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大努某构不构成猥亵罪?
浙大努某构不构成猥亵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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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努某是构成强奸罪还是强制猥亵罪,要根据具体的案情进行认定,不能根据网络上的只言片语去当“法官”。今天,“四哥有法说”就给大家分析一下,努某应该构成何罪、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事件:
不久前,浙江大学的一则通报引起公众热议:学校决定给予犯强奸罪的学生奴某留校察看处分。网友们认为,对努某的处罚太轻,不足平民愤……

一、认定罪名,要主客观相统一
从披露出来的刑事判决书上可以看到这么一段话“努某趁着被害人女生醉酒之际,将被害人带至出租房内,强吻被害人并强摸被害人XX,意图与之发生性关系。”其中,“努某趁着被害人女生醉酒之际,将被害人带至出租房内,强吻被害人并强摸被害人XX”,这些内容描述的是客观行为,“意图与之发生性关系”,是对努某主观意图的认定。

1、强奸罪与强制猥亵罪最大的区别是,强奸罪是行为人意图通过发生性关系寻求性刺激,强制猥亵罪是采取搂抱、抚摸、亲吻等性交之外的行为寻求刺激,不具有奸淫意图。
2、从客观行为来看,强奸罪的未遂与强制猥亵罪的既遂十分相似。“努某趁着被害人女生醉酒之际,将被害人带至出租房内,强吻被害人并强摸被害人XX”,如果单独去分析这些客观行为,不去考虑努某的行为意图,是很难认定罪名的。他可能仅仅是猥亵,也可能是强奸行为的前行为,因自己意志之外的因素未遂。
3、我国刑法遵循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也就是行为人想的与行为人做的要一致,才能去评论这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意图与之发生性关系”,就是认为努某构成何罪的关键。努某想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因被害人反抗与警告而未遂。
4、可能有人会问,强制猥亵罪比强奸罪的处罚要轻,如果努某说没有强奸意图,仅是猥亵意图,是否就构成强制猥亵罪了呢?作者想要告诉朋友们的是,嘴可以乱讲,现场的语言、动作所表达出来的意图是欺骗不了警察。

5、如果努某意图仅是猥亵,在猥亵过程中或者猥亵后,征求被害人意见想发生性关系,遭到被害人拒绝后,没有进一步强行发生性关系的想法和动作,这种情况仅能构成强制猥亵罪,不构成强奸罪。这种理论是成立的,问题是被害人指控努某有强奸意图,司法机关认定努某有强奸意图和行为,努某如何为自己辩护?这就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举证不利,自己承担后果。
6、讲个犯罪意图的段子,很多上过刑法课的应该都知道。一对夫妻在家中熟睡,一男子闯入被抓, 男子应该如何处罚?
如果男子说是想抢劫,构成抢劫罪,入户抢劫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果男子说想强奸女主人,构成强奸罪,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果男子说想偷东西,构成盗窃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男子说想强奸男主人,无罪释放(2015年前男性强奸男性不构成犯罪)。

二、努某构成强奸罪或者强制猥亵罪,哪个处罚重?
现在有人讨论努某应该构成强制猥亵罪,不是强奸罪,作者不知道这种讨论有什么意义,对当事人有什么帮助。如果说讨论学理、讨论司法严谨,这倒是很有必要,学术是在争论中得到升华的,敢于较真才追求真理所在,这些问题比较高深,作者讨论不了。如果有人意图为努某正名、争取从轻处罚,我就劝这些散了吧!这两个罪名都属于性犯罪,强制猥亵罪虽不属于典型的暴力犯罪,名声也不会比强奸罪好到什么地方去。就强奸罪而言,努某有未遂、投案自首情节,法官还念他是初犯、学生,判处一年六个月的缓刑,也算是努某烧了高香!

结束语: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努某已受到应有的惩罚,为何给他一次改过自新机会就惹得有些人来讨伐呢?难道将所有犯罪的都赶尽杀绝,才符合这些人的心意吗?
2020-07-25 00:19:57 -
当然构成。
二者都要求主观故意,都要求行为上有暴力、胁迫等手段。
有区别的是,受害人身份和受损害程度不同:强奸罪保护妇女(狭义上)的性的自主决定权,而强制猥亵侮辱罪保护(广义上)的性的自主决定权,并且既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可见,强制猥亵侮辱罪的行为不一定满足强奸罪的犯罪构成;但能构成强奸罪的,其行为一定能全部满足强制猥亵侮辱罪的犯罪构成。
因此,二者不是对立关系,而是特别关系,即强奸行为也是强制侮辱猥亵行为的一种,只是由于《刑法》特别规定了强奸罪,所以,对强奸行为不再另行认定为强制猥亵、侮辱罪。
2020-07-25 08:56:08 -
是否构成强奸罪和猥亵罪要根据作案时的主观意识决定。如果本意是强奸,即使实施了猥亵行为也只能定强奸或者未遂。如果主观是猥亵,则只能定猥亵罪
2020-07-25 09:3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