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2023年2月,贵阳市南明区检察院对余华英提起公诉。7月14日,贵阳市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余华英涉嫌拐卖儿童一案,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9月18日上午10时,贵阳中院一审判决余华英犯拐卖儿童罪,一审判处余华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余华英当庭表示上诉。
人物经历
1963年12月29日,余华英出生于云南省大理州鹤庆县,家中还有两个哥哥和一个姐姐。小学二年级时,余华英母亲去世,随后其便辍学回家务农。17岁那年,余华英父亲去世。
1984年,时年21岁的余华英在云南大理游玩时结识了重庆大足籍男子王某文。后两人结婚,王某文把余华英带回老家。在大足,余华英重新办理了户籍,并拥有了以“510230”开头的身份证号。
1987年1月,余华英生下女儿王梅花。
人物事件
涉嫌拐卖13名儿童
1992年,王某文因涉嫌盗窃被抓,余华英把女儿王梅花交给王某文的哥嫂抚养后,自己则前往县城的一家面馆打工。打工期间,余华英结识了人称“龚木匠”的龚某良。余华英在没有与王某文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龚某良同居,并产下一名男婴,随后二人将男婴卖掉,获得数千元报酬。

1993年起,余华英陆续伙同丈夫王某文或情夫龚某良拐卖13名儿童, 这些儿童均被从西南地区拐卖至河北邯郸。2000年,余华英因涉嫌拐卖儿童被邯郸警方刑事拘留,两个月后被释放。被余华英涉嫌拐走的13人中,有2人(小L、小M)被警方解救,10人先后找到了自己的原生家庭,1人(小C)至今未找到。
隐瞒身份并获刑8年
2004年,余华英在云南再次作案时被抓。其同伙从情夫龚某良换成了丈夫王某文。5月19日,云南、河北两地警方配合将余华英和王某文抓获归案。面对大姚县警方的审讯,余华英和王某文均隐瞒了自己的真实身份,余华英谎称自己叫“张芸”、王某文谎称自己叫“王伟”,并躲过了当地公检法的审查。9月27日,大姚县法院判处“张芸”和“王伟”犯拐卖儿童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8年。判决后,两人未上诉。服刑期间,余华英于2007年获减刑1年、2009年获减刑2年,于2009年5月18日执行期满,获释后返回重庆市南岸区弹子石居住。余华英等人的更多犯罪事实未被发现。

拐卖儿童案判处死刑
落网经过
2022年6月6日,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对杨妞花被拐卖一案立案调查。24天后,余华英在重庆大足落网。2023年9月20日,贵阳南明警方披露了一些抓捕余华英的细节,余华英为逃避侦查和打击,曾故意虚报姓名,审讯最初拒不承认犯罪事实。

审判过程
2023年2月,贵阳市南明区检察院对余华英提起公诉。因情节严重,经南明区检察院转至贵阳市检察院审查起诉,贵阳市检察院依法向贵阳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2023年7月14日,贵阳市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余华英涉嫌拐卖儿童一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某英于1993年至1996年期间伙同龚某良(已故)为谋取非法利益,在贵州省、重庆市等地流窜,物色合适的孩童进行拐卖,得手后二人将被拐儿童带至河北省邯郸市,通过王某付(另处)介绍,寻找收买人进行买卖,以此获利,期间共拐卖儿童11名。截至2023年9月21日,被余华英拐卖的11名儿童均已找到。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余某英为谋取非法利益,多次拐卖儿童共计11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公诉机关认为,余华英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建议法庭判处余华英死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合并审理。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余某英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余某英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2023年9月18日上午10时,贵阳中院一审判决余华英犯拐卖儿童罪,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一审判处余华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余华英当庭表示上诉。得知余华英上诉的消息后,被拐女孩杨妞花表示也上诉,9月22日,杨妞花在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上签字,请求维持一审法院对人贩子余华英的死刑判决,同时就民事部分增加赔偿数额,代理律师王文广将上诉状邮寄给贵州省高院,9月25日,王文广表示快递显示刑附民上诉状已被法院签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