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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商网11月22日讯 近日,本网通过青岛市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信息公示平台获悉,青岛松日实业有限公司东大医院违法发布虚假广告被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叁佰伍拾元整(¥1350.00);处罚幅度:较轻。
据处罚决定书文号08017号显示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9月28日,根据“铁拳行动”要求,青岛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青岛松日实业有限公司东大医院进行现场检查,该医院院长杨加成陪同检查。在该医院外墙墙面粘贴了2张宣传广告,一张为“眼部精雕年轻态”,有3组术前术后对比照片;另一张为“一站式祛斑+祛痘”有4组术前术后对比照片,执法人员对其进行了拍照打印。该医院未提供图片中患者的就医协议、肖像使用合同等材料,涉嫌发布虚假广告,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青市监责改【2022】08017号),责令该医院停止发布该广告。我局于2022年9月28日决定立案调查。
依据《广告法》(1994年10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第三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青岛松日实业有限公司东大医院被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叁佰伍拾元整(¥1350.00);处罚幅度:较轻。 (本网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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