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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商网1月19日讯 近日,本网通过青岛市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信息公示平台获悉,青岛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多次毁损燃气设施被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处罚,处罚幅度:较重。
据处罚决定书文青综法罚决字〔2023〕B2号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9月8日,青岛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在“辽阳路快速路(福州路-海尔路段)工程”施工中,毁损燃气设施。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青岛城建集团有限公司被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处以七万元罚款,处罚幅度:较重。
据处罚决定书文青综法罚决字〔2023〕B3号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9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王帅、杨帆在市北区辽阳西路186号大洋花园小区外检查,确认青岛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在“辽阳路(南京路-福州路段)交通结建工程”施工中,毁损燃气设施一处。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青岛城建集团有限公司被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处以七万元罚款,处罚幅度:较重。(本网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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