也是“让宏观正义得到具体实现”的必然要求。
如果简单粗暴地“通过让被告人的牢底坐穿,来补偿被害人的家破人亡”,这一结果对每一个具体刑事案件的当事人而言既不公平也不正义。
对被害人予以赔偿本是被告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但如果判决量刑的“轻或重”只与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关,而与被告人是否“对被害人进行赔偿”无关,那么如何让被告人将隐匿的犯罪所得吐出来?如何让被告人将隐匿的个人财产交出来?如何在被告人个人无力赔偿的情况下,让其家属愿意出资帮助其赔偿?
因此,实践中都是将被告人是否“对被害人进行赔偿”作为酌情量刑的情节之一。简单说就是:在别的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赔偿轻判,不赔偿重判。
但这么做,有很多严重的问题。首先,“赔偿轻判,不赔偿重判”其法理基础是什么?其次,谁有钱谁的赔偿能力就高,有人有钱赔偿,有人想赔但确实没钱赔偿,结果就会造成完全类似的案子被告人有钱就判的轻,被告人没钱就判的重,这是否违反是否“公平正义”的原则?最后,我们如何才能够做到既让被告人尽全力“对被害人进行赔偿”的同时又避免出现“赔偿轻判,不赔偿重判”?
(一)被告人赔钱就予以轻判的法理基础和实际原因。
实践中,被告人是否愿意“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往往是法院对被告人予以轻判的重要原因,其法理基础就在于:犯罪行为之所以应当受到惩戒是因为其具有社会危害性,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减轻了其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所以予以从轻处罚。
从被害人或其家属的角度出发:犯罪行为已经发生,其所造成的犯罪后果已经是既成事实,犯罪行为往往使得被害人死亡或身体残疾丧失劳动能力,使得其本人或其家属陷入生活极其困难的境地,此时如何解决最基本的生活、生存问题才是被害人或者其家属最为关心的现实问题,至于被告人判处8、9年或是4、5年,判处死刑或是死缓已经不是关键问题。在现实的生活乃至生存的压力之下,被害人或其家属只能被迫选择接受赔偿对被告人予以谅解。
从法院的角度出发:量刑的“轻或重”,对实现“公正量刑、减少犯罪”终极目的有很大影响,但能否“让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得到赔偿”也是法院需要考虑的现实问题,也是“让宏观正义得到具体实现”的要求。
(二)法院判决量刑“轻或重”的终极目的是什么?
法院判决量刑的“轻或重”,是要通过公正量刑警示社会公众,让社会公众对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形成预判,从而促使社会公众遵守法律,减少犯罪,这才是法院判决量刑轻或重的终极目的。
为了让“宏观正义得到具体实现”,让具体案件的被害人得到赔偿,这是现实存在的具体目标。
但当终极目的“公正量刑、减少犯罪”与现实中的具体目标“让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得到赔偿”,孰轻孰重?
(三)“抽签定生死”式量刑规则,可能是“公正量刑、减少犯罪”终极目的和“让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得到赔偿”现实目标之间冲突的解决之道!
如果法院不轻判,被告人一定不愿赔偿;
如果被告人赔偿,法院一定轻判,那么就会造成“被告人有钱就轻判,没钱就重判”这一完全背离“公正量刑、减少犯罪”终极目的的荒唐结果。
那么我们是不是可以考虑尝试这样一种量刑方式:被告人如果“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就可以获得一种从轻处罚的可能性,即:被告人对被害人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后,就可以获得一次予以轻判的或然性机会。我们将概率设定为50%,让被告人“参加抽签”或“扔硬币赌正反面”或“摇号赌单双号”,按照“抽中轻判、抽不中重判”或“硬币正面轻判,硬币反面重判”或“单号轻判,双号重判”的方式决定是否对被告人予以轻判。
这样形成的结果就是:
1.被告人有动力对被害人予以赔偿,因为只有赔偿才能获得轻判的机会;
2.被告人经济能力再好,能够非常轻松的赔偿,也不能保证该被告人一定能够获得轻判。
也就是说:要想轻判必先赔钱,赔钱再多或也重判。
我们以一起假设的故意杀人案件为例,张某21岁无业但其家庭经济条件较好,张某与李某因为一起交通事故发生口角纠纷,持刀将李某杀死。按照我国《刑法》张某因为故意杀人罪可能被判处死刑,但李某作为其家庭的唯一生活支柱,其死亡后家庭成员的生活难以为继。张某的父母愿意从自己而非张某个人的财产中,支付李某家属80万元赔偿款,李某家属表示同意接受赔偿。但张某的父母希望法院判处张某死缓。如果法院或李某家属坚持要求判处张某死刑而非死缓,那么张某的父母必然不愿意赔偿李某家属。但法院如果判处张某死缓,是否会给社会公众一种错误信号,故意杀人者,有钱赔则生,没钱赔则死?——但如果我们引入“抽签定生死”式的量刑规则,在张某的父母赔偿李某家属并取得谅解后,让张某参加抽签,抽中“生”判处张某死缓,抽中“死”判处张某死刑。那么即使张某父母再有钱,也无法保证张某不被判死刑;同时为了让张某获得“生”的机会,张某父母依然可能愿意赔偿李某家属80万元。最重要的是:给社会公众一个信号,被告人你再有钱,被害人再因穷而屈服接受赔偿,也无法保证被告人获得轻判。
只有不犯罪,否则再多钱也无法保证你被轻判,从而达到减少犯罪的终极目的;
只有尽力赔偿被害人,才能获得轻判的机会,从而达到“让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得到赔偿”的现实目标。
看似荒唐的“抽签定生死”式的量刑规则与大量出现的“赔偿就轻判”的实际现实之间到底谁更正义?
注:本文中所指的“被害人”包括“被害人本人及其家属”;
本文中所指的“被告人赔偿”包括“被告人本人及其家属出资帮助被告人赔偿”
2018-01-24 00:3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