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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假农药青岛永旺东泰商业有限公司合肥路永旺广场被罚款

  • 2023-01-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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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商网1月5日讯   近日,本网通过青岛市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信息公示平台获悉,青岛永旺东泰商业有限公司合肥路永旺广场经营的电热香薰器套装45晚产品标签未标注农药登记证号被青岛市农业农村局处罚。

经营假农药青岛永旺东泰商业有限公司合肥路永旺广场被罚款

据处罚决定书文青农(农药)罚〔2022〕5号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10月12日,青岛市农业农村局收到青岛12345热线办理单(工单编号221010151736554802),投诉举报青岛市市北区合肥路672号的青岛永旺东泰商业有限公司合肥路永旺广场经营的电热香薰器套装45晚产品标签未标注农药登记证号。 2022年10月18日,青岛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青岛市市北区合肥路672号的青岛永旺东泰商业有限公司合肥路永旺广场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未发现电热香薰器套装45晚产品。执法人员向公司委托代理人葛妮(主管)出示了投诉举报人提供的证据,其表示确认并认可。并承认其公司销售过该产品,并提供了该产品的进货和销售记录。电热香薰器套装45晚产品标签未标注农药登记证号,经在中国农药信息网查询也查询不到该产品的农药登记号。

依据1.【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17年2月修订)第五十五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二)经营假农药;(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青岛永旺东泰商业有限公司合肥路永旺广场被青岛市农业农村局:1、没收违法所得1484.82元; 2、处9730.4元罚款。(本网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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