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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事相约去水库游泳,不料其中的一名未成年同事在水库中溺亡。近日,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定同行的成年人应对此担责。
梅某系未成年人,2015年7月初中毕业后就在某餐馆打暑假工,在为期三天的岗前培训后,几名成年同事相约去水库游泳,梅某表示希望同去。经几次劝阻无效后,其中两位同事遂载其一起到水库。在大家尚未下水时,梅某便率先跳下水,随后溺亡。经多方调解未果,梅某的父母遂将同去的8名成年同事诉至法院,请求判决8名被告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8名成年同事共同承担20%的次要责任。
本案主审法官庭后解释称,梅某虽是未成年人但已满15周岁,有一定辨别能力,应当对游泳的危险性有清楚认识,被人劝阻还坚持参与游泳,导致了溺亡的意外事件,其本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谢某及潘某提出去游泳,其余六被告表示同意,在梅某表示希望同去的时候,凌某以“摩托车载不了这么多人”为由阻止梅某,但未能成功,谢某载上梅某前去游泳。在开始游泳时,相互之间没有尽到提醒义务。梅某溺水之后,各被告救助形式单一,发现水过深后,便等待警察救援。
综合以上几点,各被告对梅某的死亡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次要责任,因潘某为活动提议人、谢某载梅某前去水库,故两人酌定各承担4%赔偿责任,其余被告过错程度相当,各承担2%赔偿责任,8名被告总计承担2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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