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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毒人员主创影视三年禁播

  • 2016-04-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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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禁毒条例》4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设立了吸毒人员文化市场禁入、禁止吸毒人员驾驶交通运输工具等制度。

作为社会公众人物,演艺人员吸毒对社会负面影响大,《条例》对吸毒人员文化市场禁入做出规范。《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因吸毒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处未满三年或尚未戒除毒瘾的人员参与广播电视及文化演出,上述人员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以及代言的商业广告等不予播出。违反者将被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创设了禁止吸毒人员驾驶交通运输工具的管理制度。针对三年内有吸毒行为的人员驾驶机动车的,明确“由公安机关扣留驾驶证,并进行调查核实,发现有应当注销驾驶证情形的,依法注销驾驶证;驾驶其他交通运输工具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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