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文章 > 法治 > 经济与法 > 辽宁某镇政府被列为老赖 拖欠厂商上千万元 12年不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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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辽宁的周胜喜在与镇政府的官司中胜诉,但因为镇政府号称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时至今日,镇政府拖欠周胜喜本息共计3700万元一直搁置。
近日,宽甸满族自治县长甸镇人民政府纳入被失信执行人名单。
1997年8月,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进行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该县长甸镇政府在改革镇办企业长甸砂轮厂的过程中,于1997年12月与周胜喜签订了合同,约定周胜喜支付镇政府220万元,同时承担砂轮厂债权债务各600万元左右。
合同签订后,周胜喜才发现镇政府所享有的债权,早已被他人把钱要走,自己莫名承担了一身债务。
2001年5月,周胜喜将长甸镇政府起诉至丹东中院,同年11月,丹东中院判决镇政府赔偿393万元。长甸镇政府上诉至辽宁省高院。2002年4月,辽宁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同年12月,丹东中院裁定中止诉讼。
2003年7月3日,丹东中院判决驳回周胜喜的诉讼请求,长甸镇政府不承担赔偿责任。周胜喜上诉,2003年12月,辽宁省高院终审判决长甸镇政府赔偿周胜喜247万余元,并从1997年11月30日起承担相关利息及逾期付款的责任。
2004年8月,周胜喜向丹东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执行不到财产,2005年5月辽宁高院指定由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行,一个月后,沈阳铁路运输中院指定由丹东铁路运输法院执行。
6月13日,根据当事人申请和相关法律法规,丹东中院决定将被执行人宽甸满族自治县长甸镇人民政府纳入被失信执行人名单。
小知识
失信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2013年11月14日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签署合作备忘录,共同明确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纳入征信系统相关工作操作规程。
今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将被整合至被执行人的信用档案中,并以信用报告的形式向金融机构等单位提供,供有关单位在贷款等业务审核中予以衡量考虑。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可以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的行为:
一是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包括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
二是实施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
三是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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