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为啥要把案子发回重审呢?
高院为啥要把案子发回重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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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规定的程序,也是长年累诉的原因。很多错案又回到原来判错案的中院继续审理,导致纠错难上加难!!没有这道发回重审的规定,错案就直接到巡回法庭审理,那么错案会很快的被纠正。建议高院取消发回重审改为向上级提交审理。每一起错案会至少提前5年得到平反。谢谢邀请回答。
2021-04-12 09:44:25 -
就是质量不过关。一般来说高院是完全从案件本身看问题,一是一二是二。中院就不一定了,有很多事是影响到对案件客观审理的。
2021-04-11 20:46:49 -
你说的情况可能是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的案件,不服向高院上诉,高院裁定发回重审。为啥要发回?你看一下高院的裁定就知道了,一般情况下是因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发回的。发回重审的案件,说明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是不清楚的,需要重新审理予以查明认定。
2021-04-11 15:40:01 -
二审法院对于一审认定事实不清的判决,依法有权撤销发回重审。不直接改判的原因很有可能是案情比较复杂,在二审的三个月审限内难以查清事实。
2021-04-11 13:31:35 -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桂1202民初2748号审判长:王立群,审判员:石李春,人民陪:审员覃海渊,二O一九年八月五日,书记员:张泰玮,兰璐。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桂1202民初2748号原告诉被告宜州市新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河池吉星商场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应追加宜州市新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参加诉讼,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石李春,审判员:梁聪,审判员:谢忠迎,二O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张泰玮。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传票(2018)桂1202民初307号,案由,劳动争议,开庭,2019年3月18日上午9:00,本院第二审判庭,审判员:石李春,书记员:张泰玮,二O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传票案号(2020)桂1202民初307号,案由,劳动争议,开庭,2020年6月9日08时30分,第四审判庭,审判员:覃木熠,书记员:韦德仁,二O二O年四月十四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桂1202民初307号原告诉被告宜州市新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河池吉星商场、宜州市新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于2019年8月5日作出(2018)桂1202民初2748号民事判决。原告不服上诉至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O20年1月13日作出(2019)桂12民终2189号民事裁定,裁定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中,原定于2020年6月9日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在法庭开庭核实当事人身份时,原告提出原合议庭存在违法行为,提出要求本院须先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后其才同意继续开庭。鉴于原告拒绝开庭且情绪激动,法庭向原告及其亲属作了相关法律释明工作后,宣布改期开庭。2020年10月22日,本院再次开庭审理本案,原告仍以法院不处理原合议庭相关人员为由拒绝开庭。法庭再次向原告及其亲属作了相关法律释明工作,告知原告如继续无正当理由拒绝开庭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合议庭经评议后,决定于2020年11月12日再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2020年11月12日,本案开庭核实当事人身份时,原告仍无正当理由拒绝开庭,使庭审无法正常进行。本院认为,当事人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否则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原告开庭虽到庭,但多次无正当理由拒绝开庭,导致庭审无法正常进行,造成的法律后果与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一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巳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长:覃路,审判员:覃木熠,人民陪审员:韦景秋,二O二O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韦德仁。
2021-04-13 09:08: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