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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商网11月24日讯 近日,本网通过青岛市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信息公示平台获悉,平度市凤台街道南姜家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被平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陆万元整(¥60000.00元)。
据处罚决定书平市监开处罚〔2022〕21411号显示,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6月30日,我局接到投诉人关于平度市凤台街道办事处及河头新村南姜家庄村委员会等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依法对被举报投诉人存在的不执行政府定价多收电费、截留电费打折优惠违法行为予以确认并全面查处,并将受理告知和处理结果书面答复,和存在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之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价格监督管理第一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二)裁量标准1.【较轻】具有《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 条、第十一条规定的从轻情形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平度市凤台街道南姜家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被平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款陆万元整(¥60000.00元)。(本网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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