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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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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业是农业领域最具有科技含量的产业之一,《种子法》是指导种业发展最重要的法律依据。2015年11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种子法》修订草案,这次《种子法》修订是由全国人大主导,历时3年,在充分调研,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本着推进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市场作用的原则,按照简政放权、明确主体责任的思路进行修订的。新《种子法》于2016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亮点:
大力保障种质资源
内容
国家依法保护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种质资源。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国家有计划地普查、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种质资源,定期公布可供利用的种质资源目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
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的种质资源属公共资源,依法开放利用。占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的,需经原设立机关同意。
解读
种质资源是亲代向子代传递遗传物质的生物载体,其实质是植物的基因资源,是选育植物新品种的基础材料,是育种的物质基础。未来农业林业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种质资源的挖掘和有效利用,谁占有数量大、种类多的种质资源,谁就有希望在未来农业林业生产中做出贡献并占有主导权。因此,世界各国都普遍将种质资源定位为国家战略资源,加大保护力度,并把研究和利用种质资源作为推动农业林业可持续发展,保障粮食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
专家表示,在种质资源利用方面,由于种质资源保护研究和育种科研机构体制设置的原因,存在交叉设置和重复建设等问题。许多育种科研单位利用财政资金既开展基础性、前沿性和公益性的育种研究,也开展商业性育种研究。种质资源不能得到及时、方便、充分地开发利用,既造成种质资源的严重浪费,也严重影响我国种质资源研究利用的效率和进度。另外,随着国际交流的不断深入,外资进入我国种业呈现出加速趋势,国外种子企业通过并购国内种子企业、独资或合资开展种子经营和设立研发机构等方式进入我国种业领域。特别是近年来一些境外机构和个人与国内机构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等名义,通过各种渠道获取国内优异种质资源。《种子法》规定国家对种质资源享有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国家共享惠益的方案;受理申请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经审核,报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依照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综上所述,对种质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刻不容缓,新《种子法》对此进行了明确的说明和规定,有的放矢的规范管理和监督,进而有效的保护和利用。
亮点:加大种子监管力度
内容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统一的政府信息发布平台上发布品种审定、品种登记、新品种保护、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监督管理等信息。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建立植物品种标准样品库,为种子监督管理提供依据。
解读
按照新法要求,农业部将建立全国统一的种业信息平台,做到从农业部到省、市、县四级所有与种子管理相关的业务信息联通共享,即品种审定、品种登记、新品种保护、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相关备案实现网上申请,种子市场监管信息联网公开,种业的相关信息公开查询。同时结合规范标签管理,借助种业信息平台,实现种子全程可追溯。为了方便监管工作以及农民上网查询,我们还将开发手机APP,让社会各界可以更及时、更方便地查询到种业的相关信息。
通过种业信息平台的建立,力争从源头上规范种子生产经营各方主体行为,正本清源,净化种子市场环境,让违法生产经营假劣种子行为受到全社会监督,让种子行政许可和市场监管在阳光下运行,最终提高依法治种的管理水平。
亮点:实行新品保护制度
内容
国家实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对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内经过人工选育或者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改良,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和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植物新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授予条件、申请和受理、审查与批准,以及期限、终止和无效等依照本法、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执行。国家鼓励和支持种业科技创新、植物新品种培育及成果转化。取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得到推广应用的,育种者依法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
解读
提升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法律地位。新《种子法》增设植物新品种保护一章,对植物新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授予条件、授权原则、品种命名、保护范围及例外、强制许可等作了原则性规定。一个植物新品种只能授予一项植物新品种权,同一植物品种在申请新品种保护、品种审定、推广、销售时只能使用同一个名称。
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生产、繁殖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对植物新品种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扩大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大幅提高了对侵权假冒行为的民事赔偿标准和行政处罚力度,目的是维护品种权人合法权益、促进育种创新、提高创新能力的根本保障。《种子法》规定,一个植物新品种只能授予一项植物新品种权。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一个品种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同时申请的,植物新品种权授予最先完成该品种育种的人。对违反法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生态环境的植物新品种,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
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名称,应当与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属或者种中已知品种的名称相区别。该名称经授权后即为该植物新品种的通用名称。同一植物品种在申请新品种保护、品种审定、品种登记、推广、销售时只能使用同一个名称。生产推广、销售的种子应当与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品种审定、品种登记时提供的样品相符。
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生产、繁殖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但是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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