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文章 > 法治 > 法律服务 > 劳动合同期满单位不续签 员工能否要求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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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
小胡是某品牌手机驻湖南衡阳市办事处主任,与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于2012年11月4日到2015年11月3日到期,该品牌手机公司于2014年12月1日 书面通知小胡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签。小胡在该公司工资3年,要求其支付3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但遭到拒绝。公司负责人认为,双方合同期限届满,都有自由选择 的权利,公司有权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因此不承担补偿责任。小胡可认为,公司应该给予经济补偿,不是自己不愿意续签,是公司不同意续签,自己为公司奉献三 年青春,公司理应给予补偿。那么,劳动者小胡要求补偿能否获得支持呢?
【解析】:
本劳动 争议案件,湖南楚章律师事务所许小军认为根据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 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劳动合同期满)规定终止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的。也就是说,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如果不续签,是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只有在公司保持或者提供劳动条件或是报酬的情况下劳动者 不续签的,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故此,本案中劳动者小胡要求该品牌手机公司支付3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是有依据的,理应得到法律支持。(文/湖南楚章律师事务所 许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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