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砍人案最终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对此你怎么看?
昆山砍人案最终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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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既是刑事违法阻却事由,同样也是民事违法阻却事由,因此不用承担赔偿责任。相反,于海明还有权向死者的继承人进行索赔。
本案被认定为正当防卫,才是对法律的正确解读。为什么有人会解读为防卫过当,甚至是故意杀人罪呢?
如果在分析本案时,忽略了死亡危险源是由死者引起,并由死者推向了高潮,进而忽视了前一个进程对死亡的结果的发生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然后在人为地割裂案件的发展进程,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析,得出的结论必然会超出人们对法律的预测。
另一方面,分析案件时,直接来对死者的主观状态进行分析,认为死者当时拿刀砍人的目的只是耍耍威风,并没有致他人死地的想法,这是从主观到客观的思维方法,错误的判断方法很难得出正确的结论,因为死者当时怎么想的,谁又能知道呢,我们只能通过他的一系列行为,作出一个合理的推断。在别人举刀砍向我们时,我们可以当然地认为生命遭受到了威胁,而进行无限度地反击,此时如果要求行为人还需要进一步地论证是否受到了“真正的威胁”,这属于强人所难的法律解读。
香港张元洪律师:在普通法与大陆法中,正当防卫的成立,都需要必要性和合理性两个重要条件。如果行为人当时正处于水深炎热的紧急状态中,还要求行为人对不法侵害人的砍人行为,做出正确、合理的判断,无疑是强人所难,不符合人性。
本案最终作了撤案处理,并且被最高检列为指导性案例,洽洽说明以前类似的防卫案件处理思路可能存在偏差,本案才是处理正当防卫案件的标杆做法,因此本案才被称之为“再次将沉睡中的正当防卫制度唤醒”的经典案例。
2020-06-26 14:17:34 -
这是一个错案,是舆论干预司法的典型案例。龙哥拿刀并非想杀人而是意图震慑,且于海龙将对方砍倒后继续杀人,属于严重的假想防卫
2020-06-26 07:27:55 -
昆山砍人案最终认定于海明属于正当防卫,我想这是普通老百姓期望的结果。
- 很多案件发生的时候,如果不是当事人,就很难判定当时的危险情况以及危机程度。
- 如果于海明没有拿起刀进行自卫,没有造成恶性的结果。相反的很有可能倒在血泊中的,就是于海明本人。
- 如果不是龙哥一开始的挑衅,如果龙哥没有拿起刀试图威慑于海明,平静中的于海明不会想到要保护自己,因为当时他已经处于一个非常危险的境况。
- 从另外一个角度说说,龙哥拿起刀到底想干什么很难预测。
- 对于这种结果是否会给于海明赔偿,这个就不太好说了。
我是@梅妈妈育儿有方 ,我们作为最普通的老百姓,在一种不利于自己境况的场景下,首先想到的应该是自卫,确保自己在利器下能够安全,而不是故意去伤害他人。
保护自己是一种本能!
这是一种自然而然的想法,而不会为了不伤害别人,不酿成惨剧而等着别人拿刀来砍自己。
这是我个人的一点看法。对于昆山砍人案,最终认定于海明属于正当防卫你们会怎么看呢?欢迎大家参加讨论。
2020-06-26 19:08:07 -
这个案子具有标志性的作用,标志着一个时代的结束,一个新时代的来临。让中国的司法实践有了新的契机。
2020-06-26 10:07:10 -
正义终于战胜了邪恶。昆山砍人案,最终得到了皆大欢喜的结果。但是细想此事并没有算完,围绕着案件的袅袅余音仍绕梁不止。个人认为,此案暴露了我国刑法中正当防卫条款的所有软肋。
第一是正当防卫条款,对于防卫人过于苛求。案件中,宝马走人恶意便车,并且数人下来殴打,还拿刀作砍人状。无论加害人的真实想法如何,这种状态都足以让防卫者确信,加害者的伤害与甚至杀人的意图。一些无良律师试图混,把这种过度的注意义务强加给防卫者,其本质是混淆是非,浑水摸鱼。
第二是正当防卫的起止时间。防卫起于加害之时,这点没有争议,但是止于何时?一般通常认为应当止于危险解除。那么何时危险解除呢?个人始终认为,加害人必须以通常人正常思维的人能够确信的形体语言或者明确的语言,表达其放弃犯罪意图。这种放弃应当参照战场上投降的姿势及跪地双手举过头顶或者抱头,能够这才能够让防卫人确信危险已经解除,如果此时继续防卫,当然是防卫过当。
第三是防卫过当应当从刑法中删除,放在民法中阐述。因为防卫人不具备主观恶性,其过当也属于顶多属于过失,无社会危害性,不应当以犯罪论处。而应当归入民事侵权由加害人自行举证提起民事侵权诉讼。
总之,当下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条款对于正当防卫人的苛刻要求其本质就是给好人挖坑,为坏人撑腰张目。
已经有迫切的必要对其做颠覆性修改。
2020-06-27 23:46:12 -
第一,“昆山龙哥被反杀案”绝对是我国刑法史上正当防卫的里程碑,被最高人民检察院选为第12期指导性案例,通过案例指导肯定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秩序理念,明确防卫人以对等或超过的强度予以反击,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也不必顾虑可能成立防卫过当因而构成犯罪的问题。
第二,该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不是单纯的刑法20条正当防卫第一款,而是所谓的无限防卫条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该案中关于“龙哥”是否行凶?侵害行为是否正在进行?受害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三个问题进行了讨论。经过讨论。认为龙哥一脚踢推搡行为不属于行凶,但当使用砍刀击打的时候属于行凶。二判断侵害行为是否已经结束,应看侵害人是否已经实质性脱离现场以及是否还有继续攻击或再次发动攻击的可能,尽管被害人夺刀后,但龙哥尚在现场,并未结束侵害,且被害人拿刀和龙哥手机后,防止龙哥纠集其他人进行报复,在龙哥离开后,再未继续追击。三论证认为不法侵害行为既包括实害行为也包括危险行为,对于危险行为同样可以实施正当防卫,故于某属于正当防卫。
第三,该案修改了谁死谁有理的执法理念,过去只要一方死亡,为了平息舆论,就会认定另一方为防卫过当。导致正当防卫尤其是无限防卫条款成为僵尸条款,让违法者逞强,受害者受损的社会示范。无法发挥正当防卫的积极作用。
最后,法的生命在于实践而非逻辑,要为当地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点赞。面对一方死亡,全国关注,案件有争议之下,敢担当,敢作为,认定受害人为正当防卫,及时撤销案件。
2020-07-21 10:14:36 -
第一,“昆山龙哥被反杀案”绝对是我国刑法史上正当防卫的里程碑,被最高人民检察院选为第12期指导性案例,通过案例指导肯定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秩序理念,明确防卫人以对等或超过的强度予以反击,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也不必顾虑可能成立防卫过当因而构成犯罪的问题。
第二,该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不是单纯的刑法20条正当防卫第一款,而是所谓的无限防卫条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该案中关于“龙哥”是否行凶?侵害行为是否正在进行?受害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三个问题进行了讨论。经过讨论。认为龙哥一脚踢推搡行为不属于行凶,但当使用砍刀击打的时候属于行凶。二判断侵害行为是否已经结束,应看侵害人是否已经实质性脱离现场以及是否还有继续攻击或再次发动攻击的可能,尽管被害人夺刀后,但龙哥尚在现场,并未结束侵害,且被害人拿刀和龙哥手机后,防止龙哥纠集其他人进行报复,在龙哥离开后,再未继续追击。三论证认为不法侵害行为既包括实害行为也包括危险行为,对于危险行为同样可以实施正当防卫,故于某属于正当防卫。
第三,该案修改了谁死谁有理的执法理念,过去只要一方死亡,为了平息舆论,就会认定另一方为防卫过当。导致正当防卫尤其是无限防卫条款成为僵尸条款,让违法者逞强,受害者受损的社会示范。无法发挥正当防卫的积极作用。
最后,法的生命在于实践而非逻辑,要为当地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点赞。面对一方死亡,全国关注,案件有争议之下,敢担当,敢作为,认定受害人为正当防卫,及时撤销案件。


2020-07-21 10:14:36 -
一点小事拿刀威胁人的安全,受害者必然要做出全力抗击,面对一个恶魔和致命的武器,正常人只能如此,任何人没有危害人生命的权利,你出格那就承受吧,法律保护的是守法的人。
2020-06-26 19:29:12 -
这是符合百姓预期和法律关于正当防卫要求的。
一、以前我们给正当防卫套上很多枷锁,“谁死谁有理、谁闹谁有理”,使正当防卫看着很美,司法实践上却不能为真正正当防卫实施者撑起法律的保护伞。
二、昆山于海明正当防卫案符号老百姓预期,也为后来《民法典》出台关于正当防卫的认定提供了实际案例。
三、我们不能对处于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时,能够清楚把握各种正当防卫的尺度。就拿本案于海明正当防卫案讲,于海明反复躲避龙哥的暴力打击,而且在龙哥回到车里取出长刀之后,于海明仍是极力躲避。最后在龙哥长刀掉地之后夺刀反杀。如果不是龙哥开始的无故挑衅纠缠,拿起刀威慑于海明,正常骑车回家的于海明不会想到要保护自己攻击他人,当时的事实是于海明已经处于一个非常危险的境况。
从另外角度看,龙哥打人后又跑回车里拿刀,他究竟想干什么。有人提死去的龙哥解释是想再吓唬于海明。可从路口现场视频看于海明已经害怕了,已经左躲右闪了,为什么还要拿刀苦苦相逼。如果此时倒在血泊中的是于海明,即使龙哥被判故意杀人罪而死刑,那于海明的亡灵就能复生吗?这不是法律和正义的初衷。
四、我们呼吁更多的人们拿起正当防卫的法律武器,在《民法典》的支持和保护下,在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勇于挺身而出,弘扬正气,震慑犯罪。
2020-06-26 20:14:39 -
法院认定正确。
2020-07-21 16:01:05 -
我的看法和检察院的结论有点不一样。于海明前半部分都是正当防卫,这并没有问题,但是,后边的追杀行为明显不属于防卫的范畴。因为正当防卫的前提是:正在遭受的人身伤害。而刘某跑回车的过程,是被刺伤无力反抗的过程,但检察院却以刘某有可能会去拿刀为理由,认为伤害并没有停止。其实,于海明刺进刘某的身体是有感觉的(刘海龙伤是很重的),他未必真的不知道刘海龙已经失去了再次战斗的能力。何况,检察院以“可能”的推断来判定案件的性质,其实在法律上是有欠缺的。但是,可能为了提倡和鼓励正当防卫,而做的权宜之计。
我们应该鼓励和提倡正当防卫。但是,法律就是法律,法律制定后所有的人都应该按照法律来办事,这里包括执法人员。这个世界上所有的人都应该敬畏法律,不违反法律,并且能够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也要防止某些人借着正当防卫的名义伤害别人,并逃过法律的制裁。
2020-07-20 13:3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