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文章 > 新闻 > 资讯 > 母亲擅自转让共有草场 两儿子将其推上被告席
2016-07-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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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不赡养老人,被父母推上被告席的纠纷案件并不少见,但父母擅自处分与子女共有的财产纠纷却不多见,尤其是因为以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被子女,或者被父母擅自处分,父母将子女,或者子女将父母推上被告席的纠纷少之又少。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承包经营权,属于家庭成员共有,家庭内的任何单一成员都无权处分其他成员的合法权益,否则就会成为侵犯家庭其他成员的诉讼被告。2016年6月27日,内蒙古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四子王旗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母亲瞒着两个儿子将家庭成员共同承包经营的草场转让(出售)给他村(嘎查)之人,而被两个儿子推上被告席的确定合同无效民事二审案件。
原告:作为母亲的被告,擅自做主将家庭共有草场转让
原告王永红、王永俊(被告白三女的两个儿子)诉称,二人是1998年第二轮土地(草原)承包的家庭成员之一。1998年第二轮土地(草原)承包是以家庭户为单位进行的,二原告家庭在1998年第二轮土地(草原)承包时是家庭3人(白三女、王永红、王永俊)共同承包,共承包草场5635亩,平均每人承包1878.33亩。然1999年6月16日在二原告不知情的情形下,被告白三女与另一被告范某元私自签订了一份《草场永久转让协议书》,将二原告家庭共同承包的5635亩草场中的5630亩的使用权永久转让给了范某元。
二原告认为,二原告与母亲白三女所在家庭共同承包的草场5635亩,其母在未经二原告授权和同意的情况下是无权转让草场经营权的,其母转让家庭成员共有草场的行为,剥夺了二原告作为家庭成员的承包草场经营权的份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每一个成员都有承包土地的权利,家庭承包中,是按人人有份分配承包地,按户组成一个生产经营单位作为承包方的,故,除家庭承包成员全部同意和授权外,家庭承包中的任何成员都不可以私自将以家庭为单位所承包的土地(草场)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给他人永久经营。故,依据法律规定,未经二原告同意并授权,其母与范某元在1999年6月16日所签订的《草原永久转让协议书》,应当属于无效协议(合同),该合同自始无效。
被告:母亲可以将二原告所承包的草原份额转让给他人
被儿子推上被告席的白三女辩称,其与被告范某元在1999年6月16日签订的《草场永久转让协议书》是他俩签订的,也是在她的两个儿子(原告王永红、王永俊)不知情、没有得到他们两个同意和授权的情况下签订的。
白三女阐述说,签订的协议,原来是手写的,具体内容大概是把她家承包的草牧场出租给范某元,手写的协议,是她的弟弟,手写的。后来,范某元从她处要走了手写的那份协议,过了几天又拿来了一份加盖着好几个章的打印的协议让她签,其不认识字,不知道上面写的什么内容、盖的什么章、内容是否与原手写的协议一致。她认为草原上的人都实在,不会骗我,她就签了字,也就是现在这份她与范某元在1999年6月16日签订的《草场永久转让协议书》。后来范某元分几次给了她租用她家草牧场的费用。
白三女介绍说,她与范某元签订《草场永久转让协议书》之前和之后,她都没有向嘎查、苏木和草场监管所递交过任何转让她家庭所承包草牧场的申请,范某元给她、让她签字的这份1999年6月16日签订的《草场永久转让协议书》上的嘎查公章、苏木公章和草原监管所的章是范某元什么时间、找什么人加盖的,她完全不知道,更没有跟着去过。
白三女认为:作为两个原告的母亲,自己可以自己做主将儿子们所承包的草原份额转让给他人,其不识字、没文化、不懂法,其不知道法律是否允许其擅自主张将家庭共同承包经营的草原转让给他人,如果法律规定不允许,那就以法律的规定办理。她与另一被告范某元于1999年6月16日签订的《草场永久转让协议书》是否侵犯了两个原告的权益、是否无效,遵从人民法院的判决。
另一被告:买白三女家庭共有的草场是旗政府的行为
被告范某元称,他买白三女的草场是政府行为,是四子王旗人民政府给出了3万块钱,让他们去买的,政府让他们退给原告,他们就退给原告。又称,白三女将其家庭成员共有的草场转让(卖)给他,二原告是知情的。
被告范某元方,向人民法院提交了没有填写颁发时间的一份编号为012056号《草场承包经营权证》,但该经营权证上的权利人为范某军,并非范某元。同时,范某元方向人民法院提交了一份将白三女直接划掉后,涂改成权利人为范某军的010236—1号《内蒙古自治区草原使用证》。
另,被告范某元为了证明其购买白三女家庭成员共有的草场是四子王旗人民政府的政府行为,还向人民法院提交了一份1999年6月24日《中共四子王旗委书记办公会议会议纪要((1999)7号)》,并强调该《会议纪要》中说经与该户牧民协商,同意迁往本苏木白音忽少嘎查落户居住,并取得草场。
据了解,该案中提到的《会议纪要》中关于取得草场使用权,是这样描述的,“经与该户牧民协商,同意迁往本苏木白音忽少嘎查落户居住,并取得草场使用权”。
政府:草场转让属于买卖纠纷,不属于政府仲裁范围
据了解,王永红、王永俊将母亲白三女推上被告席之前,王永红、王永俊分别向所在苏木政府、四子王旗草原监理所、四子王旗人民政府递交了仲裁申请,四子王旗人民政府认为,白三女与范某元转让草场,即买卖草场的事情,不是所有权、使用权的争议,不属于承包纠纷、不属于政府管理和仲裁的范围,确认白三女与范某元签订的草场永久协议无效,属于买卖合同范畴,建议王永红、王永俊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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