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监、高人员侵害公司利益,股东该如何行使救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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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监、高人员侵害公司利益,股东该如何行使救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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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谊润发
    谊润发
    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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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提出问题

    不能解决

    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2018-12-15 22:31:36 0条评论
  • 澳赢建材
    澳赢建材
    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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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说明一下,最大股东高于股东会,股东会高于董事会,董事会高于董事长,董事长高于执行董事,执行董事高于总经理,总经理高于副总经理,副总经理高于总监。


    第二监事(supervisor ),是公司中常设的监察机关的成员,又称“监察人”,负责监察公司的财务情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执行情况,以及其他由公司章程规定的监察职责。


    第三当董、监、高人员侵害公司利益时,股东有权利进行召开股东会,从而进行纠正问题,进而可以行使自己股东权利,必要时刻可以进行股东投票表决对董、监、高人员进行任免。

    2018-12-15 14:57:17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