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文章 > 其它 > 巴中市提高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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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9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日前联合下发通知,再次提高我市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公务员、因战因公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执行时间为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相关规定,对分散安置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标准分别根据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0%、40%、30%进行测算。我市2017年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49341元。据此计算,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军人的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952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056元,每人每月提高104元;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军人的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562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645元,每人每月提高83元;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171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234元,每人每月提高63元。一至四级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公务员、因战因公伤残人员参照执行。
据悉,全市近400名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将在此次调整中得到实惠,这也是我市从2012年统一执行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以来的第七次提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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