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蓉以股东身份起诉王宝强,大家怎么看?

新农商网 全部 1025

马蓉以股东身份起诉王宝强,大家怎么看?

回复

共2条回复 我来回复
  • 刘律说婚姻
    刘律说婚姻
    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有留下~
    评论

    #王宝强离婚案#大家又被王宝强前妻马蓉刷屏了,据媒体报道马蓉以股东身份起诉王宝强持股公司要求“查账”,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刘律师就给大家说说马蓉为何起诉宝强要求“查账”。

    马蓉在本案中要做什么?

    马蓉以自己是王宝强持股公司隐名股东为由,起诉要求查阅公司相关账目以及财务报告。那么什么是“隐名股东”

    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与此相对应,显名股东(或挂名股东)是指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而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

    根据媒体的报道被告北京宝亿嵘影业有限公司出于融资的需要,由公司股东王宝强与原告马蓉签订一份《股权代持协议》,确定由公司股东王宝强代马蓉持有公司31%的股权,马蓉为被告公司的隐名股东。

    关于马蓉提出的诉求有何法律依据?

    关于马蓉提出的诉讼请求,是股东知情权之诉,其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33条有关规定: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本案的焦点在于马蓉能否以实际股东(隐名股东)的身份提起诉讼,法律并无明文规定。

    《公司法解释三》有关规定,投资权益归属于实际股东(马蓉 隐名股东)。就股东的知情权而言,应当由名义股东(如王宝强)来行使,然后向实际股东传达。而实际股东(隐名股东)能否直接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公司法解释三》并没有明文规定,公司可以拒绝实际股东的知情权主张。

    知情权之诉的相关规定

    《公司法解释四》第七条 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该条款同时要求起诉时具有股东资格。而法律实物中,一般要求原告提交股东名册、工商登记文件,以证明股东身份。若对于股东身份存在争议,应当先解决股东身份问题,在股东身份没有争议的情况下,才可以行使股东的司法救济权利。

    而马蓉目前能够提供的仅为其与王宝强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并无其与该公司之间的相关约定,若公司不予认可,则其股东身份无法得到承认,自然无法行使查账权。


    马蓉和王宝强离婚一案在此前已经对查明的事实部分先行判决,但关于二人的财产分割案件仍然在法院的审理过程中。所以,该案件需要在其他财产分割案审理结束后才会启动审理程序。


    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欢迎关注!

    2018-03-28 09:22:42 0条评论
  • 琉璃带你乐一乐
    琉璃带你乐一乐
    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有留下~
    评论

    事件起由,在离婚案宣判之后,马蓉以自己是王宝强持股公司隐名股东为由,起诉要求查阅公司相关账目以及财务报告。离婚案已经判决,但双方的夫妻财产分割仍在继续。

    马蓉起诉称,2016年4月,王宝强与马蓉签订一份《股权代持协议》,由王宝强代马蓉持有公司31%的股权,马蓉为被告公司的隐名股东。2016年8月,被告公司在未经马蓉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办理了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的工商变更登记。也就是说,王宝强在知道马蓉出轨后,先把马蓉的股份拿来代持,再私自变更相关登记。如果马蓉说的是事实,那么王宝强是有预谋拿回公司的。

    不论马蓉出轨事实,王宝强这样做于法不合。马蓉要告,也无可厚非。因为马蓉是隐名股东,应该享有合法权益。私自办理了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的工商变更登记,怎么看都不对。

    王宝强律师称,“目前马蓉并非宝亿嵘公司的股东,未记载在股东名册,无权行使查阅、复制财务会计报告和公司账目的权利。”不是说说隐名股东吗?王宝强是代持?

    到底是马蓉自导自演自编,无事作妖,还是王宝强早知道马蓉出轨,布下的局呢?吃瓜群众一边吃瓜,一边看直播。

    2018-03-27 22:52:10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